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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废业更新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租汽车废业更新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车辆《准运证》、《道路运输证》、《中标凭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有效证明(所在企业介绍信,个体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应受理申请,发放《沈阳市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同时收回车辆营运证件,通知申请人清除车辆营运相关标志标识。

(三)废业审核。申请人持申请材料、业户签章的《沈阳市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和已清除营运标识的车辆到市交通局出租处办事窗口进行废业审核。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审核车辆废业材料,并对车辆外检,符合条件的准予废业;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车辆迁出或报废。申请人到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或报废手续,并索取机动车迁出本市或报废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车辆更新的凭证。

(五)购置新车。申请人购置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标准的新车。新车车型应为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确认的车型。

(六)车辆更新审核。申请人持《中标凭证》、《沈阳市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原车辆迁出本市或报废有关证明材料、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到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审核。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对准予更新的车辆发放《沈阳市出租汽车牌照办理通知单》和《沈阳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申领表》;不符合更新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七)办理车辆牌照。申请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后,持上述手续到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新车入户,领取新车牌照及《机动车行驶证》。

(八)区运管部门意见。申请人填写《沈阳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申领表》,并持表到落籍区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九)核发营运证件。申请人持《中标凭证》、《沈阳市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沈阳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申领表》、《沈阳市出租汽车牌照办理通知单回执》到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申领营运证件。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审核相关材料,对车辆车容车貌外检合格后,发放车辆《道路运输证》、《准运证》等证件。

(十)营运。申请人持车辆营运证件到区运管部门办理车辆落籍、审验等相关手续,车辆正式营运。

相关要求:

1、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灭失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和证件丢失证明。

2、出租汽车营运期限超过8年以上未办理废业手续的,由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废业。

3、车辆有交通行政案件未结案的,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办事窗口不予受理车辆的废业更新业务。

4、出租汽车废业后,新车应在6个月内办结更新手续,并上线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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