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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公司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项目部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与奖励。局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室负责。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范围之一的,可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研制、产品开发和更新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并在项目实施中,能密切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应用于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的科研及试验成果,能解决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对提高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显著效果的科研及试验成果;

(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的实用技术革新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及科技情报成果,对施工、生产工艺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实用技术成果的;

第四条 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填写《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式叁份,并附加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科技进步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

4、《经济分析报告》;

5、《水平检索报告》;

6、《成果鉴定报告》;

7、《用户报告》。

(二)申报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验收报告》;

3、《应用报告》。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关键性贡献的主要人员。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名次排列,由申报部门审定。

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最高限额为:特等奖25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9人,三等奖5人,鼓励奖5人。

第三章 成果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第八条 总工程师室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总师室组织聘请专家,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条 提出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申请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的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

(一) 各单位应在成果完成后1个月内,向总工程师室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二)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认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6、《水平检索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

源,材料文件的打印、装订须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 总工程师室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鉴定的通知,并上报上级组织鉴定单位、确定鉴定形式、规模、时间安排及专家组成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

(四) 对列入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必须按本条第

(二)款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总工程师室监督其资料完善进度及质量;

(五) 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鉴定专家鉴定;

(六) 经总工程师室同意鉴定的成果项目,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公司成果开发成本费用;

(七) 对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总工程师室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和归档;

(八) 由总工程师室负责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结果作为该项目评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四章 成果奖励评审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组由局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及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评审组设定组长一人,副组长1人,组员11人。

评审组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以超过评审组人员的2/3为有效。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方面:

(一)从技术先进水平、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的角度进行评定

1、先进程度是衡量科技成果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达高度的主要标志。其等级依次为:

(1)国际首创、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 (2)国内领先、国内先进;

(3)接近国内先进、行业领先或行业先进; (4)局内首次应用; (5)一般水平。

2、创新程度是指前人没有做过或有实质性提高、改进的。按技术创新的内容所占的比重、其等级依次为:

(1)前人没有(或前人虽有、但技术保密)、自己独创;

(2)前人虽有、但有重大实质性改变,经过创新有重大的提高; (3)前人虽有、经过创新有不同程度的实质性改进; (4)无实质性改进,基本仿造前人。

3、技术难度是衡量研制难度大小的指标,其等级依次为: (1)国内外长期未突破的难题、开发研制难度很大;

(2)在国内外有类似报导、但无成功的实验性试验的先例,开发研制技术难度大; (3)国内有报导、但处于研究阶段,无较系统试验,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开发研制技术难度较大;

(4)国内有较系统实验的先例,但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有一定开发研制技术难度;

(5)国内已有较系统试验,技术上比较成熟,局内尚无成功应用经验。

(二)从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角度进行评定: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是指该科技成果的实用程度或推广程度,以及可能应用的价值、范围、前景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大小,其等级依次为:

1、工程、生产中较大范围应用;在行业有极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2、工程、生产中小范围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3、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4、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局内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从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进行评定: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社会公害污染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等级依次如下:

1、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5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

5、成果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 授奖

第十五条 经评审获奖的项目,以公司文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奖金发出三个月内应到达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任何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截留。

第十七条 对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的,任何人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总师室和公司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争议的由总师室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向申报公司提出,项目部和公司应当共同组织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则应撤销奖励和待遇,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审奖过程中,所有与申报文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的申报文件,无论获奖与否,均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归总工程师室。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

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库尔勒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海安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70项)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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