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辽市科发[2005]25号产生日期:2005-8-5发布机构: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
辽市科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现将《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印发的《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辽市科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科学计划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抄送:市直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高等学校
辽阳市科技局办公室2005年8月5日印发
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保障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计划是指在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科技行政部门下达,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技发展专项计划。
市科技计划的立项对象一般为市及市以下各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医疗单位和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主持管理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章科技计划立项的申报
第七条每年,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依据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布下一年度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作为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和审批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科技计划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的正式营运资格。
(二)在相关领域和地域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
(三)具有完成科技计划必备的资金、装备、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申报科技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科技计划的每个具体项目一般只列一个承担单位。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一般不连续列入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列项。 第十一条党政群机关、非科研类事业单位不予申报软课题以外的科技计划。申报软课题科技计划一般为市直综合部门或专门研究机构。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支柱产业龙头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
第十三条优先扶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计划项目。 申报省以上科技计划,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呈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计划申报不予受理:
(一)没按要求标准填报计划项目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的。
(二)未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
(三)超过申报时限的。
第三章科技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计划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申报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高科技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采取审阅材料、质疑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计划项目提出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高科技项目的招投标,按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及招投标具体规则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要求和专家评审结论及招投标结果,由市科技、财政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以文件形式下达,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存档。
第四章科技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下达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组成项目实施小组,统筹对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向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的实施予以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科技计划实施完毕,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重点计划项目应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验收的计划项目得出验收结论,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计划项目得出科技成果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因故不能实施或中断实施的计划项目,经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审查后,对原计划予以调整。
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三项费为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计划实施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
按有关规定,科技三项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第二十九条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所属县(市)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匹配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科技三项费的使用有偿无偿相结合,逐年积累,滚动发展。市政府用有偿回收资金建立辽阳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开发性研究项目实行有偿资助。公益性和软课题研究项目实行无偿资助。 第三十二条辽阳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基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基金的使用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基金资助的计划项目与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同时进行。回收后的资金计入基金总额。
辽阳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三项费专设帐目,专项管理,不得串用、混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科技三项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科技三项费的预算、决算制度。财政监督、审计部门有责任对科技三项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科技三项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库款直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年度科技计划可安排不大于当年科技三项费总额5%的资金,作为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费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科技计划的执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奖励制度。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履行。
第三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立项的,一经
查实,撤销计划,缴回拨款。五年之内不予受理其科技计划的申报。
第四十条对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的主要责任人,除令其限期归还所用资金外,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科技计划管理不力,经费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科技计划不能正常实施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做出限期改正、撤销计划和缴回拨款等处罚。 第四十二条列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的计划项目,资金不按时偿还者,除强制回收外,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科技计划的申报。
第四十三条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辽阳市辖区内实施的省以上科技计划在履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本级科技计划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