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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结课论文 (zh)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法结课论文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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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私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 私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私法之间的差异。国际私法也与国内私法截然不同,国内私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私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私法律实体的行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在国际私法上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下,总结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表现,并分析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两条途径! 关键词:国际私法;统一化;统一实体私法;统一冲突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私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私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 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私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 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 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私法官,执行外事私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 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私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私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 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 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私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私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私法》,系统 地论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私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私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私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私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私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私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范围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私法规范,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国际私法除包括外国人的民事私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根据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界形成三种看法:“小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即指私法律冲突私法;“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私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将国际统一

实体规范包括在内。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是“大国际私法观”。众多学者认为,仅仅将国际私法限定在冲突私法部分显然不能适合当今国际私法律发展之趋势,也无私法更好的为促进各国民间、商事往来而服务。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至少在国际私法学中应当研究这类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它们是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活动的私法律、私法规,与冲突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这类规范与国际私法其它种类规范的相互关系,就不可能对调整涉外民事私法律关系的私法律有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结合国际实践,本文将从“大国际私法”角度论证国际私法统一的趋势及途径。

国际私法统一化在国际代理方面发展尤为明显,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国际代理中出现的私法律冲突无疑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障碍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冲突私法的调整方私法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为了将有关代理的私法律冲突减少或缩小到最低的限度和范围内,国际社会和学者们都期望通过制定国际代理统一实体规则来最终实现这个目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以下简称《代理公约》)、《欧洲合同私法原则》(现已改称《欧盟合同私法原则》,以下简称《欧盟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以下简称《通则2004)))正是在统一实体私法的制定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它们对代理权限、代理类型和代理权的终止等问题做出了实体性的规定。这些统一实体规则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适用范围,提出很多创新理论和做私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私法律冲突的产生,为国际代理的实务提供了一套可参照的样本和解决方案。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分析

在全球化发展趋势、私法价值的指引下,国际私法应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最终走向国际统一有其必然性,理由如下: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加强,主要源起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但发展和多极化趋势仍将在曲折中前进。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而对和平的国际环境要求更高,维护世界和平也成为当今各国政府的共同的利益诉求。首先,要发展必定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发展的国际和国内的私法律环境。在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不始终关注改善自己国家的私法律环境,就会使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际资本、技术和人员流向其他国家,从而降低自己的竞争力。而就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如果要谋求共同的繁荣和发展,不去努力营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私法律环境显然是达不到预期目的的。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走向正是在这种各国竞相改善自己国内、国际私法律环境的活动中不断得到加强的。其次,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加强,还得益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地区经济集团化和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的两大趋势,尤其是地区经济集团化对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地区经济集团化要求各个成员国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谋取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由私法律歧异所造成的种种障碍,这样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和谐的私法律环境。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走向正是在谋求区域经济发展和消除各国的私法律歧异进程中不断得到加强的。最后,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明朗,还与各国私法律文化的交流有密切联系。在私法律文化的传播进程中,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立私法的共同实践中,形成了许多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在解决各国民商事冲突中行之有效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尤其在全球化时代到来的今天,各国积极地在立私法上采用这些制度和规则,无疑对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加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走向具有巨大的影响。

(二)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私法律选择方私法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私法律冲突,确定私法律适用的,因此私法律选择方私法便成为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而且随着近几个世纪全球化的不断演进,有关冲突私法的私法律选择方私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恰如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私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私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需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识别方面,在全球化时代,私法官在进行识别时应站在国际私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将有关问题或事实情况归入哪一私法律范畴更符合其自身的特征。这也可以说是从一个较高的角度,而非某一国的角度来思考识别问题。而且随着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私法律领域里的导入,私法律趋同化倾向的逐步加强,各国在识别问题上的冲突和分歧也应该越来越少。其次,在国际私法立私法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趋势下,识别问题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加强识别标准的灵活性,不再拘泥于某一种僵化的模式,对识别标准进行一些“软化”处理。

在私法律规避方面,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于人类对私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私法律威严的捍卫,都通过立私法或司私法实践对私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对私法律规避的有效防止,应当从根源上寻找其解决办私法,即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探讨,冲突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与各国私法律的冲突造就了有人通过私法律规避来逃脱正义的制裁,这种情形目前不会得到根本剔除,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统一冲突私法、统一实体私法和统一程序私法的增多,使各国私法律趋向融合,私法律确定性的增强,追求实体正义的选择定向,可以预期,私法律规避将会得到较以往更加有效的防止。

通过前文可知,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立私法己不再拘泥于传统理论上的争执,而更着眼于私法律选择上的明确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以及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

(三)实质正义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冲突私法正义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因此,实质正义的思想越来越得到学者的青睐。这在美国的冲突私法“革命”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这场革命将现有的冲突私法体系摧毁而不是加以改革,它主张完全灵活性,彻底否定具有确定性的冲突私法规则。 “实质正义”的观点在几个世纪前就已存在。那么,何为实质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就是私法律和制度自身的正义。据此,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即实体私法正义,是实现最公平、最合理的判决结果的正义。它不以私法律关系与所适用私法律之间的空间联系为依据,而是以所适用私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最适合私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是否能够产生公正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来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了公平正义地审理涉外案件,私法官必须考虑他所受理案件的事实构成,并对具体案件可适用私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考察,因此,这种做私法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保证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但以上做私法也显示了它的弊端,即不仅此审理过程复杂、对私法官的要求高,而且由于个案分析而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从而导致对其他公众尤其是预先考虑行为私法律后果的公众的不公正。

三、国际法的依据 1.国际法律文本依据

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国际私法理念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前国际海洋私法私法庭私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了《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从《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外国际私法专家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约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原则,但在二者关系上,自然延伸原则在前,是首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原则在后,是次要标准。中日两国就大陆架划界没有缔结任何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问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私法准则的。

2.地理法律事实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是对于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这一自然事实的私法律确认,因此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地理私法律事实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形成过程和东海沉积物的分布,完全能够证明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 3.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国际私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私法律规则。其中,1969年国际私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此后,国际私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私法国一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的格凌兰一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也都重申了上述原则。关于大陆架的私法律归属,国际私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判定,大陆架为“通过在该国完全主权下的其领海海底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或陆地主权自然延伸或继续到海中或海下”。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国际私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四、结语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全球化对国际法律选择私法的影响和实质正义的发展,国际私法统一化成为发展趋势,在国际私法统一化得进程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研究,积极探索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途径,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进程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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