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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口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交口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乡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乡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乡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乡长、副乡长。

第六条 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

第七条 乡长主持召开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乡政府各站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西交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乡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乡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乡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乡政府及各站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乡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乡政府办公室会加强同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一般每季举办一次学法集中学习。

第二十条 乡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乡人大主席团接受质询。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要自觉接受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监督,认真执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村委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乡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县委乡党委的工作部署,乡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乡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乡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九条 乡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乡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乡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乡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一条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乡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乡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乡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上报县政府的公文,由乡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乡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乡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

关协调工作。乡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乡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乡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乡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乡政府领导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三十五条 凡以乡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

第三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第三十七条 乡政府规章和乡政府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三十八条 对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乡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乡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乡党委、乡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乡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乡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乡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职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乡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贯彻乡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乡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乡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四十一条 收到上级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乡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乡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乡信访办公室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乡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上级领导人的

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级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自觉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乡党委请示报告:

(一)全乡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乡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乡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乡党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乡党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乡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四十五条 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乡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四十六条 邀请乡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乡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四十七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乡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乡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乡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乡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乡政府同意。

第四十八条 副乡长出差、休假,应事前请示级长,由乡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休假返回后,应向张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张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乡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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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口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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