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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业务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导游服务的概念和服务范围

一、导游服务的概念

导游服务是指导游人员代表被委派的旅行社,按组团合同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的旅游接待服务。

导游服务概念包含有三个相关的内容:

1.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是受旅行社委派的,未受旅行社委派,即使有合法的导游证,导游人员也不得私自接待旅游团(者)。

2.导游人员的任务主要是在接待、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为其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和旅途生活服务。

3.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对旅游团队必须按组团合同的规定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实施,对散客必须按事前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

二、现代导游服务类型

现代导游服务类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图文声像导游和实地口语导游。

(一)图文声像导游

图文声像导游,亦称物化导游,它包括:导游图,交通图,旅游指南,景点介绍册页、画册,旅游产品目录,有关旅游产品、专项旅游活动的宣传品、广告、招贴以及旅游纪念品;有关国情、景点介绍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光盘、幻灯片;在有的景点内设有录像室及声光模拟实物,帮助游客对景点的历史、布局等有个基本了解。北京的几个主要景点的资料已经被传输网上,人们可以从网上阅读,了解景点的概况知识,还可从多媒体图片中欣赏景点的主要景观、景物。

(二)实地口语导游

实地口语导游,亦称讲解导游,包括导游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所做的介绍、交谈和回答问题,以及在游览现场的导游讲解。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导游服务方式将往多样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图文声像导游形象生动、便于携带和保存的优势将会进一步发挥,在导游服务中的作用将会进一步加强。然而,与实地口语导游相比,图文声像导游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起着减轻导游人员负担的辅助作用,实地口语导游将永远是最重要的,因为现代旅游活动更需要导游人员提供富有人情味的服务。

本书阐述的是导游人员完成的导游服务工作。

三、导游服务范围

(一)导游服务范围

导游服务范围是指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涉及面很广,但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导游讲解服务和旅行生活服务。(见表1)

在旅游业发达国家,导游服务还包括市内交通服务,即导游人员同时兼任驾驶员,为旅游者在市内和市郊的旅行游览时提供交通、讲解服务。

(二)导游讲解服务和旅行生活服务相辅相成

通过导游讲解,让旅游者认识一个国家(地区),从而扩大一个国家(地区)的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影响;通过良好的生活服务,使旅游者了解一个国家(地区)人民的以礼待人、热情好客的美德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和道德水准。

认真做好旅行生活服务工作,可以使旅游者确信与这样的导游人员在一起,旅游活动一定会顺利,从而对其产生信任感,逐渐消除初见时的陌生感。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使旅游者生活丰富多彩,精神轻松愉快,游兴浓郁,客、导之间关系融洽,有利于旅游者集中精神认真听取导游人员的讲解,从而使讲解服务取得良好能效果。而高质量的讲解服务,可加深游客对游览地的了解和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认识,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更多的旅游乐趣和精神享受。高质量的讲解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生活服务方面的某些不足,消除因生活服务的不尽人意造成的不愉快。

总之,导游人员不仅要努力提高导游讲解服务的质量,也要尽心尽力地照料妇游客的旅行生活,多提供富有魅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使他们在旅游中获得最大的享受。

第二节 导游服务的性质和特点

一、导游服务的性质

导游服务的政治属性,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但具有下述共同属性。

(一)服务性

导游服务与第三产业的其他服务工作一样,属于非生产劳动,是一种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务活动,例如翻译、导游讲解等,来满足游客游览、审美的愿望和安全、舒适旅行的需求。然而,导游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简单的技能服务,而是一种复杂的、高智能、高技能的服务工作,因而是高层次的服务。

(二)文化性

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导游人员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各民族游客宣传中华文明,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给游客以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同时导游人员还吸收着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并有意无意地传播着异国文化。因此,导游服务起着沟通和传播精神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传播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作用。

(三)社会性

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导游人员接待着四海宾朋、八方游客,推动着世界上这一规模宏大的社会活动。所以,导游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同时,导游工作是一种社会职业,对大多数导游人员来说它是一种谋生的手段。

(四)经济性

导游人员通过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创造特殊使用价值而获取报酬;旅游经营者通过导游服务工作使游客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使旅游产品的消费价值最终得以实现,从而获得盈利;国家则通过导游人员的努力促销商品,促进科技交流,从而创收外汇,回笼货币,积累建设资金,发展经济。因此,导游人员应树立商品经济的观念,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与创收、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为国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涉外性

外语导游人员在宣传中国、了解外国以及民间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导游人员要利用自己的无语言障碍,接触的人多、面广等有利因素,广交朋友,积极主动地宣传中国,让外国人更多地了解中国和中国人,更多、更深入地认识中华文明和中国的大好河山。同时,我们也要更多地了解外国,了解客源地的经济、文化,了解外国人的兴趣爱好、需求及其变化。这样做,有利于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导游服务,也有利于有关部门改进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并更具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促销。导游人员还要努力了解外国旅游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以利于提高中国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导游服务的特点

导游服务是一种复杂的、高智能、高技能的服务工作,贯穿着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具有与旅游服务行业中其他服务不同的特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旅游业的发展,其特点也将会发生变化。目前,导游服务的特点基本上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独立性强

导游人员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任务后,带团外出旅游中往往要独当一面,导游人员要独立地宣传、执行国家政策,要独立地根据旅游计划组织活动,带旅游团参观游览,尤其是在出现问题时,导游人员还需独立地、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

此外,导游人员要根据不同游客的文化层次和审美情趣进行有针对性的导游讲解并回答问题,以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这是导游人员的主要任务,每位导游人员都应独立完成,他人无法替代。

(二)脑体高度结合

高智能的导游服务要求导游人员掌握渊博的知识、具备综合的语言表达能力,运用知识、语言和智慧灵活地为旅游者导游讲解,回答他们的提问,处理各种问题。旅游活动的性质要求导游人员要会走路、能爬山,要能适应各地的水土和饮食,要帮助旅游者解决各种各样的困难;在旅游旺季,导游人员工作繁忙,往往连轴转;长期在外工作,体力消耗大,又无法正常休息。因此,可以说导游服务是一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服务工作。

(三)复杂多变

导游人员的服务对象是来自五湖四海的旅游者群体,他们的旅游目的多种多样,文化修养参差不齐,要求也复杂多变;导游讲解的内容庞杂;导游人员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人际关系复杂,这些都决定了导游服务的复杂性。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导游服务还具有涉外性,政策性强的特点,这又增加了导游服务的复杂性。

(四)诱惑性大

导游人员的工作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可周游全国,甚至全世界;导游人员工作时,接触人多、面广,可认识各式各样的人并与之交往;在带旅游团(者)旅游过程中,又可广交朋友,可经风雨见世面,可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这对充满活力、求知欲强、渴望认识世界的年轻人具有很强的诱惑力。

另一方面,旅游活动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各种文化的交流;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不健康的“精神污染”,即一个国家(地区)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往往会“引进”不良的思想意识、处世方式和生活作风。导游人员直接面对这种“精神污染”的机会大大多于常人,于是一些意志不坚、抵制能力不强的导游人员会或多或少受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甚至沦为其“俘虏”。

面对伴随部分海外旅游者而来的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每个导游人员在思想上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五)跨文化性

导游服务工作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然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文化传统、风俗民情、禁忌习惯不同,游客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思想意识迥异,就决定了导游服务工作的跨文化性。导游人员必须在各种文化的差异中,甚至在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碰撞中工作,所以应尽可能多地了解中外文化之间的差异,力争圆满完成传播文化的重任。

第三节 导游服务的地位和作用

一、导游服务的地位

旅游接待服务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由导游服务将其串连起来,使其环环相扣。通过导游服务,满足旅游者的正当要求,实现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所以,导游服务虽然只是旅游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但与其他服务相比,导游服务无疑居于中心地位,是旅游服务中的代表性工种。

二、导游服务的作用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导游服务是最重要的服务,起着主导作用、标志作用、纽带作用和扩散作用。

(一)主导作用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导游服务中的语言服务沟通了不同文化,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导游服务中的讲解服务帮助游客增长知识、获得美的享受;导游服务中的生活服务帮助游客身心愉快地投入游览活动,去求新、去求异、去求乐。总之,导游服务在游客实现其主要旅游目的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标志作用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标志。导游人员与游客陪随始终、朝夕相处。因此,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接触最直接、感受最深切,对服务质量的反应最敏感。导游服务的质量高,可以弥补其他旅游服务的某些不足,而导游服务质量低劣却是无法弥补的。而且,导游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整个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甚至关系到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声誉。

(三)纽带作用

导游服务贯穿旅游接待服务的始终,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导游服务的纽带作用主要表现在承上启下、连接内外、协调左右三个方面:

1.承上启下

导游人员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他代表旅行社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游客安排落实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并处理旅游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游客的意见、要求、建议以及投诉,一般也通过导游人员向旅行社转达直至国家最高旅游管理部门。

2.连接内外

导游人员既代表旅行社的利益,履行合同,落实旅游计划,又肩负着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要代表游客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提出合理建议,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干预,为旅游者争取应该享受的正当权益。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要既为国家利益着想、为旅行社着想,也要对旅游者负责。

3.协调左右

旅游接待各部门的服务对象是共同的,他们的目标和根本利益是相同的,而且旅游服务的各组成部门,即各不同系列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然而,在服务内容上却各有区别,各部门又有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一面,又有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一面。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对各旅游部门提供的服务在时间上、质量上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协助解决问题,确保落实旅游合同。

(四)扩散作用

导游服务质量的高低会影响旅游产品的销售。因为,导游服务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活动的质量,而游客往往就是通过旅游活动的质量来判断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如果导游服务质量高,令游客满意,游客会认为该旅游产品物

有所值,而且在满意归去后,会以其亲身体验向亲朋好友义务宣传,从而扩大了旅游产品的销售范围;反之,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游客不可能产生重游的欲望,而且他们的抱怨和不满还会影响周围的潜在旅游者。所以,导游服务质量的优劣都会影响旅游产品的销售。

第四节 导游服务原则

为了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导游人员应该遵循下列基本的服务原则:“游客至上”原则、“履行合同”原则、“安全第一”原则和“合理而可能”原则。

一、“游客至上”原则

“游客至上”,是旅游行业的座右铭。这不仅是招徕游客的宣传VI号,更是旅游行业的服务宗旨、行动指南,也是旅游服务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出发点。

“游客至上”,意即在游客和旅游行业的关系中,游客总是第一位的,没有游客,旅游服务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导游服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游客至上”,就是要求导游人员尊重游客,真心实意地为游客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与游客相处时要处处以游客利益为重,而不能过多地强调自己的困难,不能以个人的情绪随心所欲地对待或左右游客,而应尽可能地满足游客的正当需求。

“游客至上”,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服务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标准,并努力将规范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游客至上”,要求导游人员平等待客、礼貌待客,热情地为每一位游客服务,对每一位游客都一视同仁,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

二、“履行合同”原则

在中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导游人员处在旅游接待的第一线,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服务准则,并据此对其他旅游服务的供给进行监督,并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三、“安全第一”原则

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导游人员头等重要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旅游者身心痛苦,也会使旅游服务部门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旅游企业乃至地区、国家旅游业的声誉,有时也会危及导游人员自身的安全。因此,导游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带团过程中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加强安全防范,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同时,还要时刻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

四、“合理而可能”原则

满足旅游者的正当要求,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旅游生活是导游人员的主要任务。旅游者提出合理要求,又是能够办到的,即使很困难,会给导游人员增添不少麻烦,导游人员也要尽力予以满足。如果旅游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实在无法满足,导游人员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委,必要时还需赔礼道歉。游客提出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要婉拒,但要讲清道理。“合理而可能”原则既是导游服务原则,也是导游人员处理问题、满足游客要求的依据和准则。

上述四项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它们既是导游人员的优质服务原则,也是衡量导游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其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导游人员须牢记这些原则并将其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努力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第五节 导游服务集体

一、导游服务集体

旅游团队的导游服务工作繁重复杂,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由一个集体共同完成的。这个导游服务集体一般由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旅游团领队组成(国内旅游团的导游服务集体由全陪、地陪组成),有时还包括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在工作时,他们还需要旅行社相关部门、司机和其他旅游接待部门的密切合作,才能保证团队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导游服务集体的任务

导游服务集体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和相关的生活服务。他们还是旅游服务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者和旅游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主要处理者。

三、导游服务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

导游服务集体中,全陪、地陪和领队代表着三个方面,维护着各自代表的旅行社的利益,他们有各自的职责,有明确的分工;他们的脾性各异,作风不一,工作方式不同,对一些问题的观点往往相左,所以,出现一些矛盾和麻烦是正常现象。

但是,导游服务集体成员之间应该是协作共事关系。导游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补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旅游企业的需要,是导游服务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接待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旅游活动成功的关键。

四、导游服务集体协作共事的基础

全陪、地陪和领队之间的协作不仅必要,而且存在协作的必要基础。

1.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代表着各自旅行社的利益,但是他们有共同的服务对象:同一旅游团的旅游者;有共同的工作任务: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也有共同的努力目标:组织好旅游活动,让旅游者获得心理上的最大满足,物质上、精神上的最大享受,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声誉,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之间的合作共事实际上就是国内组团社、地方接待社和境外组团社之间的合作共事。旅游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共事关系的前提是平等互利、互守信用和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而且是由全陪、地陪和领队友好合作、共同高质量接待旅游团来具体体现的。因此,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之间没有任何理由势不两立、相互拆台。

全陪和地陪之间更有共同的国家利益,有维护中国旅游业声誉的共同目标,有必须执行的国家方针政策,因此更没有理由不协作共事。

3.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求同存异是人际关系,特别是涉外关系中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导游人员应该是最懂人际关系、最会处理人际关系的人,尊重人、理解人、体谅人又是导游人员的必备素质。

4.全陪、地陪和领队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甚至争论,但他们必须执行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就是说,执行旅游合同是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的共同任务,是他们协作共事的基本基础。

第一节 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分类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这个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一)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二)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经旅行社委派。

(三)导游业务活动内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证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国籍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学历条件: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知识、语言条件: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考、培分开原则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2.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三年未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三)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者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1.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3)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4)品行端正。

2.申请领取导游证应提供的材料

(1)《导游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其他相关规定

(1)发证期限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使用范围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3)导游证的遗失、补发

发现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

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③失主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④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4)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导游人员的类别

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人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人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而且,世界各地对导游人员类型的划分也各不相同,因而很难用一个世界公认的标准对导游人员进行分类。本书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人员进行分类。

(一)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导游人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简称领队,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另书介绍)

2.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陪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组团社或组团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的预订,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这里的领队是指受海外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到中国进行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3.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接待社或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按照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总之,从业务范围看,领队和全陪的主要区别在于领队带领中国旅游团进行出境旅游,而全陪则带领入境旅游团或国内旅游团(者)在我国境内旅游,一般不跨越国界;地陪的工作范围就在其服务的地区。

从业务内容看,领队、全陪的工作基本相同,主要是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并提供全程陪同服务;地陪既承担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协调任务,又要进行导游讲解或翻译工作。

(二)按使用的语言划分

按导游人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人员和中文导游人员。

1.外语导游人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

2.中文导游人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人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

(三)按职业性质划分

按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1.专职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这类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

2.兼职导游人员,亦称业余导游人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四)按技术等级划分

按导游人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

1.初级导游人员

获《导游人员资格证》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

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经考核、考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人员。他们是导游队伍的业务骨干。

3.高级导游人员

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经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人员。

4.特级导游人员

获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评审、考核和考试,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人员。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职责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素质

一、树立新的服务观念

20世纪60年代,我国旅游界根据周恩来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翻译人员的要求,提出翻译导游人员必须政治思想过硬、语言过硬和业务过硬。这“三过硬”的基本精神至今仍然适用。但是,几十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外游客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导游人员不仅要具有上述“三过硬”的素质,而且要在观念上、角色上和所起作用方面有新的变化。

(一)在观念上,导游人员要具有市场观念、产品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

(二)在角色上,导游人员应意识到自已是导游服务的供给者,要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很高的服务技能,努力满足游客的正当需求。

(三)在作用上,导游人员应认识到自己的作用是协助旅行社实现旅游产品的消费价值,帮助游客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

导游人员良好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的工作繁杂、责任重大,因而对一名合格导游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多方面的,不过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

(一)思想素质

1.爱国主义意识

爱国,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伦理道德的核心。爱祖国、爱家乡、爱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导游人员的首要美德。

2.很强的服务意识

导游人员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游客至上”、“服务至上”旅游服务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真心实意地为游客服务。

(二)道德素质

衡量一个人的素质时,道德素质永远居于首位。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品德素质。

1.健康的政治素质

导游人员应具有健康的政治素质、高尚的情操,不断提高判断是非、识别善恶、分清荣辱的能力,抵制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

2.良好的品德素质

导游人员要做好导游服务工作,首先要学会做人,要尊重他人,要诚信待人,要将个人的功利追求和国家利益融合起来。

导游人员要自尊、自爱,时时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绝不为蝇头小利而做有损人格、国格之事。

导游人员要自信、自强,不管面对什么人、什么事,导游人员都不应妄自菲薄,而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一个自信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充满信心,勇于克服困难、争取成功。不过,一个人的自信来自于实力,所以导游人员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导游人员。

(三)知识素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旅游活动更加趋向于对文化、知识的追求。人们出游,除了消遣,还想通过旅游来增长知识、增加阅历、获取教益,这就对导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要求。

丰富的知识是搞好导游服务工作的前提。导游讲解必须以丰富的知识作后盾,讲解内容要丰富,要言之有物,内容要健康,要有情有趣;讲解内容要有根有据,而不是胡编乱造。这就表明,导游服务工作本身要求导游人员具有真才实学,知识要丰富、涵盖面要广。事实也证明,导游人员的知识越丰富、信息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把导游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就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旅游者的知识需求。

导游知识包罗万象,本节只简单介绍导游人员应知应会的几方面知识。

1.语言知识

语言知识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基本功,是导游服务的工具。古人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导游人员若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文化交流,也就不可能高质量地完成导游服务工作。

外语导游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外语,又要不断提高运用母语的能力。

导游讲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口语艺术,要求导游人员具有很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而导游人员的口语艺术必须建立在丰富的知识、扎实的语言功底的基础之上。

2.史地文化知识

史地文化知识是导游讲解的素材,掌握史地文化知识是做一名合格导游人员的必备条件。

史地文化知识包括历史、地理、民族、宗教、风俗民情、风物特产、文学艺术、古建园林等诸方面的知识。导游人员应综合理解史地文化知识并将其融会贯通、灵活运用。这对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导游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能力。艺术素养不仅能使导游人员的人格更加完美,还可使导游讲解的层次大大提高,从而在文化交流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3.政策法规知识

政策法规知识也是导游人员的必备知识。这是因为:

(1)政策法规是导游人员工作的指针,指导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回答游客问题及与游客讨论有关问题。

(2)政策法规是处理问题的原则,导游人员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3)导游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还要让游客尤其是外国游客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正确地处理问题,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导游人员自己也可防范错误的发生。

4.心理学和美学知识

导游人员的服务对象是形形色色的旅游者,而且都是短暂相处,因而掌握心理学知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导游人员要学会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旅游者,有的放矢地做好导游讲解和旅行生活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服务,从而使旅游者从心理上得到满足,在精神上获得享受。同时导游人员也要运用心理学知识搞好与各种各样的旅游接待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导游人员还要运用心理学知识随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使自己始终精神饱满、热情周到地为旅游者服务。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要求导游人员懂得什么是美、知道美在何处,并且善于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向不同审美情趣的旅游者传递审美信息,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获得美的享受。导游人员还要运用美学知识指导自己的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因为导游人员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审美对象。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该掌握旅游业务知识、熟悉交通知识、海关知识、货币保险知识、邮电通讯知识、社会知识、国际知识以及卫生、生活等旅行常识。

(四)技能素质

通常,一个旅游团是因为旅游而临时组织起来的,旅游者之间可能本来素不相识,他们的层次往往参差不齐,他们的文化修养不同,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也有较大差异。此外,在不少旅游者的心中,导游人员是花钱雇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下人”。这给导游人员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怎样将旅游者聚集在自己周围?怎样使全团成员,至少使大部分成员旅游生活愉快,获得美的享受并对导游服务工作满意?

为了圆满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实力,也要掌握必不可少的服务技能,还要注意工作时的方式、方法。

语言、知识、服务技能构成了导游服务三要素,缺一不可。只有三者和谐结合才能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服务技能范围很广,但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1.独立工作能力

导游服务工作的独立性很强。带团外出旅游,导游人员一般是独当一面:独立地组织旅游活动,独立地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等。所以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对导游人员成功完成导游工作具有特殊意义。

2.组织协调能力

导游人员接团后,要根据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活动,带领全团游览好、生活好。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求导游人员在安排活动时有较强的针对性并留有余地;在组织各项活动时讲究方式、方法并及时掌握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3.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的能力

导游人员的工作对象面广、复杂,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技能之一。与层次不同、品质各异、性格不同的中外人士交往,要求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公共关系学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且具有灵活多变、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氛围的能力,随机应变处理问题,搞好各方面的关系。

导游人员具有相当的公关能力,在待人接物时会更自然、得体;发挥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水平必然会提高,有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由于导游工作的性质特殊,决定了导游人员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应是一个活泼型、外向型的人,是一个精力充沛、情绪饱满的人,是一个具有爱心、热情地与人交往、待人诚恳、富于幽默感的人,是一个有能力解决问题、可以让人信赖依靠的人。

4.导游讲解能力

导游人员要学会对相同的题材从不同角度讲解,使其达到不同的意境,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审美情趣旅游者的审美要求。

5.特殊问题的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和事故在所难免,能否妥善处理问题和事故是对导游人员的考验。临危不惧、处惊不乱、头脑清醒、处事果断、办事利索、随机应变是导游人员处理问题和事故时应有的素质。

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和事故的时空条件、问题和事故的性质各不相同,不允许导游人员墨守成规,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五)心理素质

导游服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导游人员不能只掌握一些操作技能,而是要全面培养自己的各种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冷静的思维能力、较强的自控能力等,这些都属于人的心理素质范围。导游人员的良好心理素质是导游活动成功的重要保证。

1.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感知能力

导游讲解“贵在灵活、妙在变化”,而灵活变化的依据是通过导游人员的观察得到的信息。

有位优秀导游员把成功的导游服务总结为16个字:注意观察、鉴貌辨色、随机应变、灵活导游。就是说,导游人员要善于通过不同方式自觉观察并发现旅游者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导游讲解的详略、深浅和快慢,使其更具针对性。这样,才能将大部分旅游者吸引在导游人员身边,导游活动才有可能成功。

在参观游览现场,导游人员不仅要注意观察旅游者,还要善于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环境。若发现异常变化,就得当机立断,或改变游览线路,或干脆把旅游团(者)带离现场,以免发生意外,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2.冷静的思维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需要冷静思考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准确判断,采取有效措施,正确予以处理。当遇到险情时,更要求导游人员沉着冷静、果断处理,这样往往能化险为夷,避免事故的发生;出现问题后,如果措施果断,处理合情、合理、合法,会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

事实证明,导游人员处事沉着果断会提高威信,明智地、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让游客信服,就能使客、导双方同心协力,共同争取旅游活动的成功。

3.较强的自控能力

导游人员应该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是一个十分自尊的人,是一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放纵自己、感情用事的人。

(1)理性的心理品质

导游人员必须具有理性的心理品质,时刻明白自己的角色是“服务员”,自己的任务是为游客提供服务。一上团,导游人员应该很快进入角色并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要始终精神饱满、热情友好、笑口常开。

(2)不卑不亢

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入境旅游团领队及其他人员交往时,应既不骄气又不胆怯,始终沉着自然、不卑不亢。

(3)双赢原则

旅游活动时,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及其他人员之间出现矛盾、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旅游者有时会对导游服务工作挑剔、指责,甚至无理取闹。对此,导游人员不能感情用事,与之争高低,做“嘴上胜利者”,而要以理服人,并且理明则让,力争双赢,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4)克服厌烦情绪

在较短的时间内,人们多次、几十次去同一景点,一般都会产生厌烦情绪。但对导游人员而言,这种情绪却是做好导游服务工作的巨大障碍。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去一个曾经到过上百次、上千次的旅游景点,都应该像第一次游览那样兴奋,并因此感染旅游者一起游览、一起欣赏美景,加上导游人员的精彩讲解,游览活动就有可能成功。可以这么说,克服厌烦情绪是导游人员做好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

(六)身体素质

导游服务工作是一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工作,为了适应这项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娴熟的服务技能,还必须有健康的身体。导游服务工作要求导游人员能走路、会爬山,能适应各地的气候、水土和饮食;能为旅游者四处奔波,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能适应长期在外、连轴转带团、体力消耗大、无法正常休息的工作特点。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此外,导游人员享有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获得晋升的权利

(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合法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但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3)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时;

(4)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时。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六)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必须是擅自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

(七)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自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九)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违规的程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1.无证进行导游活动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1.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2.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的,或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或降低服务标准的,或擅自加收费用的,责令改正,提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导游证。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服务质量关系到旅行社、地区旅游业乃至国家旅游业的声誉,加上导游工作的独立性强、流动性大、直接面对“精神污染”和物质诱惑等特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必须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地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通过下述四个方面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

一、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导游人员的素质

1994年,世界旅游组织为世界旅游日提出的宣传主题121号是:“高质量的员工,高质量的服务,高质量的旅游。”

旅游质量的高低决定于旅游接待部门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而高质量的服务又取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员工素质。上述口号将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到了关键地位,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事实上,员工的质量历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家企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所以严格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是当今社会的需要,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绝不能等闲视之。

二、实行合同管理。强化导游人员的责任感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导游人员承担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导游人员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依法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从而促进导游人员增强责任感,真心诚意地为游客服务。

三、强化导游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采取一些措施,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也有助于促进导游人员工作自觉性的提高。

对导游人员的检查、监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征求意见表和现场检查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意见卡》和由导游人员填写的《陪同日志》,由此可以检查导游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业绩,还应定期到有关接待单位听取人们对导游人员的评价并不定期地派人员到现场检查导游人员的工作,督促导游人员依法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IC卡是一种智能信息卡,存储有持卡人的姓名、导游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属旅行社等基础信息以及违规记录、分值、年检等业务信息。自2000年lO月1日起,北京市旅游局实施IC卡管理政策,以规范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若违规操作,一经发现,按规定扣分,违规扣分信息存储在IC卡内。

1.导游人员违规扣分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8分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6分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4分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2分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仪表、着装不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在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2.年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北京市旅游局规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在岗培训,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年检。

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lO分者,暂缓通过年审,经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四、落实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认真做好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与晋升,激励导游人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导游服务质量。

第一节 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在现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前,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以“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为宗旨,立足岗位做奉献,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起积极、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业新风尚。

建设旅游行业精神文明需要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其关键在于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

我们要强调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道德素质,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旅游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服务意识,使其以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接待旅游者,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抵制“精神污染”,反对并纠正旅游行业的不正之风,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使旅游活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更高的经济效益。

一、道德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社会经济基础在不断变化,道德标准亦随之变化。

(一)道德建设重在教育,贵在培养

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道德修养都不是天生的,而要经过后天的学习、教育和培养。通过道德教育,帮助受教育者明确道德的主要内容、规范和基本要求,培养他们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来规范、约束自己,学会做人。

(二)加强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建立在人生观的基础之上,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2006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同志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指出了当今社会最需要倡导的八种“善”,也点出了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八种“害”,它为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提出了方向和具体标准,要求大家在法律层面,牢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必须不做的;在道德层面,“八荣”就是我们提倡的道德要求,而“八耻”则是必须摒弃的不良风气;在信念层面,“八荣八耻”指出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不能混淆。以上三个层面是紧密联系的,我们要把道德和外在的法律及内在信念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要从言行一致开始,通过坚韧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

二、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导游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以及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道德精神和道德品质等,是人们评价和判断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些规范的行为,就是美的、善的、高尚的,人们就会加以肯定和赞扬;否则,就是丑的、恶的、不道德的,人们就会加以批评和谴责。

1996年1 1月20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旅游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爱企 自尊自强

遵纪守法 敬业爱岗

公私分明 诚实善良

克勤克俭 宾客至上

热情大度 清洁端庄

一视同仁 不卑不亢

耐心细致 文明礼貌

团结服从 大局不忘

优质服务 好学向上

上述职业道德规范体现了旅游职业道德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明确认识旅游事业的性质和任务,热爱旅游事业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旅游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旅游业既是经济事业,又是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我国的影响、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我国的导游人员应该不断培养敬业、乐业的道德感情,要有职业荣誉感,要乐于真心诚意地为旅游者服务,乐于献身旅游事业。

2.真心实意为旅游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这既是导游职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的核心要求,体现着导游人员的精神境界。导游人员要热心为旅游者服务,关心和爱护每一位旅游者,尽力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要加强职业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3.有爱国主义精神,做坚定的爱国主义者

导游人员要忠于人民、热爱祖国、热爱家乡,要热情洋溢地通过讲解向国内外游客展示祖国的大好河山、介绍悠久的历史文化,树立我国的良好形象。

本节根据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旅游职业道德,略作归纳,就其精髓作简单阐述。

(一)忠于职守、爱国敬业

这是中国导游人员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这一条体现了导游人员以导游服务为中心,对国家、集体、服务对象和导游职业应该具有的态度。

1.对国家,要有坚定的爱国心

导游人员必须树立起坚定的爱国心,要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要努力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融合起来,将导游服务工作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结合起来,要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爱国主义要求导游人员做到:

(1)坚持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2)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完整、统一和尊严;

(3)自觉维护祖国各族人民的安定团结;

(4)自觉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奋发进取;

(5)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2.对集体,要树立集体主义精神

导游人员要将自己融于集体之中,依靠集体,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与其他旅游接待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力合作,共同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3.对旅游者,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

导游人员要树立真心实意为旅游者服务的思想,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要热情周到地为旅游者服务,努力使他们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对导游工作,要有敬业精神

导游人员要热爱导游工作,要有敬业精神和竞争意识。

敬业,要求导游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勤恳工作、努力拼搏、坚持不懈;要业务纯熟、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进取;要有不怕困难、敢于竞争的勇气,要有勇于实践、勇于创造、百折不挠的精神。

(二)诚信第

一、游客至上

“诚者不伪,信者不欺”。诚信原则是企业经营之本。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企业无诚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项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是正确处理企业和顾客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促成企业良性循环的关键。

“诚信”、“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旅游行业而言,就是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重合同、守信用,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公道,就是要向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弄虚作假,不欺骗、刁难旅游者。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标志之一。古人云:“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诚实守信是人生的命脉,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同时也是个人修养的基础。导游人员在为旅游者服务时,要视游客为朋友,要维护他们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在游客面前,办事、做人要表里如

一、言行一致,要真实诚恳、公平守信;与游客交往时,要与人为善、遵守时间、信守诺言;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光明磊落、不牟私利、不徇私情。总之,导游人员应该坚决反对不讲信誉、不计后果的为人处世方式,努力维护自己的信誉,提高自己的信誉。

“游客至上”是旅游服务行业的座右铭,是导游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也是道德义务。“游客至上”,就是要求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要始终将游客放在首位,一切为游客着想,向游客提供规范化服务以及具有针对性、富有人情味的个性化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游客至上、充分满足游客的正当需要,是导游服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导游服务工作的归宿点。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我国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对导游人员而言,就是要求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优质服务。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是服务人员最重要的业务要求和行为规范之一,是衡量服务人员工作优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标准。

文明礼貌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导游人员职业道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服务行业一项极为重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文明服务是优质服务的前提和保证。

文明服务应该是礼貌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尊重旅游者,工作要认真负责,服务要热情周到,要学会说“谢谢”、“请”等柔性语言,要学会忍耐和宽容,要向他们提供微笑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努力使旅游者满意,感到宾至如归。

优质服务,应该是规范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细微服务完美结合的服务,应该是真诚、高效率的服务;应该是具有特色、富有魅力的服务;应该是有针对性、富有人情味的服务。每个导游人员都应该具备很强的服务意识,在导游服务中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努力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四)一视同仁、不卑不亢

“一视同仁、不卑不亢”是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在导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交往、人际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之一。

导游人员必须明白,自己不仅是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服务人员,更是国家(地区)、人民的代表,而且应该是一名优秀代表。民族自尊心、民族自豪感和自尊、自爱、自信是每个导游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旅游者面前,导游人员要谦虚谨慎,但绝不妄自菲薄。一名合格的中国导游人员应该做到不为蝇头小利而折腰,不因此而放弃自己的信念,不做出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

总之,在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既要尊重旅游者,热情友好,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尽到自己的职业责任,又要做到自尊、自爱、自信,体现出旅游从业人员的主人翁精神。

一视同仁、不卑不亢的核心是“平等”。导游人员必须坚持“为大家服务”、“平等待客”原则,切忌厚此薄彼,反对崇洋媚外。以地位取人、以貌取人、以钱取人、以肤色取人为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所不许;在旅游者面前或低三下

四、卑躬屈节,或趾高气扬、傲慢自大,是导游人员行为之大忌。

(五)严于律己、自尊自强

自尊是表示人们对自己的尊重、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人格的道德概念;自强是一种道德情感,指对自己的能力和行为产生的信任感。

导游人员的自尊来自于自我尊重和自信,即产生于对自身的正确评价、对自身价值的清醒认识。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首先必须严于律己,导游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检点自己的行为,尊重自己独立的人格,重视自己的人格尊严;要自爱、自重,不随波逐流、不自轻自贱;要坚信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充满信心、勇于前进、敢于成功;遇事绝不退缩,而是勇于克服困难、清除障碍;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矛盾时,导游人员要维护整体利益,舍弃个人利益,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履行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尊严,获得更多人的尊重,导游人员必须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完善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不仅要自尊、自爱,而且还要尊重旅游者、尊重合作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劳动,尊重他们的隐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要重视旅游者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尽力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六)遵纪守法、顾全大局

这是一个公民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自觉遵纪守法显得特别重要。

遵纪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导游人员要努力将“道德”与“法治”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境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言行。同时树立高度的法制观念,反对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精神污染”。

顾全大局,就是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在处理问题时,以高尚的品德选择符合全局利益的道德行为。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行业,旅游服务由各个环节的服务构成,每个环节的高质量服务就构成了优质的旅游服务。所以,每个环节的服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意味着旅游企业违背了服务承诺,而其中任何一项服务不到位都会影响高质量的旅游服务的形成,旅游业的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导游人员应该树立国家旅游事业“一盘棋”的思想,与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一起,发扬主人翁精神,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有远大的目光,努力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搞本位主义,反对以邻为壑,反对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不为眼前利益所动,不做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积极与其他旅游服务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行为规范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祖国的尊严和中国导游队伍的荣誉,为了确保导游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每个导游人员都必须具有很强的法纪观念,时时处处遵纪守法,自觉用几十年来形成的导游人员的纪律和守则约束自己。

本节除介绍导游人员的纪律和守则外,还将简单介绍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的仪容、仪表,必要的礼节、礼貌以及待人接物常识,帮助导游人员更好地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一、导游人员的纪律和守则

(一)严守国家机密、保护国家财产

1.导游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在接待入境旅游者时要坚持“内外有别”原则。

2.在企业、科研单位参观时,外语导游人员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经济情报。

3.在旅游者面前,导游人员不谈论内部情况;在涉外场合,不携带内部文件;注意企业机密,不泄露其旅游团的收支细目。

4.不带旅游者到不对外开放的单位和地区参观游览,未经允许不带旅游者到导游人员的办公室。

5.导游人员要时时处处以国家利益为重,保护国家财产是导游人员的神圣职责。要阻止个别游客破坏文物、景物,若发现有人偷盗、走私文物,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配合其工作,使违法者依法受到处理。

(二)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由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佩戴导游证(Ic卡),接待10人以上(含10人)旅游团时举本社导游旗。

3.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切忌我行我素。

4.坚持诚信原则,必须按约定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参观游览项目,不得擅自中止参观游览活动。

5.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有权调整计划、变更路线,但必须向旅游者说明原委,征得多数游客同意并立即报告旅行社。

6.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乱收费。若增加自费项目,必须与游客商量、征得同意。

7.在旅游过程中,若有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时,导游人员应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时,导游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机智、勇敢地保护旅游者,绝不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

8.旅游项目中如有危险因素,导游人员应事先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

9.导游人员不应随便单独去旅游者的房间,更不要单独去异性旅游者的房间。

10.导游人员不应与入境旅游团的领队同住一室。

11.导游人员不得私带亲友随团活动。

12.严禁酗酒。导游人员因工作饮酒,不要超过本人酒量的1/3。

(三)自觉遵纪守法

1.严禁嫖娼、赌博、吸毒。

2.不得接受、收集,更不得索要反动、黄色的书刊画报及音像制品。

3.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也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4.不得收受商店、游览点、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给予的回扣,不得营私舞弊、假公济私。

5.不得带旅游者到非合同商店购物,不得擅自更改就餐地点。

6.不得从事或代理他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强行销售物品,也不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7.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准因旅游者不给小费而拒绝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

8.不得套汇、炒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入境旅游者索取外币。

9.不与旅游者保持不正常关系,不与他们进行不正当活动。

10.导游人员必须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11.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更不准宣传邪教;若有个别旅游者宣传邪教、进行邪教活动,必须阻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四)自尊自爱,不失人格、国格

1.不“游而不导”,不擅离职守,不懒散松懈,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责任。

2.不与旅游者过分亲近,不介入他们的内部矛盾和纠纷,更不在他们之间拨弄是非。

3.关心旅游者,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态度不冷漠,工作不敷衍。对旅游者要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避免与旅游者正面冲突,严禁与旅游者吵架、打架。

4.对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应态度鲜明、断然拒绝。

5.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而在讲解、聊天时掺杂格调低下的内容。不与旅游者开低级庸俗和政治性的玩笑。

(五)文明服务

1.导游人员讲话要注意分寸,坚持五不讲:有伤旅游者自尊心的话不讲、有损旅游者人格的话不讲、埋怨责怪旅游者的话不讲、蛮横无理的话不讲、讽刺挖苦的话不讲。

2.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交往时要做到四不计较:旅游者不理睬导游人员的主动招呼不计较、游客性情急躁语言欠妥不计较、游客提出的意见不客观不计较、导游人员工作繁忙得不到旅游者体谅不计较。

3.工作时,导游人员不抽烟,不做不文明的小动作,注意自身的清洁卫生,也要负起责任防止个别旅游者破坏环境卫生。

二、导游人员的仪容、仪表、仪态

我们的导游人员首先是一名中国人,然后才是导游人员。外国旅游者往往是从导游人员开始了解中国、认识中华民族的。他们从导游人员的言行举止、穿着打扮来衡量中国人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和文化水准;而且导游人员还是旅游者的审美对象,导游人员的自身美在宣传中国、宣传中华文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导游人员要努力使自己具有良好的德才学识,努力追求自我的完善。

人的美分为仪表美(外在美)、心灵美(内在美)和气质美(综合美)。仪容、仪是人的装饰美、外在美,既供他人欣赏,又可自我欣赏;礼节、礼貌属于行为美,是对他人尊重,也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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