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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2015年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或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2012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发电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煤电厂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米。

(三)脱硝、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 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三)对原使用燃煤(含水煤浆)、木柴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对原使用木柴锅炉的热熏蒸处理企业,改造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四)对原使用柴油或重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汽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补贴:

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或UV涂料(UV喷涂线除外)的,或对烤漆房进行有机废气治理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或烤漆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九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于项目改造完成后,应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第十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排放的企业,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锅炉使用企业不用提供废气监测报告)。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含项目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现场照片)。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辖区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第十三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将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复审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污染防治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专项补贴活动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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