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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丰台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2015年1月26日第四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及《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京财行[2011]24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法律援助补贴。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批准和指派的援助事项,不支付补贴费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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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用于弥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三)民事执行案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法律咨询。

第五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此阶段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补贴增加240元。

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此阶段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补贴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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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代理,或者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办理的两个以上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第一件补贴2000元,之后每增加一个案件,补贴500元。

第七条 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代理,或者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的两个以上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第一件补贴1000元,之后每增加一个案件,补贴250元。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标准补贴减半支付。

第九条 代写法律文书,每个工作日补贴150-200元。 第十条 法律咨询,每个工作日补贴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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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需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事先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申请,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委托相关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并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项目中列支。

第三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承办人应当完成北京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承办案件录入工作,并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报送已结案的卷宗材料,结案卷宗材料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要求立卷。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承办人提交的卷宗材料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案件质量合格后核定补贴发放数额。

(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制作案件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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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值班补贴发放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下一个月5日前报送本月律师值班签到表。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律师值班接待工作进行考核,确定合格的,发放值班补贴;考核不合格者,减发或不予发放补贴。

(三)法律援助中心构制作案件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代书补贴发放程序: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代书结案手续时须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交指派通知书、代书内容确认表和代理文书副本。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制作代书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结案手续。

因故延期交卷的,须承办人所在单位出具合理解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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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确定援助事项评估结果和补贴数额,并发放补贴。

群体性案件应当在案件全部结案后统一办理结案和补贴发放手续。

法律文书中未出现承办人员姓名的,须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结案和补贴发放手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发放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根据相应补贴标准减半发放:

(一)受援人被相应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承办人员已经开展了实质性工作,需要提供撤诉裁定、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办理结案手续,补贴减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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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受援人在案件指派后自己另外聘请律师或指定辩护案件在案件指派后法院又转委托的,指派律师已经开展了会见、阅卷、开庭等实质性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报结手续,补贴减半发放;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领取补贴。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审核评估不合格或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本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应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改、补充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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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每年度开展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对于评选出的优秀案件,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可予以奖励。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丰台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补贴标准执行情况评估,如需调整补贴标准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丰台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丰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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