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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办贷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对所属关键信贷业务岗位、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和支行授予开展贷款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的授信业务管理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银票承兑与贴现、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业务(银票承兑、信用证、保函敞口部分计入授权限额)。外币贷款按审批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入贷款授权管理范围管理。

第五条 授信业务授权管理遵循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动态调整。

第六条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包括授权和转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总行行长授予贷款经营和管理权,总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贷款管理状况的实际责任。总行行长代表行长室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分别授权。支行负责人可在总行行长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分管信贷副行长和信贷业务人员进行转授权。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七条 总行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按照《贷款审查

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下设贷款会办小组,承担授权范围内日常贷款业务工作的处理。

本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由支行、总行信贷前台部门负责授信调查和授权范围的决策;总行信贷中台部门负责授权范围的授信审查,并按授权范围提交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决策,超过总行行长受权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授权人审议决策,需上报省联社备案的,按规定程序报备;总行信贷中台部门负责用信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八条 支行必须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查岗、成立本单位贷款会办小组作为决策岗,对应会办的贷款实行集体审议,支行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超过授权范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 董事长岗位职责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本行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会信贷工作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信贷工作目标、重点、措施等,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行长进行贷款授权,并负责监督、考核行长室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直接处理具体贷款业务,尊重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所行使的正确决策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超出行长授权范围的贷款发放,应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审议,对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行长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行长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按信贷管理责任制要求设置信贷管理相关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和岗位分离,并明确其职责,按照岗位要求配置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及时掌握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正确把握信贷投向与投量,优先满足全市“三农”经济发展的合理信贷需求。

第十六条 审核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不断加强信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七条 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总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及支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第十八条 监督总行贷审会和会办小组的决策,合理使用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分管副行长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履行信贷市场营销和管理工作职责,对行长负责。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支行贯彻落实信贷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全辖信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召集总行贷审会和贷款会办小组会议,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决策或审议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协助总行行长合理设置信贷岗位,定岗定人负责。加强全辖信贷管理,加快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组织开展清降不良贷款工作,加强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努力实现各项信贷工作目标。

第五章 信贷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信贷部门是指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全行信贷经营方针、政策,负责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依据信贷管理目标,制定信贷工作计划,分解信贷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到支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优化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致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降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支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程序和权限调查、评价、上报贷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和统一授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贷报表,收集与信贷相关的经济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贷管理工作经验,为支行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组织开展全辖信贷人员业务培训和岗位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章 支行行长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按照贷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设置信贷岗位,定人定岗负责。

第三十一条 依据总行下达的信贷管理目标,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目标,对本支行的信贷工作负全责。

第三十二条 负责成立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会计主管等人员组成的本单位贷款审批会办小组,按程序和权限组织会办审批贷款,在

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同时,承担评价、上报超权限贷款和贷后管理责任。对本支行贷款投放和推荐具有一票否决权,无一票发放和推荐权。

第三十三条 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第三十四条 实现总行下达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章 支行调查管理岗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贷款要求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调查并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审查岗、决策岗审批同意后办理发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发放贷款用途、去向、借款人的资金状况、抵押物、担保能力进行监督与管理,按月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按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支行负责人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第三十八条 建立所分管范围客户经济档案。

第三十九条 负责信贷报表、信用评估、客户分类、客户统一授信、贷款五级分类、信贷档案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行长授权限额内的贷款发放与收回工作。

第八章 支行审查管理岗职责

第四十一条 对调查管理岗提供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资料不全、不实、不合法、不合规,有权要求调查管理岗重新调查认定或予以否决。

第四十二条 对贷款风险性进行审核,并复测贷款风险度,审查贷款数量、

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十三条 对贷款的种类、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配合做好对借款人的监督检查、风险防范及实现信贷管理目标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 信贷决策岗职责

(信贷决策岗是指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和总行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一般成员)

第四十五条 对提交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的贷款投向、投量、种类、期限、利率、方式、违约责任、合法合规性、风险性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事项的程序、方式、要素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的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十章 分级授权审批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长对信贷管理工作具有检查、指导、质询等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行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日常贷款经营和管理权,并对单个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不含贴现)以上公司类客户新增授信有审核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

第五十条 本行行长不担任本行贷审会和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通过的事项,签署审核意见,合理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十一条 本行贷审会审批权限是:

1、单个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不含贴现)以上公司类客户的新增授信,并按

规定程序报行长、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

2、单笔新增3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

3、所有项目授信;

4、集团客户的认定;

5、单个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不含贴现)以上集团客户的新增授信,并按规定程序报行长、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

6、其他需要贷审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权限是: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授信(不含贴现);

2、单个集团客户贷款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授信(不含贴现);

3、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增授信;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利率优惠: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②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利率上浮幅度;

5、其他需要贷款会办小组讨论决策的事项。 以上审议的事项需报行长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行分管信贷前台部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运营部)副行长审批权限是: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授信/贷款(单笔发放500万元以上的短期贷款需及时报行长备案,不含贴现);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

(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3、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方式调整;

4、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授信/贷款;

5、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6、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方式调整;

7、单户同日单笔或多笔票面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银票贴现。 第五十四条 本行公司金融部审批权限是: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控制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增授信/贷款(单笔新增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需及时报分管副行长备案,不含贴现);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3、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方式调整;

4、存单质押及全额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保函(单笔额度超100万元以上需及时报分管副行长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行个人金融部审批权限是:

1、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新增授信/贷款(单笔发放50万元以上贷款需及时报分管副行长备案);

2、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

办小组决策);

3、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方式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行授信管理部审查范围是: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授信;

2、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增授信;

3、所有项目授信;

4、专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三方授信;

5、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率优惠;

6、公司类客户内部信用等级为AA、AAA级和自然人内部信用等级为“良好”、“优秀”的评级认定(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五十七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范围是: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用信审查;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担保方式调整(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3、贷款风险分类形态调整(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4、贷款展期;

5、贷款借新还旧;

6、动产质押贷款。

第五十八条 本行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是:客户全额保证金信用证。 第五十九条 本行资金运营部审批权限是:单户同日单笔或多笔票面金额

1000万元(含)以下的银票贴现。

第六十条 支行下列行为必须报总行审批:

1、客户年度统一授信及追加临时授信;

2、中长期项目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3、公司类客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4、超过规定权限的客户内部信用等级的认定

5、贷款风险分类形态调整;

6、贷款展期;

7、借新还旧贷款;

8、银票承兑与贴现;

9、开立信用证、保函;

10、单个自然人客户超过规定权限的贷款。 第六十一条 支行审批权限是:

1、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万元(含)以下的授信/贷款;

2、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3、公司类客户内部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下和自然人内部信用等级为“一般”(含)以下的评级认定。

第十一章 授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授信管理部是贷款分级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拟定授权人权限,经授权人审定后,负责具体办理授权手续及开展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行长室、各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及各支行信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及稽核审计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支行执行授权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发现越权行为,及时纠正并问责,确保严肃执行授权制度。

第六十五条 总行可根据授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十六条 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在授权、授权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授权书应报无锡银监分局**办事处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应报**市外汇管理支局备案,支行的转授权书还应同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总行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办法和制度;

(二)受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受权终止的情况。

第七十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分管副行长及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支行主

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七十一条 受权机构和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力、不正当行使权利或者超越授权行为的,要按本行相关规定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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