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医师分级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放射治疗(以下简称放疗)的安全与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医发第46号令)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放疗分类
根据放疗的复杂性和对放疗技术的要求,把放疗技术分为:
(一)一类放疗技术:过程简单、质控容易、技术难度低、风险较低的放疗技术。本规定指普通放疗技术(即二维照射)。
(二)二类放疗技术:有一定风险、质控较容易、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放疗技术。本规定指三维适形放疗(3D-CRT)、调强放疗(IMRT)和简单图像引导放疗技术(简单IGRT)。
二、放疗医师分级 (一)低年资放疗医师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临床放疗工作3年以下,取得直线加速器LA上岗资格证,取得初级职称证书。
(二) 高年资放疗医师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临床放疗工作3年以上,取得直线加速器LA上岗资格证,取得初级职称证书,并且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
(三) 中级放疗医师
从事临床放疗工作5年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并且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
(四) 高级放疗医师:
从事临床放疗工作10年以上, 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各级放疗医师放疗权限
(一) 低年资放疗医师:在上级放疗医师指导下,可开展一类放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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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熟练掌握一类放疗技术的基础上,在上级放疗医师指导下逐步主持一类放疗技术。可协助上级放疗医师开展二类放疗技术。
(二) 高年资放疗医师:在上级放疗医师指导下,可开展二类放疗技术。在熟练掌握二类放疗技术的基础上,在上级放疗医师指导下逐步主持二类放疗技术。
(三)中级放疗医师:在熟练掌握二类放疗技术的基础上,可主持二类放疗技术,在上级放疗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类放疗技术。
(四)高级放疗医师:可主持三类、四类放疗技术以及新技术、新项目放疗技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性质的放疗技术。
四、权限管理
(一)放疗人员资格权限按照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二)放疗按照已确定的放疗人员分工进行,不得越级从事放疗技术。放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对放疗方案进行修改或终止原放疗方案,需请示上级放疗医师,按照放疗医师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施行越级放疗技术时,需经科主任批准并必须有上级放疗医师在场指导。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超越权限从事放疗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组长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医疗事故者,将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五、放疗放疗医师资格准入及考核标准
(一)一类放疗技术 1.准入职称资格:
(1)取得初级职称并取得直线加速器LA上岗资格证; (2)从事初级放疗医师工作3年以内; 2.考核标准:
(1)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操作技能; (2) 开展一类放疗技术超过5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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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临床诊疗工作,完成质量好、无医疗事故与差错发生。
(二)二类放疗技术 1.准入职称资格:
(1)从事初级放疗医师岗位3年以上;
(2)取得初级职称并取得直线加速器放疗医师上岗资格证; (3)并且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 2.考核标准: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操作技能; (2)熟练掌握二类放疗技术; (3)开展二类放疗技术超过50例;
(4)开展临床诊疗工作,完成质量好、无医疗事故与差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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