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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9: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调度会议制度

一、调度会由矿领导、值班领导、各部门部长及各区队队长参加。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经主持会议的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单位副职代替。

二、旷会一次罚款200元(替会者以调度室请假条为准,不见请假条视为旷会),迟到或早退一次罚100元,会中离开会场超过5分钟、睡觉、看杂志、报纸、说话、手机响等影响开会的一次罚款50元。

三、调度会开始后,首先由各部门通报当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井下隐患排查情况、限期整改情况及各种制度落实情况,对隐患不整改、制度不落实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领导或调度主任在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按业务划分,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对在调度会安排的工作有异议或执行有困难时,可以提出,但经矿领导或调度主任复议后,各单位必须以大局为重,无条件接受工作任务,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六、对拒不接受任务或互相推诿扯皮的科、队领导,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就地免职。

七、所有参加调度会人员一律带笔、本进行记录,否则,当场交10元罚款,由调度室第二天配笔、本。

八、参加调度会的所有人员汇报问题要真实,凡发现欺上瞒下或汇报不实者一次罚款3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从重处罚。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调度汇报制度

一、各部、队每班提前半小时将入井人数,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及上一班完成任务情况报调度室,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项,迟报、误报者罚款100元/次。矿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灯房、井口在9:30、17:30、1:30前将当班部、队入井人数、矿领导名单报调度室,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三、跟班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用就近电话向调度室汇报到岗人数、存在隐患,跟班人员不到现场不准生产。否则,对跟班人员罚款50元/次。

四、晚入井人员名单及人数、原因及时报调度室。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五、调度室建立人员统计台账,对矿、部、队长定工。凡没有按时汇报、及时反调度情况的;或超出时间没落实的对调度员罚款50元。

六、调度室值班主任必须落实井下出勤情况,安全情况。调度没有落实情况而不督促反调度,对值班主任罚款50元。

七、跟班人员必须坚持班中汇报制度,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八、部、队长不下井时到调度室定平地工,并要保证电话畅通。否则,当班无工。联系不上加罚2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严肃处理。

九、集体作业人员原则上同上同下,升井后跟班人员负责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零星升井人员由跟班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十、岗位人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一、调度室建立副部长以上人员汇报记录。

十二、当班存在问题由调度室通知到部、队长,并在调度会上通报落实罚款。

三、坚持事故逐级汇报,不经调度室同意上报的,罚汇报人100元/次。

十四、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迟报超过30分钟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十五、隐瞒事故不报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十六、不经矿长或主要领导同意而上报事故的汇报人,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部、队工作汇报制度

一、各部门、区队班前点名后,应及时把当班出勤人数、生产地点、工作任务上报调度室,以便汇总上报,迟报、误报、不报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二、采掘队应坚持班中三汇报制度,班前、班中、班后分别汇报生产进度情况及存在遗留问题,每少报一次罚款100元。

三、通风队瓦检工每班应向调度室汇报采掘工作面瓦斯情况,否则每少汇报一地点罚款50元。

四、各辅助区队出现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不汇报影响安全生产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井下重点工程的施工区队,班前和班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六、井下的安全生产(掘进)不能正常进行超过1小时者,调度室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30元。

七、矿领导安排井下跟班部长、队长每班汇报三次(接班、班中、交接),少报一次罚款1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暂行)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0

2、446号令和《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部、队级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条 下列事故由矿组织调查处理,矿安全、调度、财务、综合办参加:

一、轻伤事故。

二、瓦斯超限、冒顶、斜巷跑车、爆破事故、采区变电所停电、主、局扇风机停风等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 下列事故矿配合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一、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1~2人死亡事故;

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以下简称重大非伤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第六条 发生事故重伤1人,给予直接单位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负责人撤职处分。 发生事故重伤2人或本系统累计2人次,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免职处分、主管部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降级处分、安检科负责人罚款处分。

第七条 发生事故死亡1人次,给予直接责任单位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开除处分,给予主管部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取消待遇)处分。

当年发生事故累计死亡2人次,免去安检科负责人职务。 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主管部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八条 同一单位井下累计出现机电设备失爆2 次的,给予包机人、机电副队长降级处分,出现3次以上给予机电副队长免职处分,同时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非客观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当班队长(或分管副队长)降级处分。

发生放炮崩人、斜巷跑车、停电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降级处分。

新工人未经培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人以上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降级处分;5人以上的免去队长职务。

第九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降级处分。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单位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降级处分。

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重大非伤亡事故,免去事故单位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职务,其他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当班队长(或分管队长)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报矿批准。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提交矿领导会议研究。综合办公室根据矿领导会议决定或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达处分决定,并存入个人档案。

本规定由调度室、安检部、综合办公室监督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安检部负责矿井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二、伤亡事故的范围:

煤炭伤亡事故按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种进行划分。原煤生产事故包括所有井下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伸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过程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企业直属基建、选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等。

以上过程中发生的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界定,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执行。

三、矿属各单位在原煤生产和非原煤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要在5分钟内报告调度室、安检部,不得瞒报、延期不报。调度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机关。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

3、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四、安检部安排专人统计各单位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情况、事故原因、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五、违反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按《郑煤集团公司事故汇报有关规定》的要求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行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安检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人身事故抢救制度

一、事故报告:

1、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安检科。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等基本情况。

2、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汇报程序报告给矿长、救护队、医院及上级部门。

二、事故抢救:

1、立即组成事故抢救领导小组。

2、安检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分钟内通知救护队,救护队必须在10分钟内到井口集合。

3、矿井口急救站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备齐必要的抢救器材到副井口集合。

4、机电队随时做好抢救人员的入井准备工作。

5、后勤、供应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准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

6、安检部必须立即赶赴事故地点保护现场,做好记录,为事故分析调查取证。

三、奖惩:

1、对事故抢救有功人员,按矿定职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2、参加事故抢救人员未能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3、后勤保障工作不能满足事故抢救需要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4、事故单位隐瞒事故情况或报告不及时影响事故抢救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降一级一年处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安检部监督执行。

生产事故管理、分析制度

一、在矿井正常生产期间,全矿每天检修时间为8点班(9:00-11:00)两个小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2个小时的检修时间,检修保养设备,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二、各队不得超过检修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检修时间的,应事先向调度室或有关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按事故进行处罚。凡生产时间内含有多个检修时间的,计算罚款前只减去一个标准检修时间。

三、检修以外时间出现设备停运的,计为事故时间,凡发生一次连续停30分钟或每班累计60分钟,罚款200元为起点,每超过一分钟罚款2元,主流煤系统每超一分钟罚款3元(30分钟以内不罚)。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以加倍罚款。

四、当班出现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或有意隐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并同时按主流煤系统进行罚款。不超过30分钟的罚款100元,超过30分钟的按事故罚款三倍执行。

五、月底影响生产事故累计时间30分钟以内的,调度室开出的罚款可以免除,超出规定时间的按原罚款执行。月底完成生产任务,本月发生的机电事故罚款可以酌情减免。当月各队累计事故时间(标准为机电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5小时;机运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20小时;掘进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10小时;采煤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20小时;通风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5小时;运输队累计事故时间不超过5小时)不超过规定的,经领导同意,调度室可以给予奖励,标准为机运队、采煤队奖励500元/小时,其他奖励100元/小时。

六、当月机电系统没有单次超过30分钟机电事故的,经领导同意,调度室可以奖励机电系统10000元。

七、凡发生工程、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当班值班领导、调度室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责任、原因明确的,不再分析。

八、被通知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必须按调度室要求的时间派人员准时参加,否则不再分析,直接按规定加倍罚款。

九、因设备、配件质量问题或属于劣质产品造成停电、停机事故,经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分析,对责任单位按分析结果罚款。

十、工作面出水煤,属采煤队事故。下付巷水管理不好,由相关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皮带打滑,由责任队承担,调度室裁定。

十一、块度超过300mm×300mm的大碴块或木料等杂物不准拉入溜煤眼或煤仓,否则追究溜煤眼或煤仓上边开设备司机责任和相关责任区域责任。

十二、人为造成事故,如挤伤或崩伤电缆造成停电等,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按第三条进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析处理。

十三、采煤队因本队责任而没有完成当天规定指标(组织计划)时,每欠一斗罚款10元,采煤队因安全大检查,突击整顿工程而没有完成当天规定指标(组织计划),每欠一斗罚款5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除外)。省局检查影响生产的不罚,集团公司检查影响生产的欠1斗罚款1元。月底完成生产任务,欠产罚款可以酌情减免。

十四、当天没有发生影响生产事故而没有完成指标的区队,按第十三条规定罚款,不再分析,第二天调度会通报。同一班内的事故影响罚款和欠产罚款就高不就低。

十五、煤巷队和岩巷队当班、当日、当月所报进尺必须与实际进尺相符。月底劳动科验收进尺与该队所报进尺,煤巷队允许误差5m,岩巷队允许误差2m,每超报或欠报1m,对该队罚款10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安全夜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夜间班次和关键时段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各系统的监督把关作用,共筑安全防线,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安全巡夜制度。

一、人员组成:

由应参加的各系统部室联合,每天安排不少于3人参加夜查,其中必须有一名副矿级以上的人员参加,并负责在每周

一、

二、

三、

四、五调度会上通报检查情况(星期

六、星期日两天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安检部)。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劳动纪律、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瓦斯情况、工程质量、文明生产、“一通三防”设施、斜坡“三固定”及井下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通报材料以书面形式交安检部(注明参加人员)。

三、工作纪律:

1、必须在当天零点班检查,早上调度会通报。

2、因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检查不细致,在检查后当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对检查人员各罚款30元。

3、通报检查情况时,必须通报检查人员、行走路线、检查地点,以便监督,否则对汇报人罚款10元。

4、所有参检人员0点前换作衣后到安检科签到,每少下1 人罚通报人10元,对虚假汇报加倍罚款。

本制度由安检部负责监督落实。

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总部指示精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落实“出好煤多出煤”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质管理归调度室直接管理,由专人负责对全矿煤质进行监测、监督和管理。

二、采掘队各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服从煤质管理员的管理,听从指挥。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和不听从指挥的,一次对当班罚款200元。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出好煤多出煤的原则,在遇到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巷或落巷甚至迁巷,尽可能减少打碴量,如能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一次罚款500元。安排后,仍然措施不力的罚款加倍,以此类推。

四、放煤要采取多轮次放煤原则,原则上二次见矸必须关门,如工作面煤厚上面确实有煤没放干净,可经跟班人员现场查看认可后方可再放,再次见矸必须堵门。

五、各队各班放煤人员要设专人,逐步摸索经验,既要抓好煤炭质量,又要提高回收率。

六、老塘管理:见矸关门后,老塘门要用竹板挡好,发现一门患碴,罚款20元。

七、如出现工作面出渣较多,应停止生产,将溜子上的渣处理到老塘后,再继续生产。如果不采取措施,把大量碴拉出工作面,将根据运输机长度,每节溜子或皮带罚款20元,从第4节起计算。

八、机运人员要听从煤质管理员指挥,叫停机时必须停机,否则罚款50元。

九、掘进工作面在出现打渣情况时,尽可能调下坡度,要尽可能做到分装分运,如条件不允许,要掌握好装药量,使碴尽可能形成块状便于筛选,如查出打碴过碎,影响煤炭质量,一次罚款200元。

十、各生产单位要服从调度煤质管理人员的指挥、监督和煤质管理工作,严禁出现殴打、辱骂煤质管理员现象,如出现以上情况,将对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十一、机电队要对平地筛子加强管理,加强维修。如出现筛子磨损严重失修影响煤炭质量的,对机电队一次罚款20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一、每年5月1日-9月15日为雨季“三防”工作时间。调度室每年必须在4月15日前起草下发本年度雨季“三防”文件,制定出工作目标,成立雨季“三防”工作指挥部,对雨季“三防”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雨季“三防”工作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时间:定为每周三上午(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参加雨季“三防”检查的部门及人数调度室1人;机电运输科4人;安检科2人;后勤管理部5人(保卫3人、综合办公室2人);生产科2人;机电队2人。

四、由调度室负责将“三防”检查人员分组,指派组长。各部门必须服从安排,否则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五、每周三上午9点,由调度室召开“三防”检查会议,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数按时参加,迟到对本人罚款20元,少参加1人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六、“三防”检查时,组长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所有检查人员中途不得脱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检查后,所有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不签字视为脱岗。由组长负责将检查结果于当日15时前报调度室,迟报一次罚款20元。

七、各组检查人员要对本组检查的问题负责,因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过后出现问题,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八、各部门检查人员必须固定,以便落实上次检查的问题,私自更换人员,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九、调度室负责将检查的问题汇总,按“五定”原则制定出整改计划,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否则,每条问题罚款20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冬季“四防”管理制度

一、每年11月1日-次年3月15日为冬季“四防”工作时间。调度室每年必须在10月15日前起草下发本年度冬季“四防”文件,成立“四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工作目标,对“四防”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冬季“四防”工作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时间:定为每周三上午(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参加“四防”检查的部门及人数:调度室1人;机电运输科4人;安检科2人;后勤管理部5人(保卫3人、综合办公室2人);生产科2人;机电队2人。

四、由调度室负责将“四防”检查人员分组,指派组长。各部门必须服从安排,否则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五、每周三上午9点,由调度室召开“四防”检查会议,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数按时参加,迟到对本人罚款20元,少参加1人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六、“四防”检查时,组长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所有检查人员中途不得脱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检查后,所有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不签字视为脱岗。由组长负责将检查结果于当日15时前报调度室,迟报一次罚款20元。

十一、各组检查人员要对本组检查的问题负责,因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过后出现问题,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十二、各部门检查人员必须固定,以便落实上次检查的问题,私自更换人员,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十三、调度室负责将检查的问题汇总,按“五定”原则制定出整改计划,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否则,每条问题罚款200元。

本制度由调度室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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