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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11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兴宁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09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系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某村七组的集体土地,由七组发包给原告李某(该组成员)承包以养鱼。1997年12月7日,原告与苏某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转包给苏某鱼塘及周围荒地约3亩,并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金。当月,苏某与汤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办学,筹建某小学。次年7月,苏退伙。2000年1月25日,李某某作为某小学的派出代表入伙。该小学依合同约定于1999年11月1日付清了承包金。但对于在原告转包的土地上建房办校各方均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东沟岭开发改造,2002年10月18日,该小学与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底,该小学被拆除。为此,2004年10月10日,汤、农二人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的合同,由李某退还未使用期的承包金及承担诉讼费。兴宁区法院于当月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的《转包合同书》无效,并支持了汤、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

1、关于《转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由于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在原告李某转包的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应用于农业建设的荒地上建房办校,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但各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依法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于1997年12月7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①由于《转包合同书》无效,原告李某因该合同收取的承包金,应当予以返还给三被告,这已在(2004)兴民一初字第602号案中得到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由于对《转包合同书》的无效各方均有过错,依法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②关于损失额的认定:由于三被告从原告处接手转包的土地原状为已填土的鱼塘(简称荒地)及周围荒地,面积约3亩,而并非原先七组发包给李某的鱼塘及周围荒地(尚未填土,烂泥太深)。因此,原、被告依法应按恢复成三被告从原告接手的荒地原状即清理废墟所需费用14418元按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即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209元;又由于三被告系个人合伙,故应依法由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开挖回原七组发包给其的鱼塘和荒地原状的损失的请求,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兴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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