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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高新发〔2005〕190号)

2010年03月26日 发展策划局点击: 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旨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基金资助方式有:无偿资助、市场拓展补贴、贷款贴息、有偿资金投入和企业租房补贴。

第二章 无偿资助

无偿资助资金用于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研究开发。 第三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

(三)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五)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西安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企业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无偿资助重点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市场前景好、具有竞争优势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研究开发。

(四)无偿资助优先支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企业项目。

(五)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须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六)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1-2年,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具有可以量化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五条 根据留学人员项目情况给予10-2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金额和方式按照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会)决策意见执行实施。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资助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资助与否、资助方式、金额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资金数额分期拨付给企业。项目开始实施阶段拨付总额的70%,项目执行期满由创业园考察项目实施情况,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拨付剩余部分。

(五)无偿资金的使用审核

1、创业园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有义务进行全面配合,包括提供资助资金的使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购物发票等。

2、企业须每半年向创业园汇报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3、对资金使用明显违背合约规定的行为以及执行期满未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创业园应予以及时纠正,并视违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三章 市场拓展补贴

本补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研发产品的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产品资质认定和市场拓展。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过程中,参加行业展会的展位费,取得行业许可证,进行行业检测、成果鉴定、产品认证、技术合同认定,高新区对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市场拓展补贴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调查和初审 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资助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资助与否、资助额度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基金决策会确定的资助意见,对申请者已产生的费用采取报销方式予以拨付。

(五)市场拓展补贴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通过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

(二)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

(三)企业已申请到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由基金决策会对申请企业贴息与否和贴息额度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调查和初审 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贴息额度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贴息与否、贴息额度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五章 有偿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凡被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为留学人员的个人或留学人员企业,均可申请有偿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有偿资金以入股方式投入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偿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中的有偿资金投入由基金决策会讨论决定,委托“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六章 企业房租补贴

凡入驻创业园或软件园并通过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均可申请企业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留学人员出资额的20%金额,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留学人员企业租赁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不予减免。 第十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与创业园或软件园联系、落实场地后,与创业园签定租房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向创业园提交《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申请书》和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创业园对申请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企业项目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市场前景、创业团队、商业模式等,由创业园组织向基金决策会提交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建议。

(四)由基金决策会每月对创业园提交的企业房租补贴建议书进行审议,对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与否、金额等进行决策。

(五)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决议,向企业下发“房租减免通知书”,企业凭“房租减免通知书”与创业园或软件园签署房租减免协议。

(六)对享受房租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园每年进行一次留学人员企业复核。要求企业提交当年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以及留学人员在企业中的主要贡献和作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创业园将视企业项目或业务开展等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其继续享受房租减免的优惠政策,并续签下一年度的房租协议。留学人员企业必须按月向创业园上交经营月报表,连续3个月不交月报表,创业园有权取消房租补贴。

(七)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决策会审批意见执行。

(八)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十八条 创业园每年根据签署的房租减免协议,按其实际减免房租的总金额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房租补贴。

第七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创业扶持基金由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代为管理。每年1月15日以前,创业园发展中心将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以及当年的基金预算上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二十条 创业园每年提取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预算的5%用于申请项目专家评审、留学人员项目招商、媒体宣传、资料印刷和留学人员团体接待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投向的不同类型、不同用途,提交以下相应资料进行财务核销:

(一)用于无偿资助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所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企业收据、资金的使用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购物发票等。

(二)用于市场拓展补贴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所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参展、鉴定等各类票据和企业收据。

(三)用于贷款贴息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获得贴息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利息单据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和企业收据。

(四)用于房租补贴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享受房贴的留学人员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获得房贴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偿资金投入的基金部分,应将所投资企业的名单、投资金额、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支付给“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票据等其他所需文件,以书面形式上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支付给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照其董事会确定的收取标准,即每年以托管基金总额的5%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在对上一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核查的基础上,根据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当年的基金预算,拨付其当年的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依据《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需修改和调整,须报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创业园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29-8188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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