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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工业经济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度设立总额为2亿元的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建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方面。

一、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新增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贷款入帐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力度。对高新区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且贷款资金到位的,按担保额的3%给予担保机构补贴,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三)设立高新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对税务关系新转入高新区且本年度给高新区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3000万元或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本年度给高新区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较上年新增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高新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提速增效奖和增长贡献奖。对本年度产值过10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0%的,授予其突出贡献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本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5%的,授予其提速增效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产值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超过25%的,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在地工业企业,授予其增长贡献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区内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高新区经济贡献占比重较大的重点企业可实施“一企一策”的扶持措施。

二、促进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

(一)鼓励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设立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对超额完成本年度建设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上或提前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团队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区内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按其本年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年利息额(利息额按照企业贷款入帐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予以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实施出口奖励。对本年度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在地企业,以其上年度海关认定的出口额为基准,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如果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度新增出口额按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二)鼓励企业出国参展。对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在地企业参加国际知名综合或专业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次不超过5万元,全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全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在高新区尽快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工业厂房,并以优惠的价格出租给急需扩大生产或等地建设的工业企业。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前分期兑现高新区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重点企业及建设项目所需的电力、土地、运输、通关等要素保障。

(四)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计划立项。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企业骨干员工的子女入学、入托与住房问题。

(六)加大用工招聘服务力度,为企业安排专场招聘会,进一步促进企业蓝领工人和高端人才的招聘。

(七)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实行委领导、中层及全体干部员工对区内重点企业的对口联络与服务。

(八)对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管委会派驻项目代表服务制度,及时深入地了解企业困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九)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动态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把握和反映园区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为管委会及时采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二)高新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所指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名单为准。

(四)本意见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五)本意见兑现期限原则上为2012年一季度,贷款贴息、技改贴息、出国参展等确需提前兑现的相关企业,可提出申请提前兑现。

第一部分 关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解决我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缓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难矛盾,支持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按时交纳各类统计报表;

3、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扶持内容与标准

对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新增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贷款企业,由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三、申请材料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与资金申请表;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款入帐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人民银行征询系统查询报告;

6、其他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一季度,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党工委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创业园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

3、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期满,由金融办将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规定补贴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工业企业融资环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高新区工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支持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

1、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在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承诺接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监管;

3、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应当是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4、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5、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担保额的2.5%。

二、补贴标准

对高新区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且贷款资金到位的,补贴标准为单个工业企业年平均担保额的3%,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三、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

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四、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含2010年担保业务总结,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章程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合作银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入账单、贷款担保收费凭据;

6、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2012年一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结果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期满,由金融办将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6、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本细则规定补贴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5、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 关于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精神,现制定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主营业务为高新区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二、奖励类型

设立2011年度高新区经济贡献奖、高新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高新区工业企业提速增效奖和高新区工业企业增长贡献奖。

三、奖励标准

1、高新区经济贡献奖:

对于2011年度税务关系由区外新转入高新区并且该年度实际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50万元的奖励;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75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2011年度以前已入区企业并且2011年度实际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较上年新增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增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75万元的奖励;新增超过10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高新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

对本年度产值过10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0%的,授予其突出贡献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高新区工业企业提速增效奖

对本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5%的,授予其提速增效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高新区工业企业增长贡献奖

对产值增长幅度连续两年超过25%的,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在地工业企业,授予其增长贡献奖,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高新区经济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及入库凭证复印件;

5、申请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工业企业提速增效奖和工业企业增长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经高新区统计局盖章的高新区企业证。

五、办理程序

1、符合高新区经济贡献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第一季度向西安高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初审;

2、符合高新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高新区工业企业提速增效奖和高新区工业企业增长贡献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第一季度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进行初审;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

5、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6、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7、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1、以上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5、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精神,现制定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的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供需双方国、地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3、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主营业务为高新区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二、奖励标准 对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与服务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供需双方的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与区内企业交易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资金往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文件。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初审;

2、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所指本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5、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部分 关于促进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的奖励的实施细则

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度设立总额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列入高新区年度建设计划,超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1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和提前一个月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对其建设团队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奖励,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在西安高新区;

2、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续建项目);

3、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年度投资额纳入高新区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4、项目建设中未受行政违法处罚、未发生其他影响高新区声誉的恶性事件;

5、本年度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奖励标准

1、对于续建项目,每超过计划投资1000万元,对建设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不超过团队奖励总额的40%给予奖励;

2、对于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并提前实质性开工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项目,投资额每超过1000万元,对建设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不超过团队奖励总额的40%给予奖励。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高新区统计局出据的纳入高新区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初审;

2、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部分 关于鼓励企业更新改造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优化区内产业发展环境,加强产业扶持力度,鼓励区内企业更新改造投入,切实为企业发展助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西安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2、税收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按时交纳各类统计报表;

4、项目实施地在西安高新区规划范围内。

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1、对区内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2、补贴额度按其本年度企业更新改造额(更新改造额以上级统计部门认定为准)的2‰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更新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更新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

6、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及土建合同。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初审(包括现场核查);

2、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结果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所指本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本细则规定补贴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部分 关于奖励出口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增强园区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区内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守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奖励标准

1、实施出口奖励

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为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出口额以当年海关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证明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新转入企业,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出口额以当年海关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证明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出国参展 对企业参加由省市相关部门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际知名综合或专业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对出口奖励,企业需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5、对出国参展补贴,企业需提供参加展会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邀请函、出国参展有效票据、往返机票等)。

四、办理程序

1、西安高新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西安高新区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名单;

2、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政策落实的初审意见;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创业园、软件园参加专题会议;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6、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7、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所指本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实施细则第

一、二部分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88333804;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受理部门为财政局,联系电话:88333695;其余政策受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联系电话:8826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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