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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南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出资人,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71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各分、子公司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煤集团生产矿井、非煤产业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分、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自主管理,逐步形成规范化的二级监督管理模式。

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各

1 项规章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文件以及会议精神,并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制定业务保安责任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深入现场督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追究责任。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五)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六)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建档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评价,安全程度进行评估。

(七)组织参加全集团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检查。

(八)制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下达和监督实施。

(九)参与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审核集团公司重大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和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监督各分、子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技措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十一)参与审查重点工程设计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兑现,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移交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十二)审批各公司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习。

(十三)负责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的制定及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定级、评比。

(十四)搞好全集团公司的安全调度,掌握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和存在的主要隐患,定期总结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措施,向集团公司领导提供及时、可靠、准确的安全信息。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各种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六)督促有关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加强管理和及时发放,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十七)发生重大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抢险救灾,并研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的措施,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调查,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和追查处理。

(十八)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做好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和管理工作,建立事故数据库和职业病档

3 案。

(十九)组织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二十)承办南庄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二十一)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及检查、验收、评级。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文件以及会议精神,并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负责组织本公司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按时向上级汇报A、B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配合上级安全检查。

(五)负责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制定,建档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六)深入现场督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追究责任。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公司主要领导。

(七)参与编制本公司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监督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安全程度评估。

(九)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向本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提供及时、可靠、准确的安全信息。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广泛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发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抢险救灾,并研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的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调查,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和追查处理、统计上报。

(十二)组织召开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会议,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第七条 分、子公司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或停止生产通知书,及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并逐级汇报。

第九条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集团两生产矿井进行专项检查和

5 安全督查时,由集团安监局通知两生产矿井,并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两生产矿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集团、分、子公司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对分、子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次数要求。

(一)安全检查,集团每月对生产矿井检查两次,非煤产业公司检查一次,生产矿井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三次,非煤产业公司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两次。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每月对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抽查一次,每季度全面验收一次,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月组织三次。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对生产矿井安全基本条件进行评价,每半年对生产矿井安全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应及时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下达到被检查单位,同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到通报后,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集团实行检查处罚制度。被检查单位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及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集团安监局制定。

第四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按照集团[2005]173号文《南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组织隐患

6 排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由专业组人员参加的对各生产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第十九条 生产矿井总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集团[2005]173号文件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分级负责落实监督整改情况。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分、子公司应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总指挥分别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及时汇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团应制定重特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分、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各级预案要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分、子公司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保持必要的应急资源,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

7 案,主要领导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阳泉煤矿监察分局、国投煤炭公司。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和报告

(一)集团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精神,督促分、子公司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组织排查,登记建档和监控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二)集团每半年对全集团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一次,每年1月15日前将《重大危险源登记表》上报国投煤炭公司备案,如重大危险源有新增或消除等变化情况应在1个月内补报或做出说明。

重大危险源每年上报阳泉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分、子公司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每季度排查、登记一次,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于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上报集团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一)分、子公司应针对每一项重大危险源制定检测、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安监局备案,集团安监局审核后报国投煤炭公司备案。

(二)集团安监局每两年对全集团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

8 因素辩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在提交后15日内上报国投煤炭公司。

(三)集团安监局应督促各分、子公司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对分、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系统应加强事故的汇报、统计和管理工作,凡是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均属集团系统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立即报告集团安监局,安监局及时汇报集团有关领导。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要在48小时内报告;

(二)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要在1小时内报告;

(四)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

第三十条 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应按要求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集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况,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积极支持配合分、子公司的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分、子公司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安监局负责,召集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分、子公司内部由总经理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二)分、子公司发生轻伤事故,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集团安监局及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安全会议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

(一)集团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安全会议工作精神;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业务保安和安全监察工作;分析和预测集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作出决策并督促实施。

第三十六条 集团安监系统工作会议

(一)集团每月召开一次安监系统安全工作会议,由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督局局长)主持,两生产矿井、非煤产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工

10 程师、安质部长以及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季度末可与安委会合并召开。

(二)安全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下月安全工作;通报月度动态检查和季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情况;跟踪落实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重大隐患的处置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生产矿井、非煤产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

(一)生产矿井、非煤产业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精神,分析和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作出决策并督促实施等。

第三十八条 生产矿井、非煤产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一)生产矿井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非煤产业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二)安全办公会主要内容:贯彻落实集团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跟踪落实重大隐患处置情况;针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深入现场办公,研究制订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的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 生产矿井安全副区(队)长例会

(一)安全副区(队)长例会由生产矿井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安质部组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各区(队)的安全负责人参加。

(二)安全副区(队)长例会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下月安全工作;跟踪落实各区(队)

11 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第九章 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十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发生规律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信息实行逐级报送。

第四十一条 重大隐患(A级、B级)生产矿井安监部门负责每日16:00前将重大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填表报集团安监局,集团安监局每日17:00前将重大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填表报集团安监局长、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安监局负责跟踪监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于次月2日前由安质部门负责将上月《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报告》(简称《矿井报告》经矿井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上报集团安监局,集团安监局汇总《矿井报告》提交《南煤集团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报告》(简称[集团报告])由集团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监局长)和总经理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报国投煤炭公司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于每季第一周报阳泉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投煤炭公司。

第四十三条 《矿井报告》和《集团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和正式文件,附表,数据工程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国投安全信息月年报表(

1、

2、

3、4表),事故快报(

5、6表),重大事故隐患统计表(7表),各分、子公司于次月2日前报集团安监局,集团安监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国投煤炭公司。

第四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各分、子公司每年1月10前报集团安监局,集团安监局汇总后,于1月15日前上报国投煤炭公司。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月度安全例会要求汇报的材料各分、子公

12 司接到通知的次日将汇报材料上报集团安监局。

第四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安监局,每月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月度分析材料与月度安全生产信息报表一并上报,半年总结材料与每年7月的月度安全生产信息报表一并上报集团安监局。

第四十八条 生产矿井本月2日前将上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表上报集团安监局,本月2日前将上月安全信息月报表报集团安监局。

第四十九条 各生产矿井上报集团安监局的图纸有: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每月交换一次。上报的图纸由各生产矿井安质部门负责承办。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安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〇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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