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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电厂运行调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屯电厂运行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设备正常运转,安全、经济、高效发供电,明晰各级生产人员调度关系,适应新机组扩建后新的运行方式带来的变化,使电厂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电厂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上。当班值长是代表厂部在运行岗位行使生产调度指挥权,值长在行政和技术受厂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在调度上受省调、中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各运行岗位的运行班长及负责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应该在当班值长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协作配合。保证电厂及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

2.厂部有关领导(厂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等)及各相关分场和科室领导(检修、运行分场,生技、工程技术、安监、科技环保、通讯科等其他有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1.省调管辖范围:全部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的出力及机组检修,电厂220KV联络线、母线及附属设备、#1联络变压器220KV侧。电厂的主变压器由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

2.徐州中调管辖范围:110KV母线及附属设备、联络线,#1联络变压器110KV侧。省调调度许可。

3.集团公司电力调度管辖范围:220KV大铝I线及大铝II线、110KV大中I线及大中II线、35KV母线及附属设备、母联开关、35KV供电线路、消弧线圈及附属设备。

4.值长管辖范围:厂内影响或威胁到安全生产的重要辅助设备及影响到全厂运行的公用系统等。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均由值长管理调度。

5.班长管辖范围:运行中重要设备和系统的经常性正常调整操作。运行及备用的非重要设备或一般性试验和切换操作。

6.属于值长管辖范围内系统和设备,需进行操作或改变运行状态时,应汇报当班值长,当班值长向设备归属者汇报,得到同意或按其调度命令执行。未得到当班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7.只有在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以及现场运行规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不经上级调度的命令先行紧急操作处理,但事后应迅速逐级汇报。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1.当值值长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正确执行省调值班员的一切调度命令。当值值长是全厂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各专业班长受当值值长的指挥,各运行岗位上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当班运行班长的指挥,其他专责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当值值长的直接指挥。

2.当值值长向各运行班长及专责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操作命令,受令人应立即执行,如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向发令人提出异议,当发令人重复其命令时,除了明显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外,必须无条件迅速执行。值长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对明显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命令,各级值班人员都有权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调度命令者,必须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各运行岗位的班长因需要短时离开值班岗位,应得到当值值长的许可并告知自己的去向, 1

委托班组的代理人接受和执行值长的调度命令。

4.值长因需要离开值班岗位,应告知电气运行班长,在值长离开期间,应由电气运行班长

负责接受上级有关调度命令和进行有关的调度业务联系,待值长回来时应及时汇报。

5.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命令以及进行生产工作联系时,发令人和受令人进行联系的双方必

须互报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等规定。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发布操作指令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发布操作任务票,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方式下达,但双方都应做好记录。

6.为规范和统一调度操作,现在省调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调度操作许可是指由省调调度管

辖的母线设备、出线开关停复役操作和倒排操作,由值班人员提出操作要求,省调值班员许可其操作,不再发布操作指令。省调对下列项目实施调度操作制度:

(1) 母线停、复役操作;

(2) 专用母联、分段及旁路开关停、复役操作;

(3) 母线压变停、复役操作;

(4) 旁路(旁路母联)开关代线路开关停复、役操作。

7.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新设备启动、异常及事故处理,以及旁路(旁路母联)开关代线路

开关的停复、役操作,一般不采用调度操作许可方式,仍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异常及事故处理恢复的过程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调度操作许可方式,操作前双方应明确要求,并做好记录。

8.采用调度操作许可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值班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操作后,值班员应及时将设备

一、二次状态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对调度操作许可的正确性负责,电厂值班员对现场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9.因电网方式发生变化,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暂停电厂值班人员正在进行的操作,并由省

调值班调度员决定下一步操作要求。

10.在设备停、复役操作过程中,如遇该设备异常,电厂值班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处理正常后,交由电厂值班人员继续操作。

11.所有运行、备用或检修状态的设备需要切、送电联系,原则上均应通过运行岗位的当班

班长或专责岗位的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与当值值长联系,特殊情况在当值值长许可下也可以指定专人与值长联系。

12.各级非当班人员对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布置任务,发布指示等,涉及到属值长管辖范围设

备的调度操作或涉及到改变系统运行方式的,均应通过当值值长向有关运行人员布置,各级运行人员对超越调度指挥权限的命令、指挥等均可予以拒绝执行。

13.值长在值班期间内碰到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或异常情况时,有权通知有关分场派人

前来检查处理,在事故处理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值长可以直接通知有关班组或有关人员前来处理。

14.值长处理事故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和指挥非当班的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协助

参加事故处理。

15.值长在值班期间,遇到某些特殊操作或工作需要人员协助时,有权指挥本值内的运行岗

位班长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能够胜任的暂时性协助或操作。

第四章 设备更新和新设备投用的管理

1.设备更新和新设备投用的停复役,应按电厂设备停复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新增设备投运后的命名、编号原则是:属于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分别由省

调、中调、公司电调统一命名、编号,属于厂内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统一命名、编号。更新和新设备投用必须按照其调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投运申请手续。

3.厂内更新改造设备、新增设备在投入运行前除开具《设备复役通知单》外,还应附上《设

备异动报告》送交运行岗位,才允许投运。其内容包括:

(1) 设备的命名、编号。

(2) 设备规范参数或更改后的变化参数。

(3) 新设备或更改后的系统图或设备结线图。

(4) 设备的保护整定或其原理图,调度情况。

(5) 启动试运行计及要求。

(6) 编制或补充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操作卡。

(7) 运行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4.重要设备、系统的更改或新增,各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对运行人员组织学习,

熟悉现场设备及必要的考核准备工作。

5.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虽然已办好复役通知手续,但未得到值长的许可同意前不得

擅自将设备投入运行。

6.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一经复役投入运行后,未经值长的许可同意,不得进行任何

操作(正常调整操作除外)和工作。如需要重新进行工作,应按设备停复役,工作票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7.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在投运前,有关岗位的运行人员应做好充分的操作投运准备及

事故预想。投运后应加强监视,增加检查次数等工作。

第五章 设备的停役申请管理

1.设备检修计划应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正式批复和开竣工手续以调度台电话联系为准。

2.运行或备用设备凡需停役进行检修、试验、维护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按《大屯发电厂设

备停役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3.属省调管辖的设备及属中调管辖、公司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计划性停役、检修、试验

等工作,检修分场应填写设备停役申请单,交厂部审批后,并在规定时间之前送交当值值长,由当值值长向省调、中调或公司电调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4.属厂内调度管辖的设备计划检修,设备所属分场在设备停役前一天开出设备停役申请单,

交厂部审批后送交当值值长。

5.属省调管辖及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如因设备缺陷或由其附属设备引起的临时检

修,设备所属分场至少应在设备停役前6小时前交经厂部审批后停役申请单给当值值长,由当值值长办理临修申请手续。

6.属省调管辖及中调、公司电调管辖设备,如因设备缺陷严重不能坚持运行需进行紧急抢

修,而来不及办理停役申请手续者,应由厂部决定并通知当值值长,但设备抢修开工后,检修分场应在24小时内补办停役申请手续。

7.属厂内调度管辖的重要辅助设备的临修,应由检修分场开出停役申请单交厂部审批后,

提前一天交值长安排执行。

8.属厂内调度管辖的重要辅助设备因缺陷严重不能坚持运行,需停役进行紧急抢修,检修

分场应向当值长提出口头申请,得到许可后执行,但在设备抢修后开24小时内必须补办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9.在调度上允许的设备维护、试验和检修等工作,且又能在当值内完工的,检修分场可直

接向当值值长口头申请。

10.非重要的辅助设备的检修计划、临修且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者,可由检修分场直接

向当值值长(或运行班长)办理手续或提出口头申请,但各运行班长应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请示或事后汇报值长,并在运行日志内做好详细记录。

11.凡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的工作,如不能按期完工结束,均应在规定时间前办理延期手

续。

12.报批设备停役申请,得到批准或许可后,当值值长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岗位。

13.凡属值长调度管辖的设备(包括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停役检修,各运行

班长在做好安全措施许可工作之前,必须得到值长的同意或按值长的命令进行,检修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14.设备检修虽已批准并开工检修,如因系统需要,值长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命令其停止检修,

恢复已检修的设备直至投入运行。

15.设备停役时间的计算是指设备从系统中断开停役(拉开开关、关闭主汽门)时起,到设

备重新投入运行或根据调度要求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的停复役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等时间均应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16.各运行班长对按规定应该办理停役申请而未办理手续的设备检修工作,应拒绝执行。

17.各运行岗位对设备申请停役应有专项登记,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六章 设备的复役管理

1.凡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的检修设备竣工后,及更新改造、新增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

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复役通知手续。

2.口头申请停役的设备检修结束后,由设备所属部门或工作负责人联系值长(或运行班长)

进行复役,运行班长在复役前,应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请示值长后再进行复役,并在运行日志内做好详细记录。

3.重要设备检修后,工作负责人、分场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必须亲自检查,确定

所有检修工作结束,现场清理完毕,检修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所有的工作票均终结,方可开出设备复役通知单。

4.运行班长对申请停役的设备,当检修工作结束后需复役,必须收到复役通知单为准,且

得到当值值长许可后,方能将复役设备投入运行或列入备用状态。

5.对于事故抢修或在非办公时间检修结束的设备,如来不及办理设备复役手续的,设备检

修工作负责人可与当值值长联系,经值长许可后可以先进行设备复役,然后尽快补办设备复役通知手续。

6.设备复役单的内容应写明设备的主要检修项目及试验情况,运行人员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7.设备更新改造及新增设备在交付运行之前,除了办理设备复役通知单外还必须附送《设

备异动报告》注明设备详细的变动情况、图纸、使用说明等必需的材料。

8.设备复通知单应一式四份,经审批后,检修分场留一份,值长、专业班长、生技科各一

份。

9.各运行岗位应对设备复役通知单进行专门保管,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备调。

第七章 设备缺陷消除管理

1.运行或备用设备的缺陷消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定时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发现设备缺陷后运行班长应及时填写

《设备缺陷通知单》,并在设备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交接班时应详细向接班人员交待。

3.运行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可由班长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汇总后检修分场组织人员进

4.

5.

6.

7.行消除。 运行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各运行班长应及时汇报值长,并同时向运行专业负责人或检修分场汇报,为消除缺陷,防止缺陷扩大,应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值长根据情况向上级调度和厂部领导汇报。 在事故处理或紧急情况下,值长有权直接通知有关班组或专业人员紧急赶到现场及时消除缺陷,无故拖延或拒绝者应对后果负责。 对需要降低发电出力的缺陷消除工作,值长应尽量安排在低负荷或低谷负荷时间内进行,或向省调汇报征得同意,降低发电负荷后进行。 大小修设备缺陷消除不彻底,又无相应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运行人员有权拒绝

设备启动和投入运行。

第八章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事故处理原则:

(1) 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确保厂用电及正常设备的继续安全运行。

(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特别是重要用户的线路恢复送电。

(4) 调整运行方式,使之恢复正常。

2.事故处理时各级运行人员的职责:

(1) 值长:是全厂事故处理的直接指挥人,发生全厂事故及系统事故时,值长应立

足主(集)控室,便于全面掌握情况,负责指挥全厂人员(包括各分场领导)

正确迅速处理事故,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员和有关领导并接受其命

令。

(2) 电气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

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电气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值长汇报事

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3) 汽机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

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汽机本体及辅助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

值长汇报事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4) 锅炉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

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锅炉本体及辅助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

值长汇报事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5) 机、电、炉、煤、化各运行主要值班员及负责运行岗位人员:

在处理事故时,接受班长或值长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必要时可按现场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正确、迅速地单独处理,事后应立即汇报班长或值长。

3.在发生全厂事故时,机、电、炉、煤、化运行当班班长应立足于各自的控制室指挥处理

事故,便于和值长保持联系,并随时将各自所管辖设备的重大异常情况及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向值长汇报,便于值长全面掌握情况。

4.机、电、炉、煤、化运行当班班长在进行本专业系统事故处理时,若在处理涉及到全厂

系统及其它运行岗位所管辖设备时应汇报值长得到许可后再进行处理,若紧急情况可按规程先行处理然后再迅速汇报值长。

5.在事故处理中,各级运行人员对上级调度所发布的命令,除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之

外,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无故延迟或拒绝执行调度命令而造成事故扩大者,应对后果负责。

6.在事故处理时,各级领导对所属专业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指示、操作命令等涉及到全

厂系统或属值长调度管辖范围的,都必须通过当值值长下达或得到许可后执行。

7.在事故处理时,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上级调度的命令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汇报上级

调度:

(1) 将直接对人身有伤亡威胁的设备停电。

(2)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 运行中的设备有严重损坏威胁时,按照现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供电。

(5) 全厂或部分机组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6) 无法与上级领导人取得联系时,按本厂现场运行规程中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8.在处理事故时与上级调度失去联系时的规定:

(1) 所有上级调度预发的调度操作命令或或调度许可的操作命令票均不得自行操

作。如调度操作票已经发令而正在进行操作者,则可将该操作执行完毕,如正

在发令过程中通讯中断,但操作命令没有发完,不得进行执行操作。

(2) 根据省调规程中“系统频率调整”和“系统电压调整”、“通讯中断时系统的调

度工作和事故处理”部分的有关条文规定自行处理。

(3) 根据我厂现场运行事故处理规程中“系统发生周波、电压降低及振荡时的处理”

和“220KV、110KV系统事故处理”的规定自行处理。

9.事故发生后值长应向省调、中调、公司电调、公司总调度员汇报与其相关的情况。

10.在事故处理中,值长有权直接通知有关分场主任、主任工程师信检修班组有关人员紧急

赶到现场进行协助检查,消除设备缺陷等工作,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11.在事故处理中,如遇当值值长不能胜任指挥处理,则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可或亲自指

挥事故处理或指定其他值长替代进行指挥处理。如遇运行当班班长不能胜任本专业的事故处理,则所属专业负责人可以亲自指挥处理或指定其他班长替代进行指挥处理。

12.在处理事故时,各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应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运行岗位或事故现场。

13.重大事故处理时,保卫科应组织人员进入运行岗位或事故现场维持秩序和保护现场,禁

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14.在处理事故时,各运行岗位必须如实记录各种异常象征及处理的时间、过程等。事故后,

各运行班长应将全部过程向值长汇报,必要时下班后应立即召开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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