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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市低保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摘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特色,自建立以来保障了很大一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低保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1)低保对象的确立缺乏弹性,无法体现动态变化;(2)低保对象的不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3)低保对象的审核不科学、不规范,且程序僵化;(4)低保标准低与养懒汉并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认为应促进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实行分类救助,要避免与其他社保项目重叠;低保标准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关键词】低保对象 低保制度 分类救助

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1993年上海市首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全国各省市相继效仿,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作为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家庭中虽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的居民;三是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四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居民。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低保标准根据物价变化,适度提高救助水平,相对稳定地保障了2270多万城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07年底,全国共有1064.3万户、2272.1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277.4亿元,比上年增长23.7%。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在职人员93.9万人,占总人数的4.1%;灵活就业人员343.8万人,占总人数的15.1%;老年人298.4万人,占总人数的13.1%;登记失业人员627.2万人,占总人数的27.6%,未登记失业人员364.3万人,占总人数的16%,在校生321.6万人,占总人数的14.2%,其他未成年人223万人,占总人数的9.8%。(数据来源:《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现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了平稳运行时期,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立及问题

我国低保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应该遵循覆盖全体国民的原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城乡差别,在实际实施时城乡低保制度也有很大的区别,在农村无法做到普遍覆盖。即使在城市,由于低保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应该受到保障的对象被排斥在低保之外,使得应该受到保障的人没有得到保障,而享受低保的人中,也有一些是不符合低保资格的人,而没有将他们剔除,这些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低保制度的规范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低保对象的确立是依据家庭平均收入来确定,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都应该纳入低保范围之内,各地在具体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审核时,又添加了不同的标准,而且审核程序更加繁琐细致。另外,家庭经济收入很难核实也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一大难题。以下就低保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低保对象的确定缺乏弹性,低保人群没有体现动态变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关,所以相应的低保人员也会有所变化。最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预期是,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变化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一部分低保人员应该慢慢退出低保范围,新出现的城市贫困人口应该被纳入低保的保障范围,低保人员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人群,而不是固定不变的,低保的最终目标是使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物价大幅上涨,原来一些收入水平处于贫困线边缘的人落入了低保范围,低保制度是否能及时地将这一类人群纳入了低保范围有待实际调查。根据《条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但事实上,一旦被确立为低保对象,就很难再退出低保,所以就形成了低保对象只进不出的现象,低保人数居高不下。洪大用在谈到低保制度实践中的延伸效果时,认为低保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会“制造”一个长期的低收入群体。

第二,低保对象不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低保人口的构成是很复杂的,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占很大一部分,他们都是社会保障制度所主要关注的人群,但是他们的保障需求有很大不同,老年人对医疗保障需求更急迫,而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教育和生活保障。一份对低保对象的调查报告显示,低保对象具有“三高三低”的特点,“三高三低即收入低、文化程度低、社会保障低、待业失业率高、高位家庭比例偏高、慢性病患病率高。”可以看出,低保对象的需求情况是不同的,应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需要进行分类了解和调查,给予特殊的补贴。

第三,低保对象审核不科学,不规范。现在大部分城市在对低保申请对象的 ①

①苗春霞,覃昭晖,张训保,卓朗,谷玉明.城市低保与非低保对象社会支持现状分析.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7,(12):259 审核上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主要是依靠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申请对象的主观判断,这样就造成了许多“漏保错保”现象。

其实出现“漏保错保”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低保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低是很重要的因素。现在处于低保工作最基层的人员,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没有社区工作和低保工作的专业方法和知识,对低保政策的理解也不充分,有的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几乎全都是中年或老年妇女,她们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无法使用量化的方法对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在确定低保对象时,主要依靠主观经验,所以对低保对象的审核一点也不科学,不规范。如“在武汉市江汉区复兴社区,领取‘低保’的有1342户,但其中却有493户已不符合领取低保标准。据调查,‘问题’低保涉及三类人群:有房有车者,双份低保者,还有部分领低

②保者“查无此人”而另一方面,许多本该等着低保救急的人却领不到低保。”可以看出,低保资金浪费现象严重,许多不应该救助的对象吃着低保,而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些不具备低保资格的人是如何进入低保保障范围的,是低保实践工作应该及时关注的问题。在国外,社会救济一般都是社会保障组织的专业人员来负责。虽然我国早就已经开始培养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人员,但是具体实践上还比较落后。

此外低保对象的审核程序僵化,没有灵活性也是一大问题。一般而言,申请低保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四步:居民申请—居民小组长—单位负责人—居委会核查—街道复查—市民政部门审批—派员调查。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又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审核程序非常繁琐复杂,有些标准缺乏合理性,但还是照常执行,虽然这是为了严格审查低保资格,但这样的做法也将一部分人应保对象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第四,低保标准低与养懒汉并存。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国低保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但是低保标准偏低是几乎所有人都普遍承认的一个现实,低保救助标准与低保人群的实际需要有差距,难以满足其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养懒汉现象也普遍存在,很具有劳动力的人吃着低保就不再愿意出去找工作。所以一方面都在呼吁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提高低保标准,一方面低保人员只进不出,低保人数居高不下,低保资金缺乏,而低保对象就业意愿不强。

三.低保问题的政策建议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问题如不能合理解决,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以上几点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促进低保工作人员专业化。

② 武汉复兴社区乱吃城市低保问题重重.东方网 仔细分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低保政策的具体实施没有做好。现在我国的低保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委会是最终实施的机构,这种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对低保对象的审核主观性太强,使得低保工作实施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所以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要求非常紧迫。参照国外的做法,社区工作者是应该是低保工作的实施人员,他们具有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能够用科学的方法实施低保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善“漏保错保”问题,还能对低保人员的整体状况做深入细致调查,为低保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证依据。上海是全国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最早的城市,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工作是必然趋势,他们的介入将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城市社区工作是解决现在社会就业压力的一个良好途径。现实是,由于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太低,难以吸引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到基层社区工作,所以一方面基层社区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大学生就业压力巨大。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吸收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从事低保工作。专业从业人员的增加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部分。

低保工作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低保实践的紧迫要求。现在普遍存在“低保”资格审查中照顾关系问题,将自己的亲友纳为低保对象,而排斥真正的低保对象。所以低保对象的确立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需要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群众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对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

2.针对低保对象需求不同的情况,我国城市积极推行分类救助措施。 “分类救助是指各地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情况,实施不同的救助标准。” ③这项举措考虑了低保对象不同的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救助。分类救助无疑是我国低保制度的一大进步,尤其给低保人群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带来了很大实惠。

很多人提出要区分低保对象的不同需求,对特殊需求进行特殊补贴。如吴世敏等人认为应该综合考虑贫困家庭的需求,在医疗费用、学杂费和培训费、房租三个方面提供补充性的救助。但我们所要思考的是,分类救助的标准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各地分类救助标准是否应该统一。笔者认为这样的举措如果实施好,肯定会有利于保障低保对象的生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成熟,许多保障项目还处在建设中,要处理好低保与其他保障项目的协调关系,避免保障部分重叠,造成社保资源浪费,在社保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先保障基本生活。 3.城市低保标准确立应该遵循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③张时飞,唐钧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社会科学报,2008(3):2 在社会保障理论中,将贫困划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没有解决,简单再生产不能维持或难以维持;相对贫困是建立在将贫困者的生活水平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低生活水平对比上的,是指比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的生活状态。” ④我国现在国情决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是遵循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即保障处于绝对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如果低保标准太高,会影响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还会产生福利依赖。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尤其是低保标准的制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刚性,给付标准一旦建立,就不能再随便降低,否则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现在就制定过高的低保标准,会给低保制度以后的发展带来负担。当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低保标准肯定要逐渐提高,让低保人员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是也要吸取他们的一些教训,如福利标准过高引发的福利问题。所以,低保标准的制定要合理,既要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避免养懒汉现象的出现。

4.低保应与就业政策相结合。前面提到的分类救助,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给他们以很大的实惠。但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将低保救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德国实行的失业救济,在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津贴的同时,更注重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以促进再就业,这一方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失业救济给付标准太高而产生“养懒汉”现象。如果失业人员因为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将逐渐减少失业救济金,如果多次拒绝就业将取消其失业救济资格。我国在实行社会救助时,也应该实行这样的政策。事实上,有些地方已经在积极推行这样的做法,但是力度还不够。对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行这一政策,在给他们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积极鼓励他们再就业,如果拒绝,将逐渐减少低保金,直至取消低保资格,一方面防止养懒汉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可以使低保人员自力更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长久之计。

④ 马斌主编.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7):263

参考文献:

⑴张燕.城镇低保制度现状评估与对策分析——以山东省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社会工作,2007(6):40-42 ⑵杨玉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对策.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8):38-40 ⑶洪大用.当道义变成制度之后——试论城市低保制度实践的延伸效果及其演进方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3):16-25 ⑷张时飞,唐钧.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社会科学报,2008(3):1-4 ⑸谌立平,吴世敏.中国西部中小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怀化学院学报,2006(11):47-49 ⑹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⑺马斌主编.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⑻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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