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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6最新网络食品安全规定

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未公示相关许可证内容。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

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

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16 编辑:俏媚 手机版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

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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