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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第五条 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第六条

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来,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来,放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来。

第七条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思想教育,更加重视事前防范,更加重视制度规避。

第三章 问责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学校基本建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位授予、项目申报、基建工程、经费审批等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滥用职权,不依法治校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2.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校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买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提案收集不充分、提案办理不及时的;

3.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4.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5、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7.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初步核实。

(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监察审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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