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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林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罗平县林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 法行政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按 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罗平县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六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六项制度”的实施, 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林业行政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促进全县工作又好又 1 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分明、客观公正、罚当其责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目标任务:一是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明显好转;二是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三是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明显改进;四是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较大提升;五是机关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六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二、具体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问责对象:林业局机关各科(室、站、办、中心)森林公安分局、林场、公司、各乡(镇)林业站全体职工。

问责范围: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有问责情况的,由县委问责办问责,其它干部职工由林业局问责。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确保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对事不对人。

2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淡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3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 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 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

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4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 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县委、县政府、县问责办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县问责办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 见建议;

(4)其他各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情形,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问责办决定启 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部门负责人由局班子决定 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 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 5 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问责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县问责办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lO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6 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问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 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规范服务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 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 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 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 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 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局干部职工要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特殊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

7 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成立罗平县林业局首问接待室,由林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轮流负责接待工作,接待人作为首问责任人,承担首问责任,服务对象到本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由局纪检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对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 答声、合作有谢声。

(四)各科室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 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 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 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 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 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科室;若相关科室人员不在,乎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 8 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科室。

(七)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 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 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 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九)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利(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9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班子会、局务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事 项,以及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科(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科室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工作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 10 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科(室)职权范围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末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凉解的。

行政审批制度实施细则

(一)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l、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2、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4、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5、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6、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 11 料和其他材料的;

7、行政审批主办部门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承办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l、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2、承办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3、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致使末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4、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三)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经承办人提请,承办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 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2、经承办部门提请,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12 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 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 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4、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 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 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 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 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 的行政执法责任;

7、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l、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

13

4、调离执法岗位;

5、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实施细则

(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处理:

1、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收 费的;

2、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3、未公示《收费许可证》或者其副本、未公开收费有关内 容或者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其副本的复印件收费的;

4、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的;

6、收取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收费的;

7、拒绝执行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政策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收费不服务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处理:

l、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或提 高收费标准;

2、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3、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4、收费资金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5、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票据收费的。

罗平县林业局 二00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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