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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操作,造成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不断上升,使众多购房者对购买商品房心存疑虑。而实际上,房产交易纠纷时明显的问题,其更大的隐患则是房产的物业管理。随着一批又一批业主入住新楼,随着一个又一个小区正常运作,房产物业管理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业主们对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那么,物业管理的矛盾究竟为何一直难以根除呢?

1.“配角”地位造成中国物业管理身处险境

近年来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迅猛,新建设的小区,大厦基本上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这说明物业管理企业自有其卖点。这个卖点就在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有利于解决小区、大厦业主所面临的公共产品的消费问题。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中国的物业管理从产生至今,一直将自己摆在“房地产开发商从属部门”的配角地位,把发展方向地位于一些简单的、具体的服务形式,并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要应集中对公共事务的协调和处理,从而导致了该行业的被动局面。

2.物业管理涉及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看法公司与业主之间,业主委员会与物管企业之间,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之间等。尽管这些年为规范物业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由于缺乏大法和行政法规,致使物业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到不到及时解决,司法机关对日前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处理。

3.建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矛盾在居民入住并实施物业管理后反映出来,业主意见强烈意见强烈,而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将代人受过;还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促销时,对物业挂历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给后续的管理带来困难;有的项目在开发建设阶段,由开发商和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一定年限的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另行选出了物业管理企业,引发合同纠纷。这些问题必须依靠开发商与物管企业之间订立的规范合同去解决。

4.业主与物管企业双向选择的机制无法确立

在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下,房管所是管理者,住户总体上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推行物业管理体制以来,我们曾一度强调业主至上,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视同“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没有确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也缺乏约束。所以随着物业管理的深入发展,这就势必形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间不平等的“双向选择”关系。

5.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近几年,不断有物业管理企业被起诉,要求承担各类赔偿,包括汽车在小区被盗、住户在家中被谋杀、其他私有财产被盗,等等。迫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要物业管理公司对开发建设单位乃至政府的责任承担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制不完善,没有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企业不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

6.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不明确

在物业管理法制初期,为方便住户,曾经倡导在管理区域内实行五费统收,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大包大揽,无偿实施水、电、气费代收代缴,不仅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开支,甚至连水、电总表和分表的差额也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有的公司将其分摊到住户,因收费标准过高而带来投诉,甚至成为被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还是没有准确地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报酬。对物业管理收费构成以外的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供有偿服务。

7.物业管理收费缺乏规范性

目前,由于职工工资中没有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很多城市的物业管理的收费定价主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收费标准低于物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亏本经营,难以发展。

8.市场化程度较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目前,中国的不少城市还停留在谁开发的项目谁管理的状况,物业公司即使开始推行竞争机制,但却由于自身的被动性,造成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评委组成部不合理、运作成本高、压价招标等问题。所以当前应着手制定物业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则,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和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使招投标活动又发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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