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乙方):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乙方将对河道局部拓宽,进行堤岸整路,提高该河段防洪抗旱能力,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沿河岸部分水塘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研究同意,将公路东侧沿河
北岸的北外口向北、向东范围内约亩
鱼塘、水塘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实际面
积以现场测量为准(附实测图)。
二、承包期二十年,自2005年月日至202
年月日。承包期届满,乙方在承包土
地上建设的所有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无偿
交付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包,甲方同
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承包金:每亩每年壹仟元,按年支付;
乙方于每年元月1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的土
地承包金。
四、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在甲乙双方
及甲方村民代表现场测量评估后,商定补
偿价格;在乙方补偿款划入甲方帐户后,
由甲方负责在20日内拆除上述设施;20
日届满,视为甲方已清除了全部设施。
五、甲方保证在承包期内协调处理好周边矛盾,
以保障乙方正常承包经营及建设。乙方在
承包土地上因经营需要修建基础设施,应
按国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甲方应予以协
助。乙方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如遭到甲方村
民的阻扰、干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解决。如系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
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
失;乙方如未按时支付承包金,应承担违约
责任,除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外,还应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向甲方赔偿损失;如逾期六
个月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
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水塘及土地上
的固定设施。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
后由甲方报镇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