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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9: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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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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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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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演练。

第七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第八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断事件等级,按照— 4 —

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第九条

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所属企业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期间,所属企业应当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应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液,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协助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

第三章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一)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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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2.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

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国家级媒体或其他有重要影响力的媒体报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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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2.污染物超标排放不及时整改的;

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媒体报道,造成一般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如果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是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视情节对环境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识别评估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风险,杜绝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事件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集团公司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所属专业分公司备案。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可进行升级调查。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参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参加环境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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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十三)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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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整改措施实施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

(二)违法违规行为决策过程和责任人;

(三)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开展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评价、制订整改计划的情况;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审批及落实情况;

(六)环境隐患整改项目审批及建设情况;

(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

(八)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监督情况;

(九)异常或紧急工况下污染控制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十)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十一)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章 环境事件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的责任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党组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其他人员责任追究由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人事部门逐级落实,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情况时,对环境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

(一)环境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关注,并有明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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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指示的;

(二)环境事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主流媒体持续报道,并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环境事件,不配合事件调查的;

(四)其他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的,应当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对应的环境事件等级,按照较重档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合同进行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按照本办法和《安全环保责任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等,对发生环境事件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计入企业领导人员综合业绩分值,并与企业领导人员效益年薪和职工工资总额挂钩。

第六章 环境事件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事件信息披露按照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信息录入HSE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环境事件处理结案后,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档,涉密资料存档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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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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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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