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 3 — 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发展规划;

(二) 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 组织所属单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名牌产品,负责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重要采购产品质量认可工作;

(四) 负责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指导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技术机构业务工作;

(五) 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质量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一) 规划计划部负责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 4 — 量监督工作,承担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和相关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 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物资供应商,监督检查采购物资质量;

(三) 矿区服务工作部负责矿区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物业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矿区服务质量;

(四) 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专业质量管理细则、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

(二) 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质量标准,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负责组织制定重要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三) 负责本专业质量监督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质量纠纷,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

第九条 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归口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所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 5 — 第十条 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仲裁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授权承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责任制。 所属单位是质量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对归口管理业务或单位质量工作负专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对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责任划分和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对产品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有关责任人员终身负责;

(三)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相关单位,对产品、工程和工程技术服务质量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 6 —

(四)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涉及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违规供应商、承包商市场禁入制度。供应商、承包商因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合格产品、工程、服务的,取消其集团公司市场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工程不得验收。

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可制定内控质量标准。内控质量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集团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应证书。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炼油化工、装备制造、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应通过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负责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检验检查。检验检查机构的设立按照集团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服

— 7 — 务、工程监理、设备监造、产品检验、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聘请外部单位的,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应经过质量专业培训,国家和集团公司有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改进

第一节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质量标准、市场和用户需求制定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重要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由专业分公司制定。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单位应依据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组织产品设计和评审。承担产品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对产品设计进行验证和确认。产品生产单位应组织对新产品进行鉴定并编制产品标准,重要产品的设计评审、鉴定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分公司组织。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除公开招标采购外,应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采购单位应组织对原材料、外协件质量进行验收。对重要的原材料、外协件,产品生产单位应进行 — 8 — 复验,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产品生产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

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确定质量控制点。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由本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道工序质量负责,本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对涉及储存稳定性的石油化工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销售终端产品质量合格。

第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五条 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产品性质、产品标准和环境条件,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和储运设备、设施,保证运输和储存的产品质量稳定。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 9 —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合理的管理方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完善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并按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肢解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承包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勘察结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结果、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未经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替换工程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程序、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定质量控制点,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隐蔽工程为工程质量监督停 — 10 — (必)监点的,还应通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并经质量检验检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国家对工程建设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保证金、保证期等内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节

服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油气田单位应根据勘探开发方案、相关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点。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程序,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技术作业质量。工程技术作业使用的设备、人员应满足作业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对重要的入井材料,使用单位应进行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技术作业完成后,油气田单位应按照质量

— 11 — 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八条 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单位应根据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计划制定作业方案,经炼油化工单位审批后,按照作业方案和检维修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确定质量控制点,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检维修作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人员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产品销售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服务规范,根据用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建立产品服务网点,开展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产品销售单位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处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中止销售或召回等措施。

第四十条 矿区服务单位应按照服务规范或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服务信息,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服务。

第四节

质量改进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开展用户调查,分析用户需求,确定质量改进目标。

— 12 —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组织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按年度统计分析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状况,形成质量分析报告,分别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专业分公司。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自产和采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重要采购产品实行驻厂监造制度。驻厂监造目录、监造程序和要求按照集团公司驻厂监造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应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异体监理的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不得委托与施工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

— 13 —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十条 油气田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派具有资质的工程技术监督,对工程技术作业质量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内容、程序按工程技术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炼油化工单位应对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专业分公司应对所属单位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章 质量责任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业绩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 产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

(二) 生产、销售或采购国家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 — 14 — 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

(三) 未按规定采购或采购不符合质量要求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实行驻厂监造的;

(四) 无资质或委托无资质单位(人员)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设备监造、检验检查、质量监督的;

(五) 在国家或集团公司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六) 生产或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不按操作规程、标准规范、设计方案进行生产或施工的;

(七) 服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致使用户投诉的;

(八) 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异体监理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 发生质量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四) 转包或违规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 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

(六) 质量检验、监造、监督、监理等机构出具假数据、假

— 15 — 报告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所属单位发生质量事故,应按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专业分公司。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或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16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