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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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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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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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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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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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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第二十二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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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二十四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夜晚、节假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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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三十三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 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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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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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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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四十七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八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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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四条 炼化专业系统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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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场所可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区,明确相应要求。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

13 附录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油气与勘探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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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2、炼油与化工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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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级动火作业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处理。

(2)一级动火作业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

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3)二级动火作业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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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3、油气销售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3)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2)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4、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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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4)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5)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一、二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的其他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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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科技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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