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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事假的

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的规定

(一) 凡工作满1年的机关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按乘坐最普通的公共汽车计算,在公休假日可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天的,按可以在公休假日团聚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和已

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

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

二、职工病假的有关待遇规定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既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以下统称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四)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三、婚假的有关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丧假的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按规定有给予5天的丧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

五、产假的有关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休产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

六、年休假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一)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且已转正定级的,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5天。

(三)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补贴。

七、事假的有关规定

机关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按如下标准计发: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津补贴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津补贴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除以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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