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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请假规定

为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请假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带薪休假

员工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每年享受7天的带薪年假,未满一年的,按照(工作月数/12)×7进行计算。当年未休之年假可累积至次年,但不可累积至第三年。

第一章事 假

第一条 员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主管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事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0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事假为无薪假,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按日工资核算)。

第二章病 假

第四条 员工休病假两天以内的(含两天),无需医院证明,工资照发;连续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且从第三天开始,每日扣除日工资的30%;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事由虚假、或持虚假医院证明的,视为旷工。如果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长时间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参照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婚假、产假、丧假

第五条 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第六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七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增加产假二十天。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九条 再婚夫妻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者),一律给假七天。

第十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一条 节育、绝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标准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领取独子证的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五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章旷 工

第十六条 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第十七条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职工提出享受因工(公)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月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三天以上者,应及时上报人事部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暑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所有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所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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