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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9: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

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一式两份(一式部门留存,一式交人力资源部)报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2、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后,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

工处理。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

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

扣2天工资,旷工3天,公司除追究旷工给工作造成的损失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累计不准超过30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

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回所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请假7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评

优、绩效奖;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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