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請假規定
一、請假規定:主要以本院員工請假規定為主。請假請先口頭告知單位主管,並
至三樓教學部領取請假卡填寫,經過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同意、教學部確認後,始准假。學生領取假卡後請一週內送還教學部。
(一)病假:
1.實習學生如因病不能實習者,須持診療批價收據影本或診斷證明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指導老師請假。
2.實習時如須就醫診治或突患急病時,應先向實習單位主管、老師請假。准假後方能離開,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實習期間病假時數與補課規定同各校規定,各實習單位自行安排補課。
(二)事假:
1.實習期間非特殊狀況,不得准予事假。
2.臨時發生緊急事故時,須在上班時間之前,先以電話報告實習場所主管或實習指導老師,再由家長書面證明補請事假。
3.一般事假須於一星期前,持家長信件或相關證明向實習場所主管及負責老師請假。
4.實習期間事假時數與補課規定同各校規定,各實習單位自行安排補課。
(三)喪假
1.須有家長證明或訃聞。
2.可請假時數依學校規定,如學校無規定則以勞基法規定之時數為主。
3.勞基法規定如下: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2)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配偶之祖父母給予喪假三日。
4.是否需補課,請各實習單位自行決定。
(四)公假
參加學校活動、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全國性考試者得給公假,但須事前出具活動公文請假,取得本院實習單位主管之同意,並告知教學部,始可准假。公假不扣實習生分數。
(五)特別假
如颱風假,本院所在之地區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則實習生可來電通知實習單位後則可不至醫院報到,此假不扣實習生分數,並依各單位自行規定是否需補課。
(六)曠班
1.未辦理請假即算曠班。
2.曠班時數以各校規定為主。
二、請假卡使用方式:
1.一律使用本院之請假卡。E2A3834165-1
2.如須請假請實習生先口頭告知單位主管,並至教學部領取請假單,並請該實習單位主管簽章、教學部核對後,留存教學部,另由教學部於寄發學生考核成績時一併寄影本交給學校存查。
3.同一學校、同一科系學生將使用同一張假卡。
三、其他相關事項
本院已開始採取簽到退方式記錄出勤狀況,請確實簽到退與完成請假手續。
四、違反規定:
(一)將專函通知實習生該校該科。
(二)如因曠班次數過多,超過三天以上,如實習主管評定不及格,則拒絕該位
學生再次於本院實習。
(三)如有兩位同校同學發生違規事項,則取消該校學生下一學期申請實習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