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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正读后感

从上一本书作者刘瑜在其中提到的她所读过的书中,我看到了《公正》?这部分我曾经再公开课中也听过迈克尔桑德尔的所讲的“公正”课的开头,突然觉得似乎会比较有意思,于是将书买来,想要感受一下哲学的力量?

书还是从公开课的两个例子开始:一列失控的火车即将撞到铁路上三名工人,你做为司机,无法停下火车,但是能够让火车转向一条岔路,岔路上有一名工人工作,牺牲一个人挽救三个人,这时你的决定是?又假设,如果你不在火车上,再铁路上方的天桥上,你身边有一个肥胖的人,你用手指轻轻一推就能将胖人推落到铁轨上,火车当然会撞死胖人,当然胖人也会就此丢掉性命,但是火车能够停下来挽救再铁路尽头的三个工人?又该如何抉择,最后引出的是什么才叫做“正确的事”?以此开篇,作者确实是想让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初建立一个“正”的方向?然后谈到的现实中发生的事情“阿富汗牧羊人”,让人们突然陷入一种道德的困境引导人们如何独立思考?做为本书的开篇,作者确实煞费苦心,将现有社会上的各种看似公平的事情,仔细分析,让人感觉总有一丝担忧?这就是后面书中逐步所讨论到的“公正”?

正式开讲,作者先引用“功利主义”,从一个最简单,我认为是粗暴的认知方式,从直接的功利方面着眼引用杰里米 边沁对个体权利的认知“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是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 从边沁的角度来分析“救生艇”案例中似乎三位幸存者杀掉受伤的男仆帕克,吃了帕克的肉,喝掉帕克的血,来让自己得到生存,这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作为旁观的人来看,这里面明显存在道德上的问题?似乎让人们感觉到边沁的理论确实有不能解决的问题?这就给人们一个提问,是不是功利最大化就一定是对的,是不是再功利最大化的同时需要考虑到更多一些其他的价值权衡?(人类的尊严和个体的权利)?

作为比边沁晚一辈的哲学家,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也是边沁的追随者)试图改进边沁的功利注意,让它更多一些人性化的,少一些计算?在他的著作《论自由》中有这样的观点:倘若不伤害到其他人,人们应该可以自由的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他认为人的独立性是“绝对的”,自己的自己身体和思想的最高统治者?对于边沁而言,快乐就是快乐,痛苦就是痛苦,但是对密尔来说,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而痛苦分为一般痛苦和极度痛苦,不应该用边沁的 非黑即白的判断标准?在密尔觉得:坐一个得不到满足的人要好过坐一头满足的猪,坐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好过坐一个满足的蠢人?

作者在讨论“雇佣帮助?市场与道德”在前面的个人尊严和个体权利上引入了社会因素,需要有更高的规范和评价体系:正当的评价事物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取决于这些行为所满足的目的?这从更本质上看到了如何评价社会上的行为?

随后更深一层作者谈到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物“伊曼纽尔 康德”,这下的讨论再也不是从结果到方式,康德对一些事物的判断给我一种震撼的感觉,原来我从来没有站在他的这个角度看到事物的本质,我们的思维都只停留在表面?

举一个例子:康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就给我们摆出了两个终极问题“评价道德的最本质的原则是什么?什么是自由?” 康德认为过去认为从我们本身的欲望推导出道德的原则本身就是错误的,这种思考方式就是错误的,他认为,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的时候,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的行动,而是做为欲望和渴求的努力而行动?比如:我正口渴,现在需要让我选择让我去买汽水还是巧克力还是咖啡糖,这个结论很明显,因为我受了我的欲

望的影响,一定会选择汽水,他觉得我们在做出对道德的评价的最本质的东西不能依赖于人的欲望和倾向,我们应该选择一个完全客观观点立足去加以判断,这就是他所谓的他律(Heteronomy),是完全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的意志转移的一种评判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完全算得上最本质的原则?完全的自由也只有在这种评判标准下才能存在?道德就应该建立在这种判断标准下?

那么在康德的眼中如何判断一种行为的公正,就是这种行为完全是基于上面说的完全客观存在的标准判断出来的?

书只看了一半,我觉得思考哲学问题,太费脑筋,况且我还不是在思考,还只是在理解别人的思考结果?理解了这些大师们心里所想的东西,真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继续读《公正》,上回说到这本书的如何判定什么是公正,并且引用了即为著名哲学家的例子,我还清晰的记得作者从边沁,密尔,康德的主张所进行的仔细认真的描述,以及作者在书中给出的案例,让我逐步认识到这些哲学家们一代一代的思维的进步,以及他们所理解事务和证明理论的严谨性。

随着读接下来的章节,组不发现一些更有意思的东西,希望能够写下来。

作者在“政治与道德” 这个章节想要告诉人们什么是道德和政治(我认为就是评判公正的评判标准)。作者引用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来阐述什么是道德和政治,以及道德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先来说说作者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一定是建立在善良的基础上的(这里的善良包含这宗教和道德的含义),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善良,那么政治就一定是不清晰的。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一定认为,我们所要评判的是否公正的评判标准,一定是要以善良做为基础,也就是一定要符合某些宗教或者道德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讨论公正,评判公正才是有意义的。

作者给出两个例子,“塞勒姆女巫”案件,我记得在读林达老师的《一路走来一路读》这本书中的“洗不掉的血迹”这篇文章的时候就读过这个案件,这说的在美国建国之前,在北美移民们生活在北美大陆的东北,塞勒姆镇西北的一个叫塞姆勒村,有一个牧师他的女儿在一个很阴冷的冬天,得了一种怪病,走路跌跌撞撞,而且还会突然手指天空发生痉挛,还会发出突然尖叫。这种病还会传染给其他的一些少女。后来这种病就被当地认为是当地巫师所施展的一种巫术。当地组织起法庭,进行审理,由于人们对这种病的恐惧加之恶意中伤,最终法院判处五个巫师很巫婆死刑。后面医学证明这个案件中的少女们所中的根本不是什么巫术,而是一种病,这种病真正的祸首很可能是一种寄生于黑麦的真菌,麦角菌。这种麦角菌会产生一种类似于现在的毒品LSD的毒素。吃了这种受麦角菌感染的麦子以后,抵抗力较低的人会产生幻觉。

冤死的巫师们肯定会觉得这种看似公正的审判给他们所带来的结果是绝对不公平的,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推行的“政治一定是建立在善良的基础上”如果这种善良是一种错误的或者是一种有缺陷的善良,那么他所带来的政治环境一定是存在问题的。

推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观念的人们通常会有如下的推论:先有宗教后有法律,先考虑道德,然后在考虑法律,法律是建立在道德或者宗教基础上的。那么人们会问,如果宗教的局

限性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东西会引起法律的歪曲么?

再看康德和罗尔斯对道德的理解,他们共同的主张是:一定有一种脱离与道德之外的法则(公正的原则), 这种法则建立在理想的契约的基础上。这个公正的原则可以保证人们自由的选择自己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每个人在选择的时候都必须要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利。这种原则被哲学家们称作是:中立性的框架。这种框架不依赖于任何存在的基础,只要满足这个原则的,就是正当合理的。道德是建立在这样的公正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更高一层的原则。这个框架明显反对之前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将善最大化的基础来定义法则。

我的对康德和罗尔斯的这个理论的理解是这样的:一个人,先是一个人,不受到任何社会道德的约束,政治(公正的原则)应该建立在这种个体之上,然后将人放在社会中,然后受到道德的约束,法律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道德的基础上。所以法律应当保持绝对的中立,才能保持它的公正性。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很容易给人带来在一种不公正:很有可能让一部分认为是善良的人的思想,强加在另外一部分不认为是善良的人们身上,亚里士多德也没有把人当作是自由而独立的自我来对待,仅仅是把人当作要服从善的附属物。

所以综合上面作者给我论证了我们要讨论的公正应该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并且应该由怎样的方式来看待这个基础。

作者在书的最后两个章节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通过分析罗尔斯认为的两种义务:

1.自然赋予的。这种义务不需要本人同意,身为一个人就必须要服从的,比如:尊重他人,做公正的事情,避免残忍等等

2.自愿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需要本人同意,一旦你同意就必须要为你的承诺付诸实现,比如:合同,誓言

作者觉得在这两种义务之上存在着第三种义务:

3.团结的义务。这种义务不需要本人同意,这里所说的团结,就具体的含义我的理解是相对于个体而言,你对社会周围的个体存在这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就作为你这个个体的“团结”,他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种:家庭,集体,国家,种族 等等等等

以家庭为例子,作者给出一个案例来证明团结的义务的存在比如:有两个孩子落水了,一个是你的亲身孩子,另外一个是别人的孩子,这个时候你只能救起一个,你应该选择优先就出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别人的孩子,因为你和你的孩子之间存在着比别人的孩子多的一种义务,那就是“家庭义务”。

再比如照看老人:有两位老人,一位是你的母亲,另外一位是别人的母亲,如果只能照看一个,那么你应该优先照看自己的母亲,因为你和你的母亲之间存在着一种“团结”的义务。

在二战期间,法国一名飞行员,在执行轰炸任务的时候,他轰炸的是已经被德军占领的自己家乡的那片区域,而那片区域里面还有自己的亲人,虽然那片区域里面到处都是德国鬼子,但是他拒绝执行任务,因为有可能,他投下的炸弹会命中自己的亲人。这其中也包含作为一个个体的人,对其中亲人之间的“团结义务”。比如:以色列援助埃塞俄比亚犹太人的争论,等等,这些都是具有团结的义务的问题在里面。

作者提出自问,是否团结的义务是狭隘的?当然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思考团结的义务其实并不仅仅是停留在国家层面,因为问题会涉及的方方面面,思考国家问题的时候就是以国家为界,思考种族问题的时候就以种族为界限,历史问题,民族问题,等等等等,总之狭隘与否不能一概而论,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团结的义务,其实并不狭隘。

有了团结的义务之后,团结的义务之间可能出现冲突,比如:两个兄弟,威廉和威蒂,这两个兄弟威廉从小学习成绩很好,长大也很有出息,当上了马萨诸塞州的州长,威蒂则成天不学无术,跟黑社会混日子,最后,威蒂当上了黑社会的头目,并且在一个案件中杀害了很多无辜的生命,这个时候法院发现威蒂和威廉之间的关系之后,就传唤威廉进行调查,虽然威廉与威蒂一直保持着联系,但是他清楚,如果一旦他供出了自己亲生弟弟的行踪之后,一定会永远失去这个弟弟,于是威廉拒绝与警方合作,从而让自己的弟弟能够保持逃亡的生活。这个案例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家庭义务和集体义务谁更重要,这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

团结的义务是作者区别与康德和罗尔斯主张最大的区别。康德和罗尔斯完全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他们的任何主张都是完全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所做的,今天作者给我们列出来他的主张就是“团结的义务”则恰恰是在自由主义的头上加了一把大锁。如果完全带着自由主义的思想去面对生活,其实我们这个世界会非常让人担忧。

书的最后作者想我么讲述了什么是“共同善”,作者的原话是这样的:“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使功利最大化,或者保障选择的自由,就能够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为了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我们不得不共同推理良善生活的意义,不得不创造一种公共文化以容纳那些不可避免要产生的分歧。”主要的意思就是说我们不能只靠个体的独立自由能够完善这个社会,使得这个社会变得完全公正。我们推行这种共同善使得这个社会的已经出现的分歧得以找到一个权衡点。

读完整本书,给人的一个感觉就是焕然一新,虽然其中有很多东西没有完全的吃透,但是就我读懂的东西,我觉得是我读书这么久以来最醍醐灌顶的一次,可能我们平时对哲学这一方面的知识本身就是忽略的,很多的东西都是人云亦云,没有太多的主观判断活动,所以就没有自己主观的判断能力,我觉得读这方面的书是教会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一种很好的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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