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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适用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苏雄

住址:横峰县葛源镇葛源街葛源工商分局

杨柳诉苏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异议人提出简易程序异议书。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列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民诉意见对于“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的司法解释情形。

二、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异议人认为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原告骑行的车辆也属于机动车应负责任;原告伤情诊断为皮外伤却住院129天,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原告的误工时间没有依据;车辆修理费不合理等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鉴于上述事实,敬请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此致

余江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苏雄

2011年5月日

执行异议书

查封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管辖权异议书

管辖权异议书

产品质量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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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异议书
《简易程序异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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