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申请人李淑梅、张雨及高彩萍与李梅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已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因该案件执行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合议庭予以审查并终止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现将本案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与经过
2011年7月,张雨与高彩萍准备合伙做煤炭生意。张雨无资金,故找李梅秋借款30万元,李梅秋同意向张雨借款0万元,但要求张雨前妻李淑梅担保,李淑梅考虑此前的夫妻之情,同意为张雨提供30万元借款担保。后三方于2011年7月7日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见证据
一),即李梅秋向张雨出借款30万元,月利息为张雨的借款投资偿还担保。在此过程中,李梅秋从张雨、高彩萍处得知煤炭生意很赚钱,就提出参与并再出资200万元,张、高二人共同运作合伙的煤炭生意,三方达成协议(证据二)。2011年7月8日,李梅秋以其个人名义与新疆木垒县雀仁乡正歌勒煤矿签订、煤炭的销售合同(证据三)。后李梅秋依据
《执行异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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