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李建斌,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徐庄镇马峪沟村41号。
异议申请人:李晓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徐庄镇马峪沟村41号。
被申请人:王占营,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夏庄村第四村民组。
异议申请事项:贵院对被申请人王占营诉异议人申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请贵院将此案移送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及理由:王占营所诉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第083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发生地在登封市徐庄镇马峪沟村与S237线交叉口处,即本事故的发生地在登封市,而不在禹州市;异议申请人的住所地均在登封市徐庄镇马峪沟村,即异议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均在登封市,而不在禹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贵院于2008年9月9日通知异议申请人应诉,异议申请人在答辩期内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登封 1
市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李建斌李晓伟
2008年9月21日
《管辖权异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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