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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姓名性别年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朗琴园小区号

为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裁定将为朗琴园小区配套建设的699个车位等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相关汽车位的停车证,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699个相关汽车位交付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

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以及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6号;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 -12号。

申请理由:

一、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对归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 异议人是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朗琴园住宅小区的业主,执行标的699个车位,是开发建设单位即被执行人按照规划许可文件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自朗琴园小区房屋交付之日起,异议人在内的业主就开始使用规划车位。现在,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占有和使用小区规划车位并接受业主大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之规定,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具有法定用益权。有权对贵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标的物699个规划车位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的机会,而是直接将699个车位整体变卖给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变卖行为侵犯了异议人作为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本小区规划配套的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以确保每一个业主的使用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车位归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后,由于相关当事人没有协商确定使用权,业主大会也没有决定新的使用和管理方案,更没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车位的使用做出生效判决和裁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停车证,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也侵犯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及业主大会的管理权。

二、(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裁定书不能成为规划车位使用权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异议人不是广东省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依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对异议人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此,除非业主与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权干涉异议人依法行使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也没有就车位的用益权作出裁定,因此(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裁定书不能成为规划车位使用权的执行依据。

如果按照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将699个停车证发给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699个停车位的用益权

将被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垄断,有可能侵犯异议人对车位的用益权,直接违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强制性规定。

三、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该案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停车证并将699个车位交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就意味着699个业主被强制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该执行过程,没有经过院长事先签发公告,更没有给业主预留一定的时间,执行员直接进行通知嘉浩物业公司协助强制执行,违反了法定的执行程序。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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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范本

申请执行异议书

执行行为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样稿)

执行异议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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