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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病案管理制度

1、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损毁,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或者复印、复制。

3、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总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组成。住院总医师每周检查一次管辖病区现住院病历,并有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平时由各临床治疗小组主治医师重点把关,出院时治疗小组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医师),最后把关。

4、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次序、时间整理病案,由科室制定专人送住院处。

5、出院病历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由病案室及时收回,死亡病历在7天内收回(科室完成死亡讨论,并按照规定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病案室对病历及时审查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规范及时改正后入室存档,原则上永久保存,至少不低于30年。教学需要、特殊情况、特殊保健对象病历和涉及重大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后病历单列保存。

6、病案室回收病案时对病案内容进行核对,党患者出院时尚未发出检查报告的,其报告单要做登记,待取得报告结果后应及时归档。由病案室按规定对号粘贴到患者病历中。

7、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编码制,每个住院患者每次住院使用同一编码,如办理入院手续是出现两个编码,病案归档时应合并为一个编码。

8、病案室应检查首页各栏填写是否完整,同时填写完成卡片、病案号码,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做好手术和疾病分类,并将病案整理装订成册,登记存档。

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查询复印病历和复制病历材料时,按照并按复印管理制度办理。

10、病案借阅按照病案借阅制度执行。

11、病案室应保持清洁整齐,病案室内禁止吸烟。 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部批准,病案室备案后方可带出病案室。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灯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经医务部批准,方可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例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时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对所借病案页码、页数,规定借出时间。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子啊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注标或污损、撕毁、遗失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按时归还。

9、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1、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体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事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的病案的相关手续。

4、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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