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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附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简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的意见

为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30号)要求,现就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为首都科学发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重点考察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科学发展中的表现,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培养选拔干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全面加强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1 绿色北京”和实现“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既重能力,更重品行,注重考核政治品质、理论素养、责任意识、思想作风、勤政廉政和道德修养,引导领导干部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

——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基本内容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心全意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充分保障和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程序与内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干部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尺。

——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坚持共性与个性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层分类,突出重点,体现特点,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依据。

——坚持综合考评、成果运用。将不同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相互印证,将最终评价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各个环节,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

2 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与贯彻《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相统一,科学严谨、讲求实效,力戒繁琐、便于操作。

3、工作目标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以综合考核评价为主要方式,以考核结果运用为关键环节,围绕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规范,制定完善区县、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及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共性要求与岗位职责特殊要求相统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有机联系、相互配套、有效运行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为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工作科学性

4、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坚持发展为第一要义,以人为本为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既注重考核发展速度,又注重考核发展方式、发展质量;既注重考核经济建设情况,又注重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别是履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既注重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注重

3 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注重综合分析局部与全局、效果与成本、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注重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办事能力和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等方面能力。提高谋划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发展、推动发展的本领和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的本领。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有机统一,坚持从实绩看德才,促进领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5、充分体现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以党性作为德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德的具体内涵和评价标准。注重考核理想信念,重点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注重考核政治品质,重点看是否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注重考核作风建设,重点看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注重考核道德品行,重点看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积极探索德的考察途径,注意从履行岗位职责中考察干部的工作动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和工作中表现出的团结协作精神;注意从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考察干部的胆识、意志品质和对群众的感情;注意从关键时刻的表现考察干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坚持原则情况;注意从对待个人名利的态度中考察干部服从组织、顾全大局情况、品行和心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6、充分体现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特点

4 对领导班子,全面考核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完成重点任务等情况,同时体现分类考核重点。

——区县。按照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区县功能定位,重点考核区域经济社会实绩和党建工作实绩。设置的考核指标和权重既体现全市工作的发展需要,又有利于加快所在功能区建设。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考核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考核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考核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考核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考核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设置的考核指标和权重要充分满足推动首善之区建设、创一流业绩的工作需要,同时体现部门或者岗位特点。

——市属事业单位。按照承担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责,重点考核事业创新、基础管理、人才培养。设置的考核指标和权重要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激发事业单位高质量提供人民满意的公共产品和公众服务。

——市属高等学校。按照办学定位和任期目标要求,重点考核高校党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根据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总体要求, 5 设置的考核指标和权重要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实现科研与教学均衡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社会认可。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推动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和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重点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综合绩效。设置的考核指标和权重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可持续贡献率,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建工作。

对领导干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体现分层考核重点。 ——正职。重点考核其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道德修养、清正廉洁等情况。

——副职。重点考核工作思路、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7、充分发挥考核内容的激励性和约束性 突出对理论素养、学习能力的考核,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引导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突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考核,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强化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养成的意识。突出对科学发展实践中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业成效的考核,突出对各领域改革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的考核,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放

6 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突出对与首都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众满意度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不断强化对违反科学发展观行为的刚性约束,把握舆论导向,促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三、改进考核方式方法,以经常考核为基础,以换届(任期)考察和任职考察为重点,科学实施,全面了解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8、加强平时考核 认真研究平时考核工作计划,保证考核工作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序推进。定期列席市政府常务会和市有关工作机构专项协调会,跟踪了解重大事项。通过参加区县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年度工作会议、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班等形式,及时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日常表现。坚持在应对重大任务、重大事件以及面对个人利益时,注重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态度、思想境界、负责精神、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等现实表现。坚持在干部任职考察、与领导干部定期谈心中,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表现。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准确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情况,加强各类信息积累和综合分析,不断丰富平时考核的基础性资料。

9、健全年度考核 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办法,科学设定考核内容, 7 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工作。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的测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年度总结述职、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评价意见和年度考核等次。发挥年度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鞭策作用,对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0、完善换届(任期)考察 围绕考核完成届期(含届中)或任期目标情况,全面考察领导班子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

规范考察工作程序。换届(任期)考察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研究制定换届(任期)工作意见和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做好考察准备工作;与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商定具体考察工作安排;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全额定向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和公示;对拟新提拔人选考察对象,通过民主测评、实地调查、实绩分析、查阅档案、集体面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考察;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重点考察;提出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和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形成有关材料;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

完善干部推荐提名。按照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要求,研究完善干部初始提名办法。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拓宽 8 干部选拔来源。完善有关部门、团体推荐干部办法。鼓励干部自荐。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树立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把民主推荐作为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不断增强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外,要有部分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根据实际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应占一定比例。交流提拔任职的,应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对一次会议投票推荐结果比较分散的,推广运用二次会议投票推荐方法。在领导班子换届(任期)中,现班子成员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经组织考察认定不宜提名的,以及不称职得票率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新提名人选,推荐得票数应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经查实发现有拉票行为的,不能列为提名人选。

深入开展考察谈话。坚持扩大谈话范围。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考察,对年轻干部要注重考察其党性修养和发展潜力。强化实地考察和延伸考察,对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在考察中对少数甚至个别人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后形成结论性意见,把好选人用人廉政关。完善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深入了解干部情况。

9 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办法,深化应用领导人才工作价值观评价工具、领导干部胜任特征模型、心理素质测评等新的考评方法,加强对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情况全面分析。坚持把定量分析作为重要手段运用到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对比研究,充分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等定量考评结果,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意见。根据职数设置、班子结构要求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新一届领导班子人事安排方案,保证人事安排方案个体素质优秀、结构合理、得到最大多数群众拥护。

11、改进任职考察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研究岗位职责规范及匹配能力素质标准,制定推荐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成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的作用。新任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名,按照《关于民主推荐区县局级党政正职考察对象人选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任职考察按换届(任期)考察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的方法可适当简化。

12、拓宽考核视野 注意把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本单位评价、基层群众评价、社会评价以及自我评价结合起来,多层次、多渠道了解和评

10 价干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通过巡视组巡视、年度政府绩效管理、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系统收集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重要数据和评价意见。应当将那些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进一步听取意见,努力使考核评价工作更加全面、客观、准确。

四、扩大民主,增强干部考核工作透明度

13、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 继续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间的干部工作沟通机制。对区县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探索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任免干部票决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全委会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坚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拓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14、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以扩大知情权为重点,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实行考核评价指标评议制度,组建专家队伍,对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考核评价目标值和权重进行评估,采用民主、公开形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在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中,探索实行领导班子工作总结、11 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小结“公开、公示、公议”做法,深入了解群众对推动科学发展实际成效的直接感受和现实要求,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选择来自基层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状态和成效,以及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等内容进行测评,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

15、进一步公开考核结果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反馈,向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通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向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向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通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应向本人进行反馈。

16、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发扬民主,广纳群贤,广纳群言,善于集中绝大多数人意见,善于运用民主方法达成共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程序办事,加强集体研究和综合分析,既尊重民意,又不简单以票取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发表意见,为选好用好人发挥重要作用。

17、健全考核申诉制度 对考核中反映领导干部重大问题的,考核组应向本人核实,听取意见,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核实结果。领 12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对考核结果不认同的,可以向考核部门提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或考核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受理,及时给予答复。

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干部队伍建设针对性

18、提高考核结果科学性,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结果进行历史与现实情况的全面分析,开展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促进从严管理干部,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19、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对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彰奖励,注意提拔重用。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不讲原则、不负责任、不干实事、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以及完成约束性指标方面发生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13 20、明确考评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区县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照本意见和相关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要注意整合各种考核方式,避免重复考核。

21、抓好组织实施 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负责任,收集数据弄虚作假,考核材料隐瞒问题以及造成泄密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加强考核人员队伍建设,选配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挑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组长,选派区县局级后备干部参与考核组工作。注意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考核人员综合素质。

22、不断创新考评工作机制 创建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大实践创新力度,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符合改革方向和考评内在规律的创新做法,鼓励大胆探索;对长期困扰干部考评工作的难点问题,积极试点,努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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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信息平台 依托现有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服务平台,集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评价结果,为深入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17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九条 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差额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目标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势因地提出。

18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宏观政策、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19 第十六条 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主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20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可以结合地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

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21 第二十六条 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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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综合效益、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发展代价,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见附表三)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绩分析评价要点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导向性、代表性、可比性,采取民主、公开的方法设置;

(二)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三)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23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表四)。

第三十一条 实绩分析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地方党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根据需要,可以对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24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

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25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九十条 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26 第四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注意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7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28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29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

30 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31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32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33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 34 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35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36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37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38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39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0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41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

42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地域回避。

43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44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45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6 第六条 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

一、

二、

三、四)。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 47 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

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48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

(二)、

(三)、

(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49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0

“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工作总结1

滦平县一个意见三个办法总结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三个指引、一个办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测试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心得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问答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案

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一个意见三个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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