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文化教育局
青龙满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关于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示范校的规定
一、师生进校园必讲普通话,必写规范字,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校园内所有用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第二批简化字。
三、各总校、直属校领导与所辖各校、各班之间、教师与班委会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
四、测试员、普通话辅导员负责师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协助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参与自评自查与评估验收。
五、全体教师每星期写好100个钢笔字、30个粉笔字、10个毛笔字,练习朗读、说话5分钟。
六、语文教师、班主任担任班级义务推普辅导员,每学期写出1篇推普心得、经验或广播稿。
七、学生以班为单位每2周开展一次听辨纠错练习。
八、学生每周保证30分钟普通话辅导与训练。每月办1期推普简报、书法报等手抄报。
九、学校经常举行普通话大赛,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次,学生每学期1次。
十、各班每半年开展1次“家﹒校推普联谊会”,交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体会、经验。
十一、学校、班级必须在板报上开辟“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专栏,开展“日正一音、日写一字”活动。
十二、各校利用广播、国旗下讲话、课前演讲、主题班会等形式,每月进行一次推普宣传、报道、汇报、交流。
十三、每周播放一次推普歌曲,人人会唱推普歌,能说1分钟普通话。
十四、值周领导、教师和学生干部每天负责监督师生用语用字情况,及时填写监督卡、周评比表。十
五、语委办每年对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跟踪测试,对不合格者收证降等。
十六、教师普通话不达标者,不能评先、聘用。
十七、学生普通话不合格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
十八、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校长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严重者全县通报批评。
2006年10月1日
《@十八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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