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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案例:

2007年9月,王某持两张条据分别起诉陈某和张某,条据之一《借条》内容为:“兹向王某借来人民币一万元整。三个月后返还。陈某2006年10月1日”。条据之二《欠条》内容为:“经对帐,截至2005年8月16日止,欠饲料款人民币37000元整。张某2005年8月16日”。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别开庭审理,王某在庭上称曾多次对陈某和张某催讨款项被告拒不返还,对此陈某、张某予以否认。王某无提供证据证明催讨欠款事实。2007年10月,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结果是王某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借款一万元的案件胜诉,起诉张某要求偿还拖欠货款三万七千元的案件败诉。

评析:

这个案例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 1

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这个案例中的王某持《借条》诉陈某的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借条中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为王某权利被侵害时间的起算点,即2007年1月2日。王某于2007年9月起诉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不论有无催讨借款行为,其诉讼请求均能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另:如果《借条》中无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案例中王某持《欠条》诉张某的案件性质为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计算。张某于2005年8月16日向王某出具《欠条》,王某2007年9月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且王某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因此必然要承担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诉讼时效中断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实踐中,存在买卖合同的卖方持《送货单》或其它送货赁证主张债权的情形,有的送货单仅有司机签名,或工人签名,有的货单上有标注货款金额,有的没有。证据的不完整必然増加讨款的风险性,造成维权路途受阻不畅甚至讨不到款。因此,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醒广大小生意者应注意:做买卖时,送货应由送货人、正确的收货人签名或盖章,货款金额、货物质量异议期间相应注明,及时结帐,付款拿条,主张权利勿忘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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