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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2010-04-27 15:39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1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

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

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

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

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范例:

借条

今借到XXX(你的名)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XX年XX月XX日还清。

借期内利息为*%,与本金同时还清。

借款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他人向您借款,他给你打借条,不是你给他打借条。这个借条最好是由他自己写。他

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应该找别人写,不能你替他写,因为这借条是在你这存放的,如果是

你的笔体,以后他说你有填写或改动,你就说不清楚了。千万不要替他写,切记!

欠条范例:

欠条

今欠XXX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定于XXXX年XX月XX日偿还,按照每

月3%计算利息。

欠款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一般来说,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现实生活中人们极易

将两者混淆使用,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

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借条本身并非借款合同,一般只是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明和凭

证。而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尤以买卖合同居多),债务人

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基于各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

妥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

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

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

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

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

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

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

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

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

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与“收条”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存在区别,不可混淆。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借条”、“欠条”、“收条”分别作如下定义:“借”

指“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据”是指“借用别人

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的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欠”是指“借

别人的财物等没有还或应当给别人的财物还没有给”;“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收”是指“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收据”是指“收到钱或东西后写给对方的字据”。“收条”即“收据”。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也是不同的。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总之,“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此外,“借条”、“欠条”与“收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也有较大差别。“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凭证,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应依“借条”所反映的债务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借条”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满时计算。如果“借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履行期从债权人第一次行使权利时计算,诉讼时效也应从债权人第一次行使权利时计算。“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受侵犯的状态之中,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形成之日计算。“收条”因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不能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另外,“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

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别谬千里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日常生活中,出具欠条与借条的行为比较普遍,它们虽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重大区别。如果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由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为此蒙受损失。

案例

1、追索欠款被判驳

1997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到1998年11月,经工程结算,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元人民币,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1998年11月。”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08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催要借款获支持

200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向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03年6月7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08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差别就在债权凭证上:一是欠条,一是借条。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所引起,借条内容基本上是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租赁等等。一般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其债权凭证。

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对于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欠条,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合法性审查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法对借条或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款”是无效民事行为,其借条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另外,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因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如买卖行为、承包建设等,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存在。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却不一定是借款。因此,应要求在他人出具条据时体现出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盖章等基本要素,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甄别,作出正确的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欠条与借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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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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