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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一是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建立了以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多元投入机制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大力实施农村“福星工程”和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截至2010年12月,全省城乡福利机构达到2394个,床位21.2万张。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拓展。在1660个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础上,共建立656个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内容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延伸。四是养老服务惠及范围日益扩大。城乡“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基本实现了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在重点保障“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同时,逐步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虽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养老服务新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养老设施总量不够,养老床位缺口大,社区养老设施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普遍比较简陋,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多功能单一,难以满足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办养老机构所占比例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等。

(二)发展形势。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省委、省政府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客观需要。我省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发展,老年人口高龄化、空巢化等特征日益明显。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797.4万,占总人口的13.93%,高于全国0.67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80.67万,占老年人口的10.12%。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994.22万,8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10万左右,城乡老龄问题更加突出。人口老龄化不仅影响劳动力结构,加重养老负担,而且会对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当务之急。随着我省家庭日趋小型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需要照料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越来越多,养老服务供给压力日益加大,迫切需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我省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省级制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标准,对重点领域给予必要支持;地方制定本地规划,负责规划的实施,承担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责任,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有序竞争、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培养壮大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促进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功能定位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面向所有老年人,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人探索建立专项补贴制度,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在农村,一方面以乡镇福利院为基础,增加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为留守老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服务;另一方面,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充分利用闲置富余房产,建立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成立老年人互助协会,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主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重点具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功能。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有条件的还应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一)总体目标。

四、目标和任务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力争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7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大部分床位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

3.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现有乡镇福利院,继续实施“霞光计划”,改建、扩建、新建乡镇福利院500所,完善生活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扩大供养规模。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选择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新农村建设基础好的建制村或自然村,动员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村中心户及其他爱心人士提供闲置富余房屋,或利用村委会闲置房屋、村办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力争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4.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以收养“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层面至少建有1所以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地级及以上层面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示范性老年养护机构。省级层面建设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5.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通过规范投资准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落实好有关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6.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采取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7.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养老护理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鼓励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和服务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增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制定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准入、监管、退出和评估机制,加强指导、督导和考核,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完善政策。建立政府供养、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供养机制,确保城乡“三无”老人自愿条件下全部集中供养,不断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为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落实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在继续争取中央增加对我省投入的同时,省级彩票公益金对各地养老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属于非基本养老服务范围的,要通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慈善事业来解决。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四)完善运行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项目择优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运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遵循市场规律,自负盈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十一五”时期,我省老龄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全省老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老龄事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老年医疗卫生基本条件得到改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老年优待政策得到普遍落实,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了显著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人口比重将由增加到

万增加到,平均每年递增

万,平均每年增加万;老年

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省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省老年人口规模将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省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省的基本省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兼顾重点与均衡的关系,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减轻老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村老年人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五保老人、特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工作,确保参合率达到100%。

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核定其享受的低保标准时予以适当照顾。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时调整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老年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放宽高龄补贴年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每两年为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检查,对百岁以上老人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老年人的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对“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在安排有关生活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照顾。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建设。

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倡老年人居家养老。“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托福利中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信息平台;城市街道、社区要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要依托福利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切实关心农村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重点抓好空巢老人生活上的照顾、身体上的医护和精神上的安慰,让他们安享晚年。

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集供养、养护、医护为一体的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10万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全省“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60%以上。

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各市(州、直管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积极推进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十二五”期末实现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率不低于70%,养老机构场所及老年人服务设施无障碍率不低于90%。

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发展。

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培育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品知名品牌。

鼓励扶持开发老年产品。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老年护理康复服务。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举办老年产品展销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十二五”期末,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1—2个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广泛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加强老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在省、市、县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城镇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站和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老年法庭。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抓好重点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充分发挥老年学会、协会作用,建立省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使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投入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将老龄工作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制定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加强普通高校老年管理与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大老龄工作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老龄办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2015年将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广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兰州市“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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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山东省老年教育事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

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解读《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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