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证明书
兹证明:
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该房屋产权属
所有。房屋性质(用途)属于
房。
(一)、房屋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1、厂房
平方米
2、仓库
平方米
3、营业
平方米
4、其它
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明单位(盖章)
2014年
月
日
说明:①属自有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包括房屋平面图),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证明,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②属自有房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房管部门或者由村委(居委会)出具房屋产权证明。
③租赁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并提交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④租赁他人已租赁的房屋,应当出具原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199号文件规定: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需要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证明。
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规定:业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填此表,应当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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