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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了保证本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使之全面、安全、可靠、高效地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计算机中心机房

第一条

中心机房,属于机要重地,未经机房管理人员的同意,其他人员请勿随便进入或长时间停留。

第二条

中心机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

第三条

中心机房内的一切设施除网络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乱动。

第四条

严禁将食品、等可食用东西带进机房,自觉保持机房内安静、整洁,保护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第五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屐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空调及机柜、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

第六条

非机房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机房重地,更不得随意动用机器、仪器设备,机房出入必须随时上锁,确保网络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能带外人参观、演示、查询信息、不能收、1 发E-MAIL等网上操作。

第八条

网络内所有计算机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如需要,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必须进行物理隔离。

第九条

不得长期超量占用服务器的存储空间磁盘空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更不能安装游戏,严禁删除服务器上的文件,杜绝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带火种进入机房,如发现机房内有烟雾甚至火焰,立即切断电源。对烟雾产生处,应检查原因,尽力扑灭。对火情,要尽快报警,同时要采取一切措施,控制并扑灭火焰。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水情,立即切断电源,设法排水,保护机房内各种设备的安全。对无法控制的严重水情,要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

中心机房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提高警惕,防止窃取、泄露、私自修改与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重要信息,防止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保证法院数据、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

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机房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工作。加强对电源设备、机器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巡视和数据维护工作,机房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在每天下午下班后一个小时的系统数据备份时间内,查看备份日志,及时完成备份工作;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内部网站更新;每周两次更新诺顿网络杀毒软件病毒库;每周两次察看电池间并做好记录,每三个月电池间电池放电一次且不少于6个小时, 2 遇有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发生故障的原因作详细的记录,重大设备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工作站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爱护机器设备,禁止私自拆卸电脑,随意拔插、更换电脑里面的硬件,禁止私自安装任何软件。确实需要维护的,及时与主控机记工作人员联系;需要修理的,按规定填写报修单,送主控机房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拔插连接电脑上的网线,严禁将电话插孔和网络插孔互换。

第十七条

禁止私自在电脑上安装MODEM,如确有需要上外网,向院行管处申请,报院导

批准备。

第十八条

禁止修改计算机的网络配置,随意更改IP地址、主机名。

第十九条

严禁在网络上传播带有淫秽、色情、反动等内容以及具有恶意攻击内容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随意删除计算机上的软件和文件,尤其是法院信息系统相关软件,不得随意重装操作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电脑统一安装了NORTON反病毒软件网络版,开机时必须开启实时监控,使用U盘以前必须对U盘进行查毒和杀毒处理。

3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使用自己的账户和密码登录法院信息系统,不得盗用他人的账户、密码登陆。

第二十三条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要按规定的步骤开机关机,每天上班时应及时打开计算机,查看案件审理情况和读取通知。下班之前按照规定的关闭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严禁靠近暖气片放置,不安放在阳光直射的位置,不安放在潮湿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

上内网的计算机严禁上外网。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内网计算机上面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3G上网卡,加装无线路由。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使用外来优盘、磁盘在内网计算机上面复制文件,使用优盘前须经过杀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对计算机的设备进行任意插拔、拆卸,更不准进行热插拔,对于已经安装调试好的计算机,任何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或者随意增减,如需要移动、增减,必须经过院领导批准,并由计算机中心专业人员完成。

第二十九条

如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时,请联系计算机中心专业人员,由计算机中心统一安排维修。

安全监控中心

为加强 中级人民法院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我 4 院总体安全,提高我院安防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我院办公和审判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系统有关工作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堆积进行操作。

院视频监控资料存储衽数字硬盘与模拟磁带同时录制的方法,视频监控中心设置在院通讯机房,由值班人员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在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和去

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5 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词上报有关

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及时报各

院领导。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严禁利用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严禁利用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技术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对所有监控画面的巡视,每天对数字硬盘录像资料进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硬盘数据录像资料由行管处每日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备份资料存储周期不少于一周;行管处负责所有监控录像资料的存储与更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五章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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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接到视频会议通知后,值班人员十分钟内向处长和技术保障人员通报,确保电话能随时接通,情况能够随时通报。

第二条

技术保障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半小时时间内,开始检测路由器、视频终端等设备线路

是否正常,若检测出故障及时排除,并向处长报告。

第三条

技术保障人员在开会前两小时或省院指定联调前,架接好设备。

第四条

设备联接好后,测试自端视频图像是否清晰、麦克风及功放的音频传输是否正常,出现故障及时排除,并向处长报告。

第五条

联调期间,技术保障人员要一直在场,积极与省院共同完成调试,确保会议期间视频清晰、音频清楚,若出现其它传输质量较差情况,及时排除并向处长汇报。

第六条

会议期间技术保障人员也要一直在场,出现意外故障,及时查找原因,并向处长汇报,同时向网通公司保障人员、省院视频室技术人员通报情况,协助排查,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及时关收设备,按规定妥善保存。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日志记录并及时总结,对需要改进或维修的设备,向处长提出相关意见后,按要求进行维护。

第六章 中心机房保密制度

7 第一条

主控机房发属于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二条

机房内的一切设施除网络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乱动。

机房出入必须随时上锁,确保安全。

未经批准不能带外人参观、演示、查询信息网上操作。 第五条

网络内所有计算机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如需要,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必须进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严禁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更不能安装游戏,严禁删除服务器上的文件,杜绝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提高警惕,防止窃取、泄露、私自修改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重要信息,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保证法院数据、信息、资料的安全。每周两次更新诺顿网络杀毒软件病毒库,发现病毒侵入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发生故障的原因作详细的纪录,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

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8 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禁止在网络上聊天及玩游戏。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禁止外来人员操纵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及时向中心机房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五条

局域网的安全管理。中心机房负责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

不得利用局域网络从事危害我院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

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局域网由中心机房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更不得用3G上网卡、无线网卡、无线路由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做好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个别涉及单位机密的电脑需安装网络安全杀毒软件,防止本单位秘密资料外泄。

第九条

内网用户不得占用他人外网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IP地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接入互联网的,要做好病毒防护措施。

9 第十一条

在 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上运行的计算机,不得擅自与任何外部计算机网络连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与互联网相连接时,应当事先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单机联接互联网。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内网上运行的计算机的优盘,不得随意拿到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禁止外来优盘插入内网计算机,使用优盘之前要先做好杀毒工作,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感染。

第十三条

所有需要在单位内不同部门传输的文件,可以通过内网上提供的即时通信系统(CCALL)或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邮件功能来完成。

第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严禁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不得改变计算机的配置和外设配置。

第十五条

内网计算机用用户应当做好计算机防病毒的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侵入内网办公系统,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立即与计算机中心联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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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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