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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终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1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制 ..............................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安全准入管理 ..............................2 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3 施工安全管理 ..............................4 安全监督管理 ..............................5 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 ........................7 处罚规定 ..................................8 附则 .....................................10

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施工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外委工程;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集团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 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

1 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安全准入管理

第七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八条 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

2 工程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煤矿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十条 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四章

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本办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

3 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施工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并批准;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承包商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会审完善后实施。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4 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措施,报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商、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外委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

5 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外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有权纠正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外委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公司报告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相关业

6 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外委工程安全信息应纳入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

第二十八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主管公司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条 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

7 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公司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在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或处500至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处罚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

(二)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集团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未通知安全监察部门或未对参加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与安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重点建设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察部门监督审核和验收的;

(四)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五)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

(六)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

(七)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强制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八)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

9 求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行业的规定相抵触之处,一律以国家、行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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