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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大型部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东煤炭集团大型部件管理办法

神东〔2014〕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部件管理,提高大型部件使用效率,保障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和开拓准备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部件主要是:综采、连采系统中的重要设备部件,指具有可修复性、能重复使用、价值高的部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综采设备:采煤机包括截割电机、牵引电机、破碎机电机、摇臂、截割油缸、牵引块(不含链轮及滑靴)、截割滚筒;三机包括电机、减速器(箱)、破碎机转子、机尾折返滚筒;液压支架包括立柱;液压泵站包括主电机。

(二)连采设备:连采机包括截割电机、耙爪电机、泵电机、行走电机、减速器(箱)、截割油缸、截割滚筒;掘锚机包括截割电机、耙爪电机、泵电机、行走电机、减速器(箱)、截割油缸、截割滚筒;梭车包括行走电机。

(三)采掘、运输设备各种变频器、蓄电池。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机电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部件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大型部件列支专项资金的议审工作。

(三)负责议审设备管理中心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大型部件的采购费用的测算。

第六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

(二)负责购置大型部件列支专项资金及统一出入库管理。

(三)负责对大型部件的库存、期货、备用情况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及利库,每年1月25日前提报下一年度大型部件采购计划,每年7月25日前提报半年度大型部件补充计划,并根据生产应急提报紧急计划。

(四)负责跟踪大型部件到货及使用情况。

(五)负责参与新到货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大型部件台账,及帐目调整、实物移拨管理。

(七)负责参与财务部组织的各单位大型部件租赁费用成本测算。

(八)负责组织修复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对新出库的大型部件编码。

(十)负责紧急情况需要配送大型部件时的车辆调派及车辆吨位确认。

第七条维修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厂区存放大型部件的现场管理。

(二)负责返还大型部件的存放、拆解、检测和维修。

(三)负责参与修复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新编码的大型部件按要求标记工作(如:焊号)。

第八条 各矿井及开拓准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大型部件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负责对备用大型部件与在用件的互换性进行核实。

(三)负责领用出库及返还旧件时大型部件的调运费用。

(四)负责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固定设备大型部件需求计划。

(五)负责在采购新设备或系统改造时,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相关大型部件计划。

第九条物资供应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部件的采购、验收、仓储、出入库。

(二)负责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大型部件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新到货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并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大型部件统一进入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大型部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方可租赁大型部件。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大型部件出库(厂)手续,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大型部件台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建立大型部件管理台账,跟踪大型部件使用和维修情况,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维修工单。

第十四条 新到货大型部件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损坏,由设备管理中心向生产厂商申请索赔,免除相应租赁费用。修复大型部件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损坏,由设备管理中心向维修单位申请索赔,并免除相应租赁费用,由维修单位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复费用。造成大型部件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报废大型部件的净值赔偿。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替换下的旧件清理干净,3日内交到指定地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回的,应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租赁大型部件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向使用单位收取大型部件租赁费,收取标准执行《设备管理中心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将旧件返还设备维修中心,共同在返还单上签字后,以纸质或电子版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设备管理中心3日内委托设备维修中心进行检测、修理;需外委维修时维修中心7日内出具书面申请并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中心每月25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返修大型部件的维修进度。

第二十条 设备维修、改造或升级需要占用储备大型部件时,必须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申请并得到批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大型部件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公司提交报废明细,经公司报废评估小组议审并鉴定后提报公司。

第五章奖罚细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未按期提报大型部件计划,罚款500元/次;设备管理中心不及时调整大型部件资产管理台账、汇总计划,提报采购计划,造成大型部件缺件的,罚款100元/台。

第二十三条除设备管理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调拨大型部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中心未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运行部反馈采购执行情况,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未组织新到货大型部件验收或验收后不及时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设备管理中心的,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没有建立大型部件台账的,罚款500元/次;使用单位建立的大型部件台账不准确的,罚款100元/处;大型部件损坏后,使用单位不建立大型部件维修工单,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更换大型部件前,使用单位未及时对技术指标、关键安装尺寸进行核对,导致技术指标不清楚、安装尺寸不符造成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次,并由设备管理中心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未对备用到现场的大型部件妥善管理,定期检测、保养,导致大型部件更换后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次,并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未通知设备管理中心擅自更换大型部件,罚款500元/台。未经设备管理中心同意私自在大型部件上拆零部件,对拆件单位和存放单位各罚款1000元,并限期恢复。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的大型部件以及替换下的旧件丢失时,按部件原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未将替换下的旧件在3天内返还到指定地点,每延误1天罚款200元;返还的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清理卫生,罚款100元/台;交回旧件后,未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信息,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维修中心对返还大型部件拒绝接收的,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工期进行检测和修复,且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原因说明与事实不符的,罚款500元/台。

第三十三条 维修中心未建立本厂区存放大型部件台账,罚款500元;台账信息不准确,罚款100元/处;对修复出厂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标记(焊号),罚款200元/件。

第三十四条 维修中心未经申请批准挪用大型部件,罚款500元/台;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未在3日内将返还的大型部件委托维修单位修复,罚款200元/台;导致影响生产的,罚款2000元/次,并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29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大型部件管理办法》(神东〔2013〕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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