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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8: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质字〔2002〕198号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与项目相关的环境问题统筹安排,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在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要根据项目情况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内环境敏感对象及分布情况,征集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委托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七条在委托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尽职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保证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落实。

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批复时,应正式征求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项目与环保有关的投资应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设计文件附件。

第八条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考虑其环境保护业绩和达到环保要求的能力。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例卷),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 委托监理单位时,应根据项目需要同时委托环境监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方案时,应对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规定,及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需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各专业公司负责,以股份公司函件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无主管专业公司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

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公司负责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公司备案。其他项目环保文件的报审由各专业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委托专门技术机构,收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技术文件,协助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审和竣工验收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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