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遗韵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兰亭遗韵书法协会”
第二条兰亭遗韵书法协会,是由自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徐州工程学院优秀青年组成的全校性团体组织。组织直接在院团委的指导和社联的领导下工作。本团体的所在地为徐州工程学院学院。协会为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奉行“团结、进步!”的原则,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通过组织和指导学院书法活动,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精神文明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社会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书法写作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新世纪青年人才的形成和健康成长
第八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人才培养,环境保护以及火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支援服务
第九条为具有书法爱好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倡导良妤的社会风气
第十条维护和代表书法爱好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爱好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爱好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开展与高校志愿者组织和团体开展关于书法理论研究和活动经验的交流,取长补短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培养优秀书法爱好者,培训中国传统艺术的继承者
第三章社团类别
第十三条 本社团是学习类的社团
第四章社团活动范围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范围是徐州工程学院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及其权限
第十五条 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所有成员公平选举,并经前任负责人考核后产生。其权限是:在遵守法律、社会制度和学校的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的进行本社团的日常工作安排和活动策划,每年度初上交社团上一学年的活动总结。负责人有权利任命本协会的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在每学年开学初社团招新时收取5元的会员证费,因本社团是志愿类社团,故不收取任何会费,若举行重大活动,需资金支持,可以向会员资源募集或其他形式的合法收取,并向学院社团联合会和校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资支持
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包括活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
第七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徐州工程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优秀的热爱书法或对书法感兴趣的大学生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报名表
(二)经院团委社联、协会主席团面试后批准
(三)由院团委和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团体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获得相关奖励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小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以实际行动扩大社团的社会影响
(四)要有热爱中国传统艺术,热爱祖国的精神,团结向上,积极进取。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利用团体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活动,必须经主席团批准上报社联、团委。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由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社联
第八章组织机构机构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主席团、秘书部、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团由会长、副会长、各部正副部长组成,会长、副会长、各部正副部长一律公开竞选或自荐,推选经团委、主席团考核任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协会的发展计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6.决定个部门机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例会
2.检查例会落实情况
3.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章考评制度
本协会会员须服从协会管理
本协会会员职权分明,互相协作,发扬团队精神,共同
本协会会员必须参加协会组织活动、会议,秘书部做好
本协会例会人员无故缺席者达三次以上、请假达六次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员在活动中听从负责人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行动,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开除会员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员参加任何活动均记入档案,并加盖协会和校团委鉴定章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如对协会作出重大贡献者,则给予一定特殊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期末协会根据会员会干在活动工作中的表现申报团委,评出协会“先进个人\"、“十佳书法”、“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上交新的协会章程于校社联备案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社团没招收到预期名额的会员或因外因不能举
行活动或不能正常维持自己社团的正常运转时,终止社团。注销社团时报校社联批准,填写住校社团登记表,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兰亭遗韵书法协会章程
兰亭遗韵书法协会
200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