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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格式 行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公文的格式

在应用文书中,公文是最讲程式化的文种。公文的程式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书面文字材料形成的相对固定的格式以表现。

法规与规章文书在文面上表现为章条式,诉讼文书和部分经济文书(如合同)在文面上也有一定的格式性,其余的应用文书在文面上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多样性。一份完整的公文,由文头、主文、文尾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主要是这几部分内容的组成与写作规定。(参见公文示例

1、示例2)

一、文头格式

公文的文头,又称版头,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份号等项内容。位于公文首页上端,一般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面积。

(一)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 ××公司文件”。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文号、文件字号,是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号中的实际顺序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间隔线上面居中位置,紧靠间隔线。发文字号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体。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中三个部分的书写顺序是:先写发文机关代字,接着是年份,最后是序号。如“粤科院字〔2006〕14号”,表示是广东省科学院在2006年度内发的第14号文。

发文号中的年份,要用阿拉伯数字完整书写,用括号括起来。不能把“2006”简化为“06,括号须用六角括号“〔

〕”,不能用半圆括号“(

)”。

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便于登记;二是便于分类、归档;三是便于查找、引用。

(三)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在首页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指批准发出公文的机关领导人,标明在发文字号右侧空两字位置处。

(四)秘密等级(密级)

秘密等级是指公文内容涉及秘密程度的等级。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秘密等级标注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则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标志为★,无密不标。前标密级,★后写保密期限,如“机密★5年”。

(五)紧急程度(急度)

紧急程度是指送达和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件”。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六)份号

份号,又称份数序号,是指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主文部分

公文的主文,包括标题、题注、主送机关、正文、发至级限、附件、发文机关、签署、印章和成文年月日等。

(一)标题

公文的标题即公文的名称,是公文内容和作用的高度概括。

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事由(或公文主题)、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概括事由是公文拟题的关键。事由要避免意义含混,令人不知所云,要体现概括性,不能面面俱到,臃肿庞杂。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要写完整,也有部分省略的情况:一是单位内部使用的公文,标题中可省略发文单位;二是省略事由,如《新大地公司通知》。

(二)题注

题注即注释、说明标题的文字。它位于标题之下、主送机关以上,一般用来注明法规性文件或经过讨论通过文件的法律程序、会议时间、地点。有的题注用括号括住,有的用破折号标识。

(三)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又叫做“抬头”、“受文机关”或“上款”,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位于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格写。如主送机关不止一个时,同类型、相并列的机关之间用顿号间隔,不同类型、非并列关系的机关之间用逗号间隔,最后用冒号。如人事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的主送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普发性下行文,主送机关较多,一般使用泛称,如“校各直属单位”。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一个。请示、批复、意见、函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一些行文方向不定,没有特指主送机关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及一部分通知,则不写主送机关。

(四)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核心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除个别极简短的公文外,正文内容分开头(又称原由或引据)、事项、结尾三部分。

(五)发至级限

发至级限指文件发至层次,一般写在正文后,落款的左上方,也可将其放在主题词上面、落款的左下前部附注的位置。发至级限要用圆括号括上。

(六)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附属材料的顺序和名称的标注。

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指随文发送的文件、报表、材料等,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不是所有公文都需附件,根据需要而定。

附件必须写所附内容的标题或名称,附件若不止一件,则应标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⒈××××”)。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写在正文下一行,左空两字,加冒号。

有的公文是专为报送一份材料或专为批转、转发、颁发某个文件而拟制的,被批转、转发的文件是公文的主体,正文只起按语或说明、批准、发布的作用,正文文本已写清这些文件、材料的名称,因此不必再标“附件”。

(七)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是公文的作者或发出单位。发文机关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若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八)签署

签署是签发文件的领导人在公文正文落款处的签字或盖章。签署在发文机关位置、领导人职务名称后空一格书写。

(九)成文时间

一般文件,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公文,以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或以专门规定的具体生效、开始执行的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关系到公文的时效。成文时间要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不能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成文时间,一般位于正文尾发文机关名称下一行右侧位置,会议通过的文件,则标在公文标题下。

(十)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都应加盖印章。印章要盖得端正、合乎规范。上不压正文,下要压年、月、日。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三、文尾部分

文尾部分格式,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附注和页码等内容的规定。

(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指标识公文主题、文件类别的并经过规范化处理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标引主题词必须使用有关主题词表(如《国务院主题词表》、《教育类公文主题词表》等)。主题词的位置在附注下方、文尾横线上端。一份文件选用2至3个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词与词之间,不写标点,空1个字的间距。

(二)抄送单位(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需抄送,则在主题词下一行写明抄送单位。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

(三)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数

印发机关,即印发公文的机关,要写全称。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末页页码上端,同置一行。前面左空1字写印发机关,最后写印发日期。印发日期右空1字。

印数,是指公文的实际印制份数,位于印发时间的正下方,写“共印××份”,用圆括号括上。

(四)附注

附注用于说明其他项目不便说明的事项。如说明有关引文的出处;解释有关名词术语。发至级限,有时也以附注的形式来说明。“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位置居左空2字,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五)页码

页码,即公文的页码顺序,在一页公文的最下端。

(六)书写与用纸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有关公文的其他格式规定,请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1999)。

第二节

公文行文制度

行文制度是指应用文书在运行传递中应遵循的有关制度,行文制度包括行文方向、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等。

本章只介绍行政公文的行文制度知识。

一、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就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文关系,公文向不同层次的机关单位运行的去向。

按行文方向分,公文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四种。

1.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平行性通知、议案等。

3.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属下的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通报、批复等。

4.泛行文是既向发文机关的上级单位、下级单位、平行单位行文,也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行文面广泛,方向不定,如公告等。

二、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由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所决定的行文方法和形式。其种类比较复杂,可从三个方面分类。

(一)按受文机关或行文对象的范围分类

1.逐级行文。发文机关向自己的直接上级上行公文或向直接下级下行公文。

2.越级行文。发文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直接下级,向非直接上级或非直接下级行文。

3.多级行文。发文机关向直接上级并向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向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普发行文。发文机关向所属所有的机关一次性行文。

5.通行行文。发文机关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群众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按发文机关的个数分类

1.单独行文。只有一个机关署名发出的公文。

2.联合行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级机关联合署名发出的公文。

(三)按行文对象的主次分类 1.主送。发文机关直接针对与行文内容关系最密切、需主要负责受理公文的机关单位行文。

2.抄送。发文机关在主送的同时,向需执行或知晓行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行文。

三、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行文中应遵循的规矩、要求和原则。它实际上是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原则在公文运行过程中的体现。公文的“行文规则”内容,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机关行文必须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二)行文根据的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文件的往来关系。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关系,有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四种。所谓职权,是指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而定,是指公文的运行,既必须考虑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是什么样的关系,又必须注意公文的内容必须是本机关职责权力范围内的事,否则,就是违规或越权。

(三)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厅、××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具体的行文规则包括: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可以互相行文。

3、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互相行文,因为它们之间既存在对口职能业务工作上的紧密联系,又存在这方面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如省农业厅或省林业厅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在自己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对下级政府行文。在行文时,还必须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6、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而且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要经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五)协商一致的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抄送规则

1、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七)请示规则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4.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而应该送交办公厅(室)。

(八)报告规则

1.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越级报告时,应同时将报告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九)报刊发表应视作正式公文的规则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不必再等“红头文件”。

(十)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处理,若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可能延误公务,或助长不正之风,产生误会或制造不必要的矛盾。

公文联合行文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注意事项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的 行文关系

公文行文规范标准

公文行文标准2

公文行文规范重点

机关公文行文规范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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