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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公司发展要求,履行“有贫必扶、有困必帮、有难必救、有求必应”、“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绝不让一名职工子女因家庭生活困难而辍学失学、绝不让一名职工因生活困难而看不起病”的庄严承诺,依据沈阳铁路局党发[2003]44号文件《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章程〉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建立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是在党政领导下,由工会管理,职工参与,以解决困难职工工作生活问题为宗旨,不断完善扶贫帮困长效机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公司发展稳定,推动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是救助困难职工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包括:送温暖专用基金;扶贫助学专用基金;职工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专用基金;扶贫自救专用基金等。

第四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救助的范围是:铁路全民、集体和劳务工。救助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因子女就学、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长病、重病、大病而造成家庭困难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相当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的重困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相当于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子女就学、职工、家属患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困难职工。

第五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其主要来源是:(1)行政拨款;(2)工会资助;(3)社会团体和职工捐助;(4)“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5)职工个人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所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的基本用途是:依据国家和各级工会现行有关规

1 定,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给予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救济;对重困职工给予基本医疗之外的互助补充保险的救助;对特困职工子女给予入学基本学费的援助;对有脱贫能力及另谋职业职工给予临时贷款的扶助。

第七条

成立公司以党政工主要领导和一定数量职工代表参加的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主 任:公司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公司工会主席

委 员:财务部部长、劳动人事部部长、工会干事、职工代表若干人 第九条 公司管委会职责

1、领导职工扶贫帮困的各项工作;

2、研究、制定、调整职工扶贫帮困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意见;

3、领导公司扶贫帮困办公室工作,指导分子公司扶贫帮困执行本办法;

4、负责补助争议裁定。

第十条 公司扶贫帮困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 主任:工会干事

成员:财务部部长、劳动人事部部长、负责工会财务的会计等。

第十一条 公司扶贫帮困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扶贫帮困保障基金实施章程》,落实公司职代会及公司管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2、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参加保障的一切手续。

3、认真做好本单位保障金的收缴、存储、补助。

4、抓好日常管理并建立台帐。

5、负责支付困难职工的保障补助待遇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2 第十二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

1、行政拨款:每年公司行政按人均50元拨款。

2、工会资助:大连铁道公司工会每年按人均12元资助。

3、行政拨款:按本《章程》规定标准,每年1月底前拨款三分之一,6月底前拨款三分之一,剩余的在9月底前全部拨款完毕。

4、工会资助:按大连铁道公司规定及时接受资助款。

第十三条 行政拨款,职工个人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捐助的资金以及大连铁道公司下拨的资金由公司扶贫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审各项专项基金的使用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行政按人均每年拨款的资金,工会按人均数额资助的资金,要写进行政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行政第一管理者,要认真执行《集体合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章 送温暖专用基金

第十五条 送温暖专用基金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的生活救济。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的补助标准,按连铁办发[2002]33号文和连铁公司工发[2002]18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要开展形式多样和经常性的送温暖活动,特别要做好“两季”(春、秋季)、“两节”(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让困难职工具备春秋两季换装的条件;让困难职工具备元旦、春节过节的条件。

第十八条 送温暖专用基金应占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总额的15 %。

第四章 职工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专用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专用基金是为参保职工在发生大病、伤、残、亡等人身伤害时,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企业医疗补充保险待遇之外所给予的一定数额的救助。

第二十条

基金审批程序

职工患病发生医疗补助,其审批程序仍按连铁办发[2002]32号文件办理。对在职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劳动模范、高级(正高)科技人员患病所发生

3 的医疗补助,由公司管委会上报大连公司管委会,由路局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救助办法

1、对参加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的职工,各单位要依据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及时给予救助。

2、对参加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的特、重困职工,除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外,还要按医疗费用支出额度,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专用基金应占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总额的60 %。

第五章 扶贫助学专用基金

第二十三条 扶贫助学专用基金是用于对特困、重困、一般困难和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职工子女基本学费的援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全民在职困难职工的子女,从小学直至大学均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扶贫助学的援助标准

1、小学生每学年援助标准:特困400元;重困300元;一般困难200元;突发事件造成困难200元。

2、初中生每学年援助标准:特困600元;重困500元;一般困难400元;突发事件造成困难300元。

3、高中、中专生每学年援助标准:特困800元;重困600元;一般困难400元;突发事件造成困难400元。

4、大专生每学年援助标准:特困4000元;重困3000元;一般困难2000元;突发事件造成困难2000元。

5、大学生每学年援助标准:特困6000元;重困5000元;一般困难4000元;突发事件造成困难3000元。

6、凡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复旦大学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公司工会调查上报大连公司工会,由沈阳铁路局工会负责援助。

第二十五条 除全民在职职工外,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劳动模范本人子女;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保障线以下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遗属子女;见义勇为而至伤亡的职工子女,按上述标准给予援助。

4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所援助的困难职工子女的全程跟踪教育。坚持每年到援助学生学校走访一次;每年对助学对象进行一次思想教育活动;被援助学生每年要向援助单位进行一次学习成绩和思想汇报。对品行不端、虚度学业、成绩不好的援助对象要及时解除援助。

第二十七条 扶贫助学专用基金应占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总额的20%。

第六章 扶贫自救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扶贫自救专用基金是对具备脱贫条件的特困、重困、一般困难及自谋职业的全民职工开展自救性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适当贷款。

第二十九条 扶贫贷款程序和权限。

1、建立贷款申请制度。困难职工要求贷款,应填写《扶贫贷款申请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报公司工会审批。

2、建立返还贷款制度。扶贫贷款必须有担保,签订《扶贫贷款担保书》,明确贷款数额、还款计划、还款年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确保扶贫贷款资金及时回笼。

3、建立集体审批制度。审批困难职工的贷款申请,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审批,杜绝个人行为,防止贷款谋私、贷款流失。

4、贷款审批权限。公司工会扶贫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由公司工会报上级工会审批,扶贫自救专用基金应占扶贫帮困基金总额的5 %。

第三十条 发展互助储金会。互助储金会是职工自愿参加,资金所有权(含利息)归属储蓄本人。此项基金不能与其它基金混用。互助储蓄基金属最小最基层的济困形式,以班组、车间为单位,其主要用途是解决职工生活暂时性的日常困难。

第七章 资金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职工代表人数要占管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管委会的职工代表要认真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及时把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管委会,使职工的困难及时得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发挥职工代表视察监督作用。职工代表在开展对企业各项工作的视察活动中,要把扶贫帮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基金的运作情况;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包保困难户和包保特困学生情况;调查和

5 了解职工关心的切身利益等问题的解决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作为干部考核和领导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加大对扶贫帮困工作的考核力度。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把扶贫帮困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检查基金使用是否正确,干部包保是否落实,救助是否兑现。

第三十四条 扶贫帮困保障基金,每年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并由经审会负责人向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章 组织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扶贫帮困是全党的任务,是企业各级组织的共同责任,公司党政工各级组织要切实把扶贫帮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党政领导、工会主办、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责任,定期研究扶贫帮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扶贫帮困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充分发挥政治工作优势,强化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行政要担负起扶贫帮困工作的第一位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做到确保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积极筹措资金,使必需资金及时到位;要把扶贫帮困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一道部署、一道检查、一道考核,并明确各级职能部门扶贫帮困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促进扶贫帮困任务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会要切实发挥扶贫帮困工作日常组织管理的职能。切实承担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救助人”的职责,及时开展救助活动;要运用电子会务技术,对困难职工分类建立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为领导机关实施扶贫帮困决策提供依据;要加强扶贫帮困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扶贫帮困工作的落实,公司工会设立救助站,基层单位设救助队。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如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暂时困难,随时随地都可以同任何一级工会救助组织取得联系,保证有人上门服务,听取困难职

6 工的意见和要求。救助组织要帮助职工切实解决困难。

第四十条 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公司要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特困、重困职工档案要上报大连公司。

第四十一条 加大干部包保力度,确保“四必”、“三不让”承诺的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分子公司二级领导干部包保体系,分子公司领导要包保一般困难职工;公司领导要包保患长病、重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的特、重困职工。干部包保要注重实效,防止挂虚名,走形式,要逐级上报包保名单,要尽心尽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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