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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举证 行政复议终被驳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 行政复议终究被驳回

——苗建伟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摘要】苗建伟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为其申报工伤,苗建伟申请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行政复议,援助律师5次赴石家庄向劳动厅提供证据,阐明意见,最终使工伤认定决定得以维持。

案情简介:

苗建伟,男,1987年6月10出生,于2009年6月19日到邢台一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工作,其职务是业务员负责三个县域内的客户开发。2010年3月11日苗建伟在平乡县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苗建伟申请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从而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行政复议。

办理律师:张立辉,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办案经过:

2010年12月31日,接待苗建伟来访,了解其案件的相关情况,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介入该案后,五次赴石家庄市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办人员交换意见,提供证据,并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

经了解用人单位在复议期间提供了三份书面证人证言,企图证明苗建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我们根据苗建伟在工伤认定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用人单位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召开研究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终我们认为,苗建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期限合法,苗建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相关法规提供了全部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并没有进行举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苗建伟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原工伤认定决定程序是完全合法的。用人单位本应当在工伤认定期间举证,其却拒绝举证,在行政复议期间举证并不恰当,且其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

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本案的事实,2011年1月28日,援助律师去平乡县对用

人单位提供的书面证言的证人以用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证言内容并不真实,并不能否认工伤事故发生的事实。于是,援助律师将调查的结果及时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汇报。

2011年3月2日,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本案组织了听证,援助律师将调查的相关证据及相关法规详细的向主办人员进行了说明,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得到了主办人员的认可。

办理结果:

2011年3月9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终维持了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律师点评:

这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证人与对方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证人推翻原来证言,企图否认受害人受伤属于工伤,但是,援助律师通过对对方单位提供的多份证据进行比对、斟酌,终于找出了对方证据不成立的理由,最终说服法庭,支持了受害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使正义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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