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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09:07: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被申请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8号 第三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6月2日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是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4日,根据公司的安排要求,参加了公司举办的季度例行培训中的团队拓展训练。在训练期间,不慎摔伤左肘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粉碎性骨折。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观光休闲性质的活动,并非因工外出,与工作无关,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在进行例行的季度培训过程中,因企业工作特点部分员工相互交流机会较少,公司出于提升企业员工凝聚力的目的,特意于培训方案中制定了团队拓展训练计划,希望通过该训练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团队沟通与协作能力、激励团队精神。相关培训计划(包括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事先制定的、有计划的工作学习行为(不准请假),该员工也是于本次公司计划内的训练中受到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的受伤情况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2篇: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

申请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请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某某右眼受伤一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了某某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某某右眼受伤一事,某某本人曾经在**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办法认定某某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说明了某某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安排的任务时受伤的情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某某的工作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

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某某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办法》为**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办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始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

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

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

推荐第3篇: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他有关材料____份。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康桂英,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求实科工贸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里66门201号,公民身份证号:120105195502144846,电话:13212147060被申请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8月6日做出编号1201022012025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6日做出的编号为

S11201022012025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康桂英的工伤申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不服,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00年1月5日在单位工作,下楼请示课程问题时被开放楼梯口自来水池旁的冰雪滑出撞到墙垛子上随后倒地,单位随即派人送到医院治疗。有医院:腰扭伤的诊断证明,腰4/5椎间盘膨出伴后突出,梨状肌拉伤,左胯扭伤,椎管狭窄的 X光片,CT报告单,病历记录。有律师对证人尚淑华,赵嵩,李冰,李婉,路霞等人的调

查笔录,有2001年6月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单位在(2012)东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上申请人“自2000年1月5日开始休息,一直到2000年9月,期间按照工伤待遇对待,之后按照吃劳保对待。”的记录。由此可见,申请人工伤事实存在。只是因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过了时效,之后又隐藏申请人的医疗资料,隐瞒申请人受伤的事实真相,拒不申报造成申请人至今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救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向人事局申报,人事局答复:事业单位工伤执行津人工(93)24号文件,申报期限两个月,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十几年来,申请人一直在维权。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上访信访,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文件,但因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伤遗留问题仍执行津人工(93)24号文件,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单位拒不申报,个人无法申报。无法申报无法认定无法仲裁,无法进入法律渠道解决。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主管局调解未达成协议,申请人在市信访得知天津市成立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4月11日申请仲裁时得知可以以书信方式个人申报,遂于4月25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处信件申报工伤。6月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斌同志电话答复申请人“拿回信件申报资料,到人力资源促进发展中心窗口来申报”。6月28日,郑斌同志在与申请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对申请人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管辖,7月24日,申请人向河东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资料。8月6日河东劳动保障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2011年1月1日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针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新工伤而言。对于2000年发生的老工伤,早已经过了申报时效。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效非不可变期间。也说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符合国家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申请人的工伤认定问题,主要是政策上的不可抗力造成。自2012年6月2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政策上的不可抗力排除,恢复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始,到申请人2012年7月24日进行工伤申报,没有超过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S11201022012025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为申请人认定工伤。此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

天津市求实成人中专学校教师康桂英2012年8月9日 附:有关证据和材料:

1.康桂英身份证工作证

2,2000年1月5日第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X光报告单和病历 3,2000年1月10日天津医院CT报告单及病历

4,2000年3月25日空军医院手术病历卡

5,证人证言五份

6,2001年6月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申报表及鉴定结论

7, (2012)东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

8, 我发生工伤的经过和维权经历。

9,信访回复六份,人事仲裁书两份。

推荐第4篇:行政复议书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330291140996333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某称:

1、申请人的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围墙外边的空地上,车轮没有压倒人行道或者盲道,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在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2、申请人短时间的停车行为,并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申请人对此处禁止停车不知情;

4、申请人未收到在BJ225C轿车上粘贴《停车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存在停车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返还申请人缴纳的罚款。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称:

1、申请人人行道违法停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18年3月5日9时53分,被申请人发现车牌号为浙BJ255C的机动车停放在惠

1 风西路(金地国际南门)人行道范围内的电力井盖上,且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根据浙江省法制办《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

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浙BJ255C机动车停放位置为人行道范围,且未停在泊车位上;

2、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9时53分对浙BJ255C机动车违法停车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予以抄告。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至违法停车处理窗口接受了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告知书上予以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做出了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本机关查明:2018年3月5日9时53分,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BJ255C的机动车停放在惠风西路的电力井盖上,该位置不是停车泊位,且申请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对车牌号为浙BJ255C的机动车停车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予以抄告。2018年3月7日,申请人收到浙BJ255C机动车存在不按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短信通知。2018年3月23日,申请人至违法停车处理窗口接受了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书上进行了签名并缴纳了罚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330291140996333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3302911409963330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章罚款缴纳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违停处理信息》、违停抄告现场照片、《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编号为3302911409963330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证实。

本机关认为:

1、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

3 域内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对于城市人行道范围的理解,本机关认为,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按城市规划建设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惠风西路道路一侧的电力井盖上,该电力井盖与盲道相邻主要供行人通行且无停车泊位的公共通道,应属于城市人行道范围,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3、申请人提出的停车时间短和对该地禁止停车不知情,不能成为申请人在人行道实施停车行为的理由;

4、被申请人提交的抄告现场照片显示前档玻璃留存停车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了违法行为的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做出了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330291140996333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推荐第5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4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

[2007]803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07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请保留此标记。),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07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口口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口口与同事散步并一

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口口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口口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口口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

[2007]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此致

口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申请书副本壹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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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负责人:不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15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15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的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15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推荐第7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码: 电话:XXXXXX 邮政编码:XXXXX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内人社工决【2015】6-9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效。

事实与理由:

1、当班一起工作的同事XXX、XXX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死者尹江华没有受伤。

2、当班同事XXX、XXX在出班后和尹江华一同洗澡,在澡堂里没有看见尹江华身上有外伤痕迹。而尹江华身上出现青紫发红的痕迹是在3天后在XXX镇卫生院住院时才有的,充分说明,尹江华身上的外伤不是在工作中受的。

3、根据我公司“人员定位卡”记录信息,查看进出井口录像,与尹江华进出工业广场录像,尹江华进出井口和工业广场时步履轻松,神态稳健,没有受伤的表现。

4、工伤认定申请人朱某华提供的证据有瑕疵:证人徐某忠与朱某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尹江华死后不久两人即生活在一起。证人朱某忠,因一直和徐某忠关系较好,有较密切的经济往来,在徐某忠与朱某华的关系中起了一定的联系作用,因此,此3人有较强利益关联,其证据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5、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朱某华提供的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尹江华是在工作中受伤。在尹江华下班回家后,家属、朋友没有人证明那个时候其身上有伤。

6、对于尹江华死亡时身上有伤的问题,作为其工作的单位,无举证责任、也根本没有必要去证明其伤的来源,因为他和工伤认定无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尹江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没有受伤是客观的、真实的。所有证据都可以证明排除尹江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过伤。

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内人社工决【2015】6-9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煤业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推荐第8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负责人: 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撤销**(2014)**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2014)**号\"的《工伤认定书》,然而,该《工伤认定书》中的当事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仍有着争议,申请人已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初字第**号。申请人已将该案的受理通知书传真给被申请人,该案于201*年*月*日进行开庭审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但被申请人在未确定申请人与《工伤认定书》中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作出该认定书,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当事人是无法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已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中,因此,被申请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时所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希望**市**区人民政府能够重视以上问题,撤销**(201*)**号工伤认定,从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一*年*月*日

推荐第9篇:行政复议告知书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复议告知书

()质技监复决字[]第号:

你(单位)对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局认为该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请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后,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盖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由告知部门存档。

推荐第10篇: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复议申请人:

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

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一),要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拆迁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路南发改备字(2010)3号】(见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201004434号】(见证三)、关于出具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及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臵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

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

复人提出“同意延长……”的答复并于当日张贴了《房屋拆迁延期公告》(见证十四)

二、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依据及程序,符合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之规定 本次该区域拆迁范围内共有6453户被拆迁人,至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已有6433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应拆迁总户数99.69%;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0户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占应拆迁总户数比例的0.31%。拆迁人在多次与申请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与2011年3月30日向答复人递交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见证十五),同时提交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证十六)、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见证十七)、拆迁评估报告、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及送达回证、(见证十八)、《关于对偏坡甘树永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说明》(见证十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三次协商记录(见证二十)、《关于西北片区城中村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见证二十一)。2011年3月31日,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行政裁决申请(见证二十二),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调节答辩通知书、《关于对偏坡甘树永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见证二十三),告知了其权利及义务。申请人收取了前述送达文书及材料,但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二十四)。2011年4

月7日,答复人组织拆迁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及其妻子、代理律师均参加了本次调解,但最终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见证二十五)。2011年4月中旬,唐山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委托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就唐山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偏坡路西20-1号西侧房地产所作的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评估鉴定。2011年4月22日,唐诗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了唐评专鉴字(2011)038号《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意见书》(见证二十六),并认定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方法正确,估价结果合理。”2011年4月25日,答复人领导班子对本次拆迁行政才裁决进行了集体讨论(见证二十七)。次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唐评专鉴字(2011)038号《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意见书》,作出了行政裁决:“

一、依据评估鉴定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补偿526571元、剩余地补偿104955.06元,附属物补偿14900元、装修补偿3004元、搬迁补助费1661.7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14752.20元,其他补偿3000元,合计补偿668843.96元人民币。

二、被申请人选择按比例方式,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申请人应为被申请人臵换回迁安臵用房174.09平方米,实际安臵住房面积超出174.09平方米以外的5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申请人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外

1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申请人按每平方米4000元购买;安臵住房按整套面积结算层次差价。另外,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房屋补偿费34618元、部署无补偿14900元、装修补偿费3004元、搬迁补助费3323.4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59008.80元、其他补偿3000元,合计补偿117854.2元。“并在裁决事项中明确:“以上两条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此外,该裁决书对搬迁的期限、预期搬迁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均作了明确的阐述。2011年5月11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政裁决书》(见证二十八)。

三、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

1、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审查其收到的裁决申请资料,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在裁决程序中的程序权利”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答复人在受理本案行政裁决后,即向申请人送达了拆迁人递交的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调解大便通知书、关于对偏颇甘树永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说明等资料,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对拆迁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程序进行了审核;组织申请人与拆迁人进行了调解。在申请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委托唐山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评估鉴定;在作出此次行政裁决前,领导

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裁决后,依法向申请人、拆迁人送达了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在该裁决书中载明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审查其收到的裁决申请资料,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在裁决程序中的程序权利”有悖客观事实。

2、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办法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证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终止该裁决,违反了我国有关裁决程序的规定”的问题。

首先,2010年7月5日,答复人向拆迁人颁发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当日,即在被拆迁区域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的内容,包括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期限等均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进行了公布。而申请人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被告……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时,已是2011年4月6日,超过了我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3个月内提出”的法定期限六个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六)款之规定,申请人丧失了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的胜诉权。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答复人为拆迁人办法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裁决行为。同时,基于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答复人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行为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拆迁人在申请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情况下提出裁决申请,答复人予以受理且在核实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确认本案不存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终止情形,作出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政裁决书》,符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此,申请人所称,“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办法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证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终止该裁决,违反了我国有关裁决程序的规定”,是其主观臆断,而且混淆了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裁决的性质。

3、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做出对裁决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补偿安臵的相关规定。呗申请人因非公共利益项目对申请人作出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裁决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该条例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本案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补偿安臵方案,不仅明确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臵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三种补偿安臵方式,而且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载明“……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及维护保养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在产权调换方式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依据本方案上款的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调换楼房的市场价格见附表)。”故答复人根据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或出具的申请人被拆迁房屋“估价方法正确,估价结果合理”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决申请人拆迁补偿安臵的依据,有法可依。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对裁决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补偿安臵的相关规定”,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其次,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均为: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有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六种情形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而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明确指出,“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由此可见,拆迁人对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进行综合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且拆迁人给予申请人的拆迁补偿符合《物权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而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因非公共利益项目对申请人作出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裁决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客观。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办法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作出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依据的审批前臵要件齐全,承办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请求,缺乏客观、依法不能成立。故答复如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裁决行为。

此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11篇:行政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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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 复 人:××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职 务:主 任

地 址:××街××路××号

××市××公司退休职工×××,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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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于××年×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年×月退休,从××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王淑平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出生于××年×月××日, ××年×月参加工作,于××年××月退休,××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字〔××〕××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字〔××〕××号《××××××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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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负担。因此,申请人××年×月至××年×月间的养老金应由所在单位负担,××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

(3)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申请人的缴费年限为30年4个月,根据××字〔××〕××号文件规定,应按××年×月××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30年-34年的档次增加退休待遇,不存在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和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增加退休待遇。

(4)申请人退休审批表上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为××年×月,是由于我中心工作人员笔误所致,但我中心电脑档案资料均是按××年×月处理的,且无论是电脑资料,还是退休审批表,缴费年限均为30年4个月(××年×月减××年×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年×个月。因此,实际起算退休金的时间仍为××年×月,申请人在享受待遇上未受到影响。

特此答复。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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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市××××中心

××××年××月××日

附件:

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1、××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字〔××〕××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字〔××〕××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字〔××〕××号)

4、退休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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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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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2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泽和,男,38岁,苗族,工作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 ,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15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5002号的不予受理书 , 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单位指定行为,在单位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时间的工作,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领导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

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员工,在由单位领导的安排下,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单位领导等的认可.该行为是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更好的协调单位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热情的工作。 .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不负责任的现象

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单位领导安排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国家的保障机构,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 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002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麻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第13篇: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女年龄:岁

单位:职业:

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11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11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11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

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

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

2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人民政府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11)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XX市人民政府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4、诊断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6、证人证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另需准备:

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第14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4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负责人: XX,职务: 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月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

[]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劳社字[]号关于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XXX, 乘车至XXXXX,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XXX受伤。XXX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X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综上所述, 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 ,被申请人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

二O一二 年月日

第15篇:工伤私了书

协议书

甲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甲方为乙方员工,于2012年2月26日晚上非工作时间,在不属于包装工序的保温杯配口机操作过程中不慎左手无名指受伤,经医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就上述事宜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根据医院诊断结合甲方的实际受伤情况,双方一致同意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为基础确定乙方对甲方的补偿数额;

三、补偿数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元,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期间工资、各项社会保险金等各项费用。

上述款项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本事故作一次性解决,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自愿放弃就本次工伤事故向乙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赔偿或要求乙方承担其他任何义务的权利。如有违反,甲方自愿补偿乙方前期投入的各项实际损失万元整。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6篇:工伤告知书

告 知

医院: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因 发生事故伤害,我单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按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施治,若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请征得我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单位(章)

年 月 日

回 执

你单位职工 ,发生事故伤害一事已知,我院将选择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为其施治和服务,若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将会征得你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医院(章)

年 月 日

第17篇:行政复议申请赔偿书

行政复议申请赔偿书

申请人:华济新,女64岁、汉族,无职云南昭通市缓江县人残疾人住缓江县第三中学校宿舍内,老教师家属

我和小儿子一家五口人无家可归连低保没有。被诉单位实权人物缓江县教育局局长扬书成、龙德兴、胡江会……………缓江县政府县长何敏办公室主任姚如华 残害残疾人打击迫害艾必琳老教师儿子艾叔明一事导致艾必琳老教师政协委员活活逼死一案。

依法确定人事教育机关非法治造残疾人的黑材料顶盖腐败分子的事实,严重违背党纪国法,违背社会稳定,要求申请行政复核事实经过和理由。

要求申请行政机关复核事实经过和理由

我丈夫是57年的支边大学生,由云南省教育厅,分配到缓江县一中任教39年,艾必琳是忠实于党的教育事业,对教育工作认真负责。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批双一批的优秀人才,可是就这样一个众所公认的人民教师,却于十年*之中无故受迫害被打成反及全家,被赶出单位,无家可归艾叔明正时幼儿摔伤致残,78年艾老师才评及昭雪,86年委政府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其他单位都落实了势不后来这两位领导调走了就被教委实权人物扬书成 陈国玺谋取私利不执行,艾老师几次不进级以不评高职,他的学生

都评高职,省上教育厅人事厅任何证据都有,这还不说85年9月份艾叔明还经过劳动部门招工考试被录取的因用人单位见他是残疾人便不接收当时就经过县长人事局,局长调解到父亲单位,90年经过县委书记张平亲笔批示,都是教委实权人物龙德兴胡江会对抗指示不解决,艾老师就是一个穷教书匠反应残儿的工作十多年,分分申请都讲,请各级领导帮助解决,艾老师还坚持干到退休,96年退休金681元,老三又考上大学,我一家七口人就靠艾老师实在无法生活下去,残疾人只好做个临时工看守大门每月工资192元,讨带做点小生意维护生活,龙德兴 胡江会,毛依群反而滥用职权,非法从父亲的养老金上扣两百元,第二天艾老师就在政协开会写信给副县长,不但不解决,又接着下午通知,在父亲养老金上加倍还扣两百元,(严重违反宪法44条至45条之规)到被腐败逼得没有吃来没有住,我们才昭通来借钱开倌子生意又好做老三大学开学了又接到残疾人的信讲胡江会毛依群强行把残作的信一个星期不吃不遏,99年9月14日早晨出去走走,然晕倒在地上经王大妈李大妈帮忙送进地区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护理,不极时还连抢救费都不报5266.00元都不报跟我,腊月初10我下给江找县政府被县长的秘书的我赶出政府大门,因我调查斗胡江会毛依群用教育局局长龙德兴夫人吴连英顶职了又不上班只领工资还比其他临时工高100元,这就是铁的事实经过将

艾必琳老教师政协委员活活逼死一案,逼死后七天毛依群和吴安能才上昭通来把艾老师张去火化,回到缓江就伪造事实来掩盖自己残忍的手段逼死我的丈夫,还要灾口家家都准过年哪,我家6口人还连稀饭都没的喝,串通政府为接待我,我又找法院解决,大权压法找居委会找民政避,残疾人一家三口人解决20元低保,孙女读幼园每个月交不起生活费还被老师拉出幼儿园,孙女的妈妈就离家出走,以经八年多,2004年24日我去找市信访局张科长接待我说,叫我不要讲艾老师死的事,就中我解决残疾人的工作就行了,如果我不听,张科长说我的几个儿女都要报废在我手头,溜斗长就叫我写信访书我说写不起,你们督出下边解决好我就不会上访溜斗长了就写好信访书,叫我按手印我不按我就大声喊黄世人强行拉我控告人的手指按下手印(严重违反涉法涉诉的有关规定)2004年8月18日我到北京找全国人大反应叫我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以经上网了,叫我等斗接谈又被市信访局肖建昭强行把我拉走,头部经常发昏肚疼并不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当时有13.3各上访人都看见和听见,我每次上访市信访局肖建昭都要叫我的芍和领导来威息2005年5月分经过省上,法制报的记者来采访产,市记委书记陈林章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正在落实之中记者就把报登了,到现断续受迫害一个穷教书匠缓江县的教育事业贡献39年残疾人的工作最后被腐败害的家破人亡都不

解决,还要上下串通保腐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迫害责任,2006年缓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长的秘书,不准新县长接特我、姚如华强行我交材料主证据跟我说2006年8月分我下缓找张县长,答复我政府官员都说早就跟我解决好了说法,解决好跟那个姚主任跟我说法,解决好跟那个姚主任就叫公安来抓我去坐牢八天,2003年16日到肖上访强行把我押到驻昆办关押了一天不准我去交材料和证据,2004年1月19日在省上访政府信访办公室肖建昭叫公安强行的我拉到驻昆办三楼打来液在地上,右手打伤,我要求,故意伤害我丈夫死亡的赔偿金按同等教师工资的二十倍,要求补偿这此年对我全家最大的精神损害和这些年上访费用,一年一万元,我是二级人生要回公道要回人权,中共中央国家主席胡锦涛讲,去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必须补偿中共中英政法委书记周承康讲公务员干部违法违纪要坚决查处。

第18篇: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工商复字〔〕号

不服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年月日,我局收到你(们/单位)提

交的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认为):。(告知参加复议的,还应当写明:如果决定参加行政复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特此告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年月日

第19篇:公安行政复议书格式

┌──────────┐ ┌──────────┐ ┌──────────┐│ 提交行政复议答复 │ │ 提交行政复议答复 │ │ 提交行政复议答复 ││通知书│ │通知书│ │通知书││ 复答字〔〕第 号 │ │ 复答字〔〕第 号 │ │ 复答字〔〕第 号 │││ ││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不服你__│ │ ____不服你__│ │ ____不服你__││年__月__日__作│复│年__月__日__作│复│年__月__日__作││出的_____,向本│答│出的_____,向本│答│出的_____,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字│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字│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___年__│ │机关已于___年__│ │机关已于___年__││月__日受理。现将复│ │月__日受理。现将复│ │月__日受理。现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笔录复│ │议申请书副本(笔录复│ │议申请书副本(笔录复││印件)发去,请自收到│ │印件)发去,请自收到│ │印件)发去,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年│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年│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号│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 │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号│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第20篇: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名 === 出生年月 1999.3.8 驾驶证号码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陈述事实和理由

一、陈述事实

(一)2018年5月27日下午14:30-15;00左右,本人驾驶甘FJ6801小轿车自南向北从党河风情线进入鸣山路飞天大酒店门口时,有一个交警骑摩托车从本人车的后方追来示意停车检查,本人按照该交警指示停车后,交警*×(因该交警签名看不清楚)索要相关证件后不由分说直接开始写处罚决定书,期间本人多次询问如何违的章并索要相关证据,该交警不做任何解释直接扣押驾驶证及行驶证并强行要求本人签字,本人为了拿自己证件被逼无奈就签字了。

(二)从该处罚决定书内容看“2018年5月27日14:50分在**中路实施未避让行人违法行为”,这个时间段我的车没有去过或者整个一天本人的车都没有经过**中路。

二、陈述理由

(一)该交警对本人做出的“2018年5月27日14:50分在阳关中路实施未避让行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据且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该交警对本人的执法程序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安部第10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执法规范不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三条、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三)该交警只由一个人采用简易程序对本人做出处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行为应属违法无效。

本人自考取驾照以来,十余年的驾龄,一向遵纪守法,深知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要性,交警是公安机关直接面向社会的重要警种,是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现象窗口。交通警察是社会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特权拥有着,,每一位公安交警执法水平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到警民关系,乃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局甚至政府的形象,尤其**市做为举世闻名的国际旅游城市,如此做法实在令人失望,只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真正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据此 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该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 *** ***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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